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美国一年宽限期中的发明人理解
发布时间:2021.01.22 江苏省查看:2880 评论:3
美国专利法 102条有规定:在该美国申请的有效申请日前一年以内,被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其他人披露的,而且其他人是直接或间接从该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则该披露不成为该美国申请的现有技术。
现在存在一种情况:
有个美国专利申请A,申请日2019.1.1。
还有个中国专利B,申请日为2017.1.1,公开日为2018.7.1。
专利A和B的申请人相同(美国公司),发明人不同,请问B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A的新创性呢?
也就是说,纠结点在于: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人”就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发明人吗?还是应当理解为申请专利的人(申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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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独钓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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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菜鸟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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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15:0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寒江独钓
感谢回复,A和B专利涉及产品不同,只不过都涉及了一些共通的技术,所以发明人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优先权的事情,是我直接简化了,上面的申请日实际就是优先权日。
2021/01/23 19:5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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