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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锋:管辖权变迁史:从扩张到收缩的螺旋

发布时间:2020.08.24 北京市查看:1701 评论:0

本文已获得原创作者杨敏锋(论坛ID:@姑苏慕容 )老师授权,转载请经原创作者同意,并注明出处及来源。

本案的一审是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这里涉及到专利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原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并处于一个高频更新的动态发展阶段。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例,其大致可以分为:(1)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不含计算机软件)、商标(不含驰名商标)、不正当竞争(不含侵犯技术秘密)案件;(2)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3)驰名商标认定案件,(4)垄断纠纷案件。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共有3000多家,拥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不到200家。技术类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和垄断案件则原则上由知识产权法院和各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庭管辖。

在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上,跨区域管辖逐步成为潮流。如在2016年初,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始实行跨区域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郊区法院将不再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随后,上海市也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划片集中管辖,将管辖权集中在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徐汇区、闵行区、普陀区6个基层人民法院。

可能有读者会问,为什么朝阳区和海淀区作为北京的知识产权重镇,朝阳区和海淀区人民法院却没有获得跨区管辖的资格。答案很简单,他们实在忙不过来。在当时,北京市可以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1家,各法院的收案数量明显不均衡。以2014年为例,收案数量最多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有4000件左右,最少的怀柔区人民法院仅40件,两者相差近100倍。[1]

30多年来,在以专利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为代表的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上,法院数量经历了一个从扩张到收缩的螺旋发展历程。[2]1985年中国《专利法》刚开始施行时,只有省级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指定重庆、青岛、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等几十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案件。从2009年开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案件的管辖权开始下放到基层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江苏省昆山市、北京市海淀区等数家基层人民法院先后获得管辖权。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有87家,基层人民法院则有6家。如果再加上仅拥有外观设计案件管辖权的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这个“法庭”,则总量高达95个。此时,法院数量达到了巅峰。

俗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法院数量达到最高点后,逐步开始收缩。2014年底,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分别对这三个省市的专利案件进行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这三个省市原来拥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14家中级人民法院和2家基层人民法院中,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都不再受理专利案件,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数量首次大规模减少。

从2017年开始至2019年4月,中国先后在南京、苏州等20个中心城市成立20个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庭,对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该省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再审理此类案件。没有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省份,此类案件基本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此,除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和福建拥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为2家外,其他省市拥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都只保留1家,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数量再次大规模减少。以江苏为例,原来拥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12家,基层法院为3家半(通州区法院仅管辖外观设计案件,算半家),调整后只剩下南京和苏州知识产权法庭2家。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收案原因、行政级别原因、历史原因、个人原因等等的不同,各家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权并不整齐划一。[3]如南京和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还获得了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杭州和宁波知识产权法院同样具有此类案件管辖权,不过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济南和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则没有获得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当然,各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也有上限。如果超过该上限,相关案件就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4个不同的标准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那北上广和江浙位5亿元,天津、河北、山西等为3亿元,吉林、黑龙江、江西等为2亿元,贵州、西藏和甘肃等为1亿元。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则标的额的起点会大幅打折。在前面4条线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降低幅度还不相同。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再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专利民事案件仅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而专利行政案件则囊括了外观设计在内的3种专利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专利权案件就必然会大幅度减少。毕竟现在二审案件不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案件除非是标的额特大,才会一审直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目前,此类巨额索赔案件凤毛麟角。高级法院富有经验的知识产权法官们,一部分选拔去了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留下的法官们恐怕就恐怕面临着无专利案件可审的尴尬。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合适的方法可能就是允许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专利案件进行提审。毕竟《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上限大幅度提高到50亿元。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但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纠纷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不需要达到50亿就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额超过亿元的屈指可数,超过50亿元的似乎从未出现过。截至目前,赔偿数额最高的是王老吉诉加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赔偿额为14.4亿元。[4]不过,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

在专利领域,当年号称“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的正泰公司诉施耐德公司一案,一审判决赔偿3.348亿元万元,[6]二审则通过调解,改为赔偿1.575亿元。[7]在2016~2018年期间,赔偿数额最高的专利案件似乎是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权案,其赔偿金额为8050万元。[8]

本文注释:
[1]骆倩雯:“郊区法院将不再受理知产民事案”,载《北京日报》2015年12月24日第10版。
[2]杨敏锋:“从分散到集中的螺旋发展:30年来专利纠纷管辖法院数量变迁简史”,“万慧达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2017年1月11日。
[3]韩羽枫、崔可:“新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分析”,“IPRdaily”微信公众号,2017年12月7日。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15号民事裁定书。
[6]参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8]参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备注:本文来自杨敏锋:《化学攻防战:中美叔碳专利诉讼实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156~159页。该书目前天猫京东当当知识产权出版社微店等均有销售。


作者:杨敏锋,思博论坛ID:姑苏慕容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博知识产权论坛版主(之一),《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作者,专代考试培训专家,讲课风格风趣幽默,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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