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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锋:案例鄙视链:不是所有的案例说了都算

发布时间:2020.08.18 北京市查看:1493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思博原创投稿 于 2020-8-18 13:30 编辑


本文已获得原创作者杨敏锋(论坛ID:@姑苏慕容 )老师授权,转载请经原创作者同意,并注明出处及来源。


本次开庭中,迈图公司律师提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先案例,即“亚什兰案”,[1]希望法院参照该案例,同样判决四友公司构成侵权。亚什兰案与四友案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包括:
(1)所涉专利同样为方法发明专利,亚什兰案所涉及的专利为“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
(2)利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同样不属于新产品;
(3)原告同样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同样并未获得被告完整的生产工艺。

不过,亚什兰案和四友案存在至关重要的两点区别

(1)在亚什兰案中,被告魏星光及瑞普公司的主要技术人员原均系原告天使公司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专利方法的完整生产流程;在四友案中,并不存在被告的技术骨干来自原告的情形;
(2)在亚什兰案中,被告虽主张其生产工艺中某些物质的添加方式和含量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但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在四友案中,四友公司充分证明了迈图公司所主张的特征性杂质还存在其他的生成途径,并不存在唯一性。

由于亚什兰案和四友案存在实质性差异,故在两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定也截然不同。在亚什兰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完全水性聚合物浓缩液的可能性较大,在被告未提供进一步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在四友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未完成举证,也不存在需要被告四友公司举证的情形,最终判决迈图公司败诉。


迈图公司以“亚什兰案”为依据,请求法院作出相同的判决,本质上涉及到在先案例对法院的审判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所适用的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在先案例并非法律渊源。


不过,基于“同案同判”的要求,司法先例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提升。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迭出。而知识产权法本身又多采概括式立法方式,进一步暴露了知识产权法的缺陷,使得法官时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2]为此,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在先案例来指导审判的需求比其他领域更为强烈。


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上刊登的案例,都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起到不同程度的指导作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成立。[3]截止到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139件指导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案例22件。


这100多件指导案例所覆盖的案件范围比较有限,无法对法院审判新型疑难案件时提供充分的指引。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应当“构建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及“建立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各高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为基础,辅以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参考案例等多层级案例为补充的案例指导体系。其中,一元是指在案例指导制度体系中,只有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有‘应当参照’的准法源性的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体系的核心,其他案例在指导性案例的统领之下,不得与之背离。”[4]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在先案例得到广泛使用。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自2014年11月建院起,即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提升裁判水平和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在诉讼活动中,检索、运用在先案例己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司法习惯。[5]该院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审结知识产权各类案件26,338件,剔除串案情况后,判决中引述在先案例的案件共1034件,引述的在先案例共计1879件。[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的案例参考次序可简称为“上下前后左右”,“上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制度权威上的约束力;“前后”是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身在先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则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左右”是指其他司法区域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因其充分、高水平的论证说理而对本案起到说服参考力。[7]


法院参照的在先案例来源广泛,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当在先案例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判断不一时,法院应当如何参照适用。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如对“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各地法院就认识不一。为此,有专家认为,应当完善现有的司法案例平台,“最大限度地汇集先例,同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髙科技手段,使用户能够检索到特定司法辖区内具有指引意义的先例及其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被援引、遵循、参考、推翻等动态情况,反映法律规则的动态演进过程和相关司法积累,并为先例指引裁判提供技术支持。”[8]






本文注释:
[1]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调解书。
[2]陈华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核心争议探讨”,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8期,第15~23页。
[3]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第71~80页。
[4]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85~191页。
[5]李瑛、许波:“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知识产权审判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第60~68页。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在先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情况调研——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第134~152页。
[7]杨静:“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6日,第8版。
[8]李瑛、许波:“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知识产权审判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第60~68页。



备注:本文来自杨敏锋:《化学攻防战:中美叔碳专利诉讼实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156~159页。该书目前天猫京东当当知识产权出版社微店等均有销售。


作者:杨敏锋,思博论坛ID:姑苏慕容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博知识产权论坛版主(之一),《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作者,专代考试培训专家,讲课风格风趣幽默,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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