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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报事贴VS优事贴商标案)

发布时间:2021.05.08 北京市查看:992 评论:0

最高院再审判例启示: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一、案情梗概
1、2010年3月13日,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注册号为:8142050(以下简称“优事贴”商标):

2、商标局经过审查,初步审定通过该“优事贴”商标,并进行了公告。不料这个事情引起了3M公司的注意,因为3M公司早在1996年就申请了“报事贴”商标:

3、为了捍卫自己的商标权利,3M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主张晨光公司的“优事贴”商标与其报事贴商标构成近似,优事贴商标应予以驳回。

4、2014年3月24日,商评审委经过审查,认为“优事贴”与“报事贴”不构成近似,准予“优事贴”注册商标①。

5、3M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审)②经审理认为,“优事贴”与“报事贴”的首个汉字“优”和“报”在读音及汉阴上均有区别,两商标作为纯文字商标,首文字的不同导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较为明显,两者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商评委的裁定,驳回了3M公司的诉求。

7、3M公司不服行政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行政二审)。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三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商标本身仅一字之差,“报”和“优”均为左右结构汉字,“优事贴”与“报事贴”均为“事贴”,两商标整体结构相似,相关公众从识记和认读上不易区分,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大;
考虑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傍靠引证商标意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故,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当,应予纠正。

2016年9月22日,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③。

9、晨光公司不服北京高院的行政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28日,发出终审裁定,驳回晨光公司在申请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至此,一件小小的注册商标之争,历时7年,终于尘埃落定。

二、最高院的再审认定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汉字“优事贴”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汉字“报事贴”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且后两个字均为“事贴”,仅有一字之差,两商标的呼叫、构成要素、含义、整体结构均比较相似,构成近似商标。而且,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便条纸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便条本、笔记本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晨光公司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小结
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优事贴”与引证商标“报事贴”构成近似。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也认定两者构成近似。但是北京高院的二审认定和最高院的再审认定却截然相反,玄机到底在哪里呢?

笔者注意到,3M公司在二审中提到了几个事实和理由,可能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1)在商标评审阶段,3M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报事贴产品介绍、引证商标的宣传手册和海报、国家体育场出具的说明、杂志广告、引证商标产品的经销协议及发票、国家图馆馆藏期刊关于引证商标品牌的报道、网络报道及检索等证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便笺纸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灵魂是使用,唯有经过广泛、长期的使用,才能获得知名度,才能建立影响力,其显著性才能得到加强,也才能得到更严格的保护。在注册商标的确权阶段和侵权诉讼环节,莫不如此。3M提供出这样的证据,就是为了佐证其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为二审和再审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2)3M主张,晨光公司作为办公用品领域的经营者,其知晓3M公司的“报事贴”商标的知名度,且曾在淘宝官方旗舰店使用引证商标来宣传自己的便纸条商品,其将与“报事贴”近似的“优事贴”申请注册为商标,是企图利用3M公司长期积累的良好商誉以获取非法利益。

(3)3M公司补充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64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晨光公司在明知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天猫官方旗舰店使用摹仿使用引证商标或者将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同时使用在便条纸等商品上,具有恶意。晨光公司对上述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引证商标已为商品通用名称,其使用不具有恶意。

需要注意的是,晨光公司虽主张报事贴是通用名称,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反,其提出的该主张可能反证“报事贴”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结合3M提出的主张(2)及第(3)项证据,证明了晨光公司的行为性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恶意),无疑是先撕开一个小小的裂口,再通过公证证据予以扩大,从而动摇“近似”或“不近似”判断的根基。

一件商标注册与否,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到市场品牌之争。大如世界五百强之3M公司,竟为了一个小小的便签纸商标,与晨光公司缠斗七年,百折不挠,坚持到底,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也值得中小企业学习。

注释:
①参见商评字[2014]第043260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②参见(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390号行政判决书;
③参见(2016)京行终3190号行政判决书;
④ 参见(2017)最高法行申2214号再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介绍:
房平木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执业资格。目前系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大学毕业后曾从事过2年技术研发工作,自2006年开始专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曾获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曾任昆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首批特聘讲师。

房律师服务过的公司或客户包括TPK(台湾上市公司)、Matic(神达集团)、ABB、3M、Visionox(维信诺光电科技)、DEW***(上海鼎为通信)、上海益麦电磁等。房律师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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