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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锋:案例检索:“抄作业”的正确姿势

发布时间:2020.08.18 北京市查看:2513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思博原创投稿 于 2020-8-18 13:31 编辑


本文已获得原创作者杨敏锋(论坛ID:@姑苏慕容 )老师授权,转载请经原创作者同意,并注明出处及来源。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案例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案例的检索和分析也日益成为律师的基本技能。近年来,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日益推进,众多的案例数据库纷纷涌现,律师的案例检索日益便捷。

常见的免费案例数据库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聚法案例、理脉等,收费数据库则有法信、知产宝、北大法宝等。各个案例库的设定各有特点,但基本上都支持根据案由、关键词、法院、当事人、律师等条件进行检索,并支持在当前检索结果的文献范围内,再次输入检索条件进行二次查询。在检索结果中,用户还可以根据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文书类型等条件进行筛选。

律师在进行案例检索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1)了解某个特定的主体,如当事人、法院、法官、律所、律师;(2)了解某个特定案例,如迈图公司诉四友公司专利侵权案、[1]“红色娘子军案”[2]或“新华字典案”;(3)[3]了解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如“QQ空间公开内容是否能破坏专利的新颖性”“旧酒瓶装新酒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等。


针对特定主体的检索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输入主体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如于2019年05月0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诉讼主体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可以获得5967个结果;查询诉讼主题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则可以获得143,540个结果。根据检索结果,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这两家单位无疑是中国的“诉讼大户”。检索者如果查询法官或者律师,则要注意同名同姓的问题,如同一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名为“王伟”的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可以获得25,771个结果,该结果中同时包含代理律师为“王伟”“X王伟”“王伟X”的所有裁判文书。检索者要获得准确的结果,还需要根据该“王伟”律师所在律所的名称作进一步限定。


针对某个特定案例的检索经常需要根据检索者所了解的信息,通过“步步逼近”的方式获得。如检索者知道案件当事人名称,则先输入当事人名称进行检索,如结果不止一个,则再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信息,如案例类型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为高级法院,判决作出日期为2017年等,逐步缩小范围,直至获得最终结果。


如果律师知晓案例的案号,则通过案号检索自然十拿九稳。不说“百分之百”是因为根据以前的案例编号规则,同一案号下有可能对应两个以上的判决。如“(2013)泉民初字第1218号”中,“2013”是年份,“泉”是法院的代称,“民”指的是民事案件,“初字”指的是一审,“第1218号”指的是案件编号。不过,由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都简称为“泉”,该判决书文号就对应两份不同的判决。又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都简称为“成”,故“(2014)成民初字第855号”也同样对应两份判决。[4]


为避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颁布了《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规定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名称都用其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代称和数字代码组合表示,毕竟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代称并没有相同的。根据新的案号标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苏01”,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为“苏0102”。新的案号标准施行后,每家法院的代字各不相同,杜绝了案号冲突的可能。唯一的副作用可能是数字代码缺乏显著性,公众看到案号时恐怕不容易一眼看出该判决出自哪家人民法院。


针对某个特定法律问题的检索可能最为复杂,因为选择关键词和分析检索结果都存在不小的难度。如律师想要检索“回收他人的商品容器装入自己的产品并贴上自己的商标推入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即所谓的“旧瓶装新酒”问题,关键词的选择就不大容易。如果检索者就用“旧瓶装新酒”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由于该词汇并非判决书中的标准表述,检索到的数个案例都不符合要求。不过,此类案件都涉及到容器的“回收”问题,故“回收”应当是关键词。另外,可乐等软饮料使用的都是一次性的塑料瓶,价值低廉,回收重复使用并不经济;而酒类一般使用的是价格相对高的玻璃瓶,回收价值较高,故另一个关键词可能是“酒瓶”。通过两个关键词锁定后,再通过案由选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后检索到的案例大部分符合要求。


对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不同的法院经常认识不一,正反案例都存在,“旧瓶装新酒是否侵权”就是如此。此时,检索者就需要评估不同案例的“权重”。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权重要高于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应当参照适用”,而公报案例虽然也具备指导作用,但并不是强制性的,典型案例的评选则还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上级法院的案例则效果要高于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中,“江湖地位”更高的法院的案例效力相对更高。同一个法院的话,那应该是新案例的效力高高于老案例。


如果检索获得的同类案件结果较多,如有数十件,那检索者也可以考虑对结果进行分析,努力寻找其中的规律,如不同案件在事实上是否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对构成要件在认知上的异同,同一家法院的观点是否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等。例如,检索者对涉及“QQ空间公开内容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数十个案例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近年来,法院的观点经历了一个从认为“不属于”到“属于”现有技术”的过程,当初支持不构成公开的各个理由也逐渐被放弃。[5]如果将“QQ空间”换为“微信朋友圈”,检索者也可以发现,历史正在重演,法院的观点正处于前述变化的过程中。


本文注释:
[1]参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1722号民事裁定书。
[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成武县(2014)成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
[5]杨敏锋:“薛定谔的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关于个人网络空间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实践与探索”,“万慧达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2018年6月25日。




备注:本文来自杨敏锋:《化学攻防战:中美叔碳专利诉讼实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173~177页。该书目前天猫京东当当知识产权出版社微店等均有销售。

作者:杨敏锋,思博论坛ID:姑苏慕容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博知识产权论坛版主(之一),《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作者,专代考试培训专家,讲课风格风趣幽默,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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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常见的免费案例数据库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聚法案例、理脉等,收费数据库则有法信、知产宝、北大法宝等。

    2020/08/18 14: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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