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授权前后不一致的,临时保护无效。“的说法,似有违法之嫌..
发布时间:2013.10.12 湖南省查看:29129 评论:73
因为这个说法,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公开专利文件中,已公开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主张的保护作用(任何权利主张,都只有在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中有体现才能保护,仅在公开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体现没有任何保护作用)。同时也去掉了,通过实质审查的最终授权的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的保护作用(任何权利主张,尽管已经授权,但只有在公开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也有同样内容才可被保护,只要没在公开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体现,就没有保护作用)。
尽管以上说的是在2年左右的临时保护期内。但北京高院的这个说法,应该是与专利法违背的,取消了专利法赋予的发明人的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考虑到高院并非立法机构,因此其相关说法应该是无效的。希望能引起有关单位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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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脉脉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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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这里面,实施的对象是发明,还是说的权利要求,不是说明书中的所有内容,所以没有任何人有义务对实施说明书中的内容交临时保护费。
2013/10/12 14: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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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就更明白了:
假设有一个发明人,其公开发明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和最终授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完全不同,那也就意味着其在临时保护期内(大约1-2年)没有任何权利得到保护。显然这中间,肯定有个环节出了问题,以至于发明人的发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得到任何保护,由此我们不妨稍微分析一下。
首先,法律是否赋予了发明人保护自己发明的权利,毫无疑问是赋予了的,这个应该没有任何人怀疑吧。
其次,他是否有声明相关权利要求,要求保护自己的发明,毫无疑问他是主张了的,这个也毫无问题。
那问题在哪里呢,从专利法方面是找不到发明申请人有任何过错的,但在北京高院的这个说法中,申请人是有巨大过错的,即申请人前后权利要求不一致,所以才导致了发明人的发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得到任何保护。对此我想北京高院也应该是认同的吧。
那么我们不妨来研究一下,公开文件的权利要求和最终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不一致是否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巨大到可以剥夺法律授予发明者的保护自己发明的权利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专利法早已说明,公开文件的权利要求和最终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不一致非但不是错误,相反是发明者和申请人的重要权利。为此,专利法专门提供了两个时机,来给发明人提交与之前最先公开内容完全不同专利文件,包括完全不同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尤其在第二个时机中,还给予了发明者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允许发明者和申请人提交多份与之前完全不同的,甚至是全新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而且规定,实质审查必须以最新提交的为审查原本。所以,可以肯定地说,专利法早已确定,对发明人而言,公开文件的权利要求和最终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不一致这是完全允许的,发明人不应为此遭受任何处罚。
那么,既然专利早已经确认公开文件的权利要求和最终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不一致非但不是错误,反而是发明者和申请人的重要权利。那北京高院的这个说法凭什么可以剥夺发明人保护其发明的权利呢?高院这个说法的依据在哪里呢?
2013/10/12 15:29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goodppxiao
2013/10/12 15:4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obinliu5
虽然我也不赞成北京高院的这一款规定,但你的假设是有待商榷的。
我觉的临时保护的范围应以授权文件为准。
2013/10/12 17: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fyf860106
临时保护是针对 发明专利在公布后、授权之前的保护。
授权后不存在临时保护这个概念。
2013/10/12 18:4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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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临时保护的情况下,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不会支付费用。一般是等到授权出来之后再支付。
然而,当授权前后不一致时,对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不公平了。因此授权后要是与公布文件不一致,那么之前的临时保护应该是无效的。
2013/10/12 18:4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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