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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近似性判断2(报事贴VS易事贴商标案)

发布时间:2021.05.08 北京市查看:1319 评论:0


一、案情梗概
1、齐心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申请了“易事贴”商标,201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信息如下:


*根据该商品在尼斯国际分类表的位置查询的结果 2、3M公司在2015年发起了针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3M公司认为“易事贴”与其已注册商标两个“报事贴”(以下分别简称为“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向商评委提起宣告“易事贴”商标无效程序。



3、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3M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核准“易事贴”商标的注册①。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易事贴”及对应英文“esaystick”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识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双方商标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3M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②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易事贴”与引证商标“报事贴”构成近似。理由主要有两条:

(1)、争议商标由中文“易事贴”、英文“easystick”以及图形构成,以中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中文“易事贴”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为汉字“报事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三个汉字组成,后二字均为“事贴”,仅首字不同,在认读、呼叫、整体结构、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接近;


(2)、考虑到3M公司及其“报事贴”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2016)京行终3190号、3191号行政判决及(2017)最高法行申2214号、2627号行政裁定均认定“优事贴”商标与“报事贴”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裁判规则可以进一步佐证争议商标“易事贴”与引证商标1“报事贴”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用碎纸机”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


5、商评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注意是的,“易事贴”商标(即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深圳齐心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两项关键证据,用以证明“记事贴”“事贴”成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两项证据为:


(1)、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5600-2017《文具用品术语及分类》第3.2.9节“便签纸sitckynote”规定:“一种小型的便于携带有粘或无粘功能的记录纸。注:简称事贴,包含记事贴、百事贴”;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7)》《NCL(11-2018)版中文版和区分表修改内容》在第16类第1605类似群组第一部分新增“记事贴”商品,商品编号C160117。


6、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审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③:

(1)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2)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用碎纸机”属于第1610类似群组,第1610类似群组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14类似群组均与第1611类似群组中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学校用品(文具)”类似。结合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核定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3)易事贴商标与报事贴商标构成近似,分析如下: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易事贴”、英文“easystick”及背景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易事贴”属于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1由中文“报事贴”构成。


根据深圳齐心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 “事贴”是“便签纸”商品的简称,属于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办公用碎纸机、文件夹、钢笔(办公用品)、书写工具”商品与“便签纸”或“事贴”并非同一种商品,“事贴”二字在上述核定商品上并不属于当然缺乏显著特征的构成要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仍然需要考虑其中的全部构成要素。因此,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事贴”的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用碎纸机”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亦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案件小结



商标权的获取和使用,是一个以小见大的话题。往往看起来很小,其实问题很多。

合理、合法、尽职的使用商标,在法律层面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会使得商标权本身的权利得到加强。


我们在这前一个案子中(参见报事贴VS优事贴案),看到3M公司为了“报事贴”商标百折不挠奋战7年,其获得的胜诉结果反过来又强化了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并且我们在这个判决书中,3M公司甚至把“其针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使用“事贴”结尾的标识采取的法律行动”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用以加强“报事贴”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另外,3M公司在知悉“事贴”被国家标准列为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不惜向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投诉、申请与标准的归口单位讨论修改国家标准,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案结果也表明,这些法律行动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事贴”已经被认定为便签纸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还能利用“报事贴”商标将竞争对手的“易事贴”商标异议成功,并进而维持和加强了其“报事贴”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结合本案的情况,我们还可以发现,在这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抗击战中,在众多的口罩抢购浪潮中,3M口罩无疑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甚至也有文章专门出来澄清,3M也并不是口罩的标准。


任何现象的背后,都有深层次的原因。也许正是3M公司背后的努力、品牌设计和运营环节促成了这一印象。我们可以想象,受疫情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口罩将成为日常常备必需品。这次疫情反而成了3M口罩品牌的一次绝佳的宣传和推广的机会。


我们想一下,别的口罩品牌在您的头脑里留下印象了吗?为什么没有留下印象呢?为什么3M的口罩会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3M花广告来宣传了吗?3M的标识是在那些场合出现的?为什么你头脑里留下了3M口罩的印象?这是否涉及视觉传输的问题?是否还涉及包装设计的问题?是否还涉及商标和品牌运用的问题?品牌的推广与宣传,贵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不难发现,在商标权的积累和运用方面,在品牌的建立和推广方面,中小企业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公司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标注----------------------------------



① 商评字[2016]第2710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②(2016)京73行初382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③ 2018)京行终275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介绍:
房平木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执业资格。目前系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大学毕业后曾从事过2年技术研发工作,自2006年开始专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曾获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曾任昆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首批特聘讲师。

房律师服务过的公司或客户包括TPK(台湾上市公司)、Matic(神达集团)、ABB、3M、Visionox(维信诺光电科技)、DEW***(上海鼎为通信)、上海益麦电磁等。房律师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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