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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精要020-解释权利要求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1.07.20 北京市查看:1359 评论:0



导读: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当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侵权案件核心问题,也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之一。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民申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书就上述问题给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书中明确了如下几个原则:1、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采用通常理解;3、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关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4、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予考虑;以下是从(2009)民申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书中截取的裁定书原文(部分删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孙守辉主张的再审理由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1.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确定,包括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关于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I保护范围的确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之前,因此,本案当适用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简称原专利法),对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确定。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保护范作出的限制。


注解: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两个原则: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保护范作出的限制。

首先,从权利要求1的字面内容来看,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按通常理解,其中的“一”是用于修饰和限定“框架体”的,而并非修饰“梯形端面”,不是对“梯形端面”数量的限定。因此,“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的实际含义就是“一具有梯形横截面的框架体”,其端面本身为平面形状,即梯形,这也符合梯形通常是指平面图形的含义。与牙膏袋相适应的应当是框架体,即一具有梯形横截面的立体结构,而非端面。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第1项技术特征为“梯形端面的框架体”符合通常理解。


注解:专利权人在再审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是指“框架体里面的一个端面为梯形”,其清楚地表明该框架体里面含有一个“梯形端面”,该梯形端面的位置朝向牙膏袋输入端的位置,去掉“包括一”不能对权利要求1保护的梯形端面的数量作出限定;“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并不是指整个框架体的结构是梯形的,权利要求1对框架体的结构形状没有限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权人上述意见进行了辩驳。


其次,从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框架体的相关描述来看,说明书中称“其结构为一具有梯形断面的框架2”,按通常理解,此处的“2”即附图1标记2,因被置于“框架”一词之后,所以是指代“框架”,而不是指代“断面”或“端面”。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也应当认为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产品是一具有梯形横截面的框架体。


注解:当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用语出现不同的解释时(尤其当原被告对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各执一词时),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澄清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再次,从孙守辉专利两项权利要求对“梯形”这一术语的使用来看,权利要求2所述“梯形端面框架”中的“梯形”显然是用于限定框架体横截面为梯形,根据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同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的基本原则,权利要求1中的“梯形”也应当被解释为是对框架体的限定。


注解: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一个原则: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关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


另外,从专利权人孙守辉在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见陈述来看,孙守辉是将“这种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作为其专利相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孙守辉专利具有创造性,并决定维持孙守辉专利权有效。孙守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上述意见陈述在本案中具有约束力,应当将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认定为该专利保护的简易牙膏挤出器本身为一具有梯形横截面的框架体,否则孙守辉专利相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1就不具有创造性。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应对孙守辉专利权利要求1第1项技术特征即“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做严格解释,并无不妥。综上,一、二审法院对孙守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确定和对“端面”的认定并无不妥,孙守辉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注解: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一个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予考虑。



作者介绍:
房平木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执业资格。目前系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大学毕业后曾从事过2年技术研发工作,自2006年开始专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曾获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曾任昆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首批特聘讲师。

房律师服务过的公司或客户包括TPK(台湾上市公司)、Matic(神达集团)、ABB、3M、Visionox(维信诺光电科技)、DEW***(上海鼎为通信)、上海益麦电磁等。房律师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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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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