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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解释(4)

发布时间:2021.05.08 北京市查看:942 评论:0

本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是(2010)民申字第979号案例。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3辑。

本案涉及一个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利用生产轴承过程中的冲切边角废料生产钢砂的方法。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包含两级破碎的步骤(包括粗碎和细碎两级破碎)。被控侵权方法包括多次破碎的步骤。被控侵权方法中的“多次破碎”是否属于或等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两级破碎”?

再具体一点,涉案专利中的“两级破碎”可解释成将待加工废料先进行粗碎(不出成品),然后再进行细碎(出成品),两级粉碎即包括粗碎和细碎。被控侵权方法则是将待加工废料放进破碎设备进行一次破碎,筛出一部分成品,将剩下的半成品再次投入该粉碎设备进行粉碎,再筛选出一部分成品,将剩下的半成品再次投入该粉碎设备进行粉碎……如此进行多次破碎作业。
从本案公开的再审裁定书内容来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被控侵权方法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因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两级破碎”来描述中间工艺步骤,而“两级破碎”属生造之词,在行业领域内,对“两级破碎”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化工词典》中,对“破碎”一词的定义是“用机械方法使大块固体物料变成小块的操作”;“破碎”一词本身并有“粗碎”和“细碎”设备之分。

参照专利权人说明书中的有关描述: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创新之处在于:……4.本发明采用两级破碎,粗碎用颚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本发明不是用钢珠破碎成钢砂,而是用冲切料破碎成钢砂冲切料不像钢珠力度小且均匀,对于粗大的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颚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碎,破碎成钢砂。所以所谓的“两级破碎”实际上包含两个步骤,即“粗碎”的步骤和“细碎”的步骤

在庭审中,查明了专利权人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实际生产步骤也包括两级破碎,即对于大的边角料进行粗碎(没有成品钢砂产出),然后在进行细碎(产出成品钢砂)。其生产钢砂采用的原料中,除了生产轴承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还包括规格较大的炮管等材料。

而被控侵权方法则使用同一个设备进行多次破碎。被告使用双辊破碎机,先把生产轴承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被告选用的加工原料中不包括炮管大尺寸的边角料),7-10毫米之间的冲片,投入双辊破碎机进行一次破碎,然后筛出20-30%的成品钢砂,将筛出的未成品再次投入双辊破碎机进行破碎,再进行筛选,再投入双辊破碎机进行破碎。

所以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关键问题:被控侵权的方法中采用的多次破碎是否属于或等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两级破碎”?
一审法院阐明,专利方法中“两级破碎”技术特征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和关键。因“两级破碎”是个生造之词,在行业领域内,对“两级破碎”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两级破碎”技术特征的权利保护范围,应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并按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予以综合确定。根据上述判断原则,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在《化工辞典》中对“破碎”定义、“粉碎设备”的分类等,“两级破碎”必要技术特征中的“两级”应当分为“粗碎级”和“细碎级”,并具有明确的、特定的含义和内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两级破碎”在该行业领域内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化工词典》中,对“破碎”一词的定义是“用机械方法使大块固体物料变成小块的操作”;可见“破碎”一词本身并有“粗碎”和“细碎”设备之分”(言外之意,被控侵权方法中虽然使用双辊破碎机进行了多次破碎,但是也只能称为“破碎”而已,而不构成“粗碎”和“细碎”之分。被控侵权方法中,每一次破碎均由一定量的成品钢砂产出,对比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和专利权人自己的生产工艺步骤可知,“两级破碎”与“多次破碎”是有实质性区别的)。

结合法院查明的公知常识的证据,即在《化工辞典》中,“粉碎设备”可以分类为:“粗碎或预碎设备:处理直径40-1500毫米范围的原料,所得成品的直径大约是5-50毫米,如颚式压碎机等。”“中碎和细碎设备:处理直径5-50毫米范围的原料,所得成品的直径大约是0.1-5毫米,如滚碎机等”。

不仅在《化工辞典》中有记载,在1979年第2期《武钢》杂志中的《武钢钢研所制成喷丸用无定形钢粒》一文中,更明确了“破碎,粗碎得3-5毫米颗粒,再细碎到小于1毫米”。

关于钢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方法,1993年第一期《广西冶金》杂志中载明,“近来市面上有一种尖角沙 比较流行。它是用轴承钢冲片的边角废料,经过热锻压成薄片,然后淬火使其呈硬脆状态,即可进入磨机碾碎。”1979年第2期《武钢》杂志登载的《武钢钢研所制成喷丸用无定形钢粒》一文中记载,“将轴承厂加工下来的滚珠刚(GCr15)车屑进行淬火;然后破碎,粗碎得3-5毫米颗粒,再细碎到小于1毫米;筛分……”。1998年第3期《中国祷造装备与技术》中记载,“钢砂是由钢丸破碎而成。破碎设备町采用双辊破碎机”。

综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被控侵权方法中的“多次破碎”不属于亦不等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两级破碎”,判定不构成侵权。

作者介绍:
房平木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执业资格。目前系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大学毕业后曾从事过2年技术研发工作,自2006年开始专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曾获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曾任昆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首批特聘讲师。

房律师服务过的公司或客户包括TPK(台湾上市公司)、Matic(神达集团)、ABB、3M、Visionox(维信诺光电科技)、DEW***(上海鼎为通信)、上海益麦电磁等。房律师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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