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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四)

发布时间:2020.05.28 湖北省查看:4419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江郎 于 2020-5-28 15:41 编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领域,案件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四篇,所针对的案件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诠释了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强调了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放在技术方案整体中进行,脱离技术方案孤立地考察技术特征本身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技术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都是不恰当的。

案件编号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第5W116757号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第5W116987号
决定日
2019年06月26日
发明创造名称
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
国际分类号
H01H 13/705,H01H 13/7073
无效宣告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第二请求人:伍冬梅
专利权人
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1621037804.X
申请日
2016年09月02日
授权公告日
2017年03月15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01月09日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02月20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能够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该案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包括一基座(1)与一盖子(2),该盖子(2)盖合于基座(1)上形成一容置腔体,该容置腔体中设置有一按压组件、一弹簧(4)与一导通组件(5),该弹簧(4)位于按压组件底部与基座(1)之间,且该按压组件上端位于盖子(2)上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组件上设置有一按压块(31),所述基座(1)上分别设置有一导引斜面(11)与一弹性件(6),该弹性件(6)的一端部位于按压块(31)的正下方,且位于导引斜面(11)的正上方,该按压块(31)位于导引斜面(11)侧边

原始权利要求文本不包括附图标记,为了方便理解,笔者加注了附图标记。另外,该实用新型专利主要附图如下:


可以看到,该案专利代理师对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区分还是比较明显的。虽然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一般不管“其特征在于”几个字位于何处,但如果其之前除了主题名称外还有其他内容,通常都是有所考虑的,例如,一方面,可以不用详细描述现有技术中比较复杂的结构,另一方面,可以使本申请基于现有技术所进行的改进更为明确。

两位请求人分别提供了证据1和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专利与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

基座上设有一导引斜面,弹性件的一端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该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的侧边。

可以看到,区别技术特征基本上就是上述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从这一点可以推测,发明人和代理师在申请前还是进行了充分沟通以及查新检索等工作的。

由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几乎可以认定为与本专利申请文件中原始记载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即:

通过导引斜面与按压块配合共同使得键盘弹性件敲击发声。

对此,两个请求人的观点分别如下: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是在基座上单独设置一导引斜面用来引**性件一端的移动路径,而证据1则是在凸楞的下面设置导引斜面用来引**性件一端的移动路径,两者仅仅是位置的不同,上述位置设置的不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导引斜面位置的不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2´给出了弹性件可以敲击其他位置,可以得到调整导引斜面位置的启示,上述区别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具有如下观点: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的理解,需要放在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将区别特征脱离技术方案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区别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都是不恰当的。具体到本案,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记载,按压组件上设有按压块,基座上设有导引斜面,弹性件的一端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而弹性件的一端同时也位于按压块的正下方,且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的侧边,从权利要求1中可以看出,其限定了导引斜面与按压块位于不同的部件,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对弹性件的一端作用进而实现发声的功能,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不仅是导向斜面设置位置的不同也存在着部件间的配合关系,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意见不成立,不能被接受

对上述合议组观点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看一下2019年对《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相关规定的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笔者当时就曾撰文《浅议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相关规定的修改》,并认为此处修改是有利于专利代理师处理审查意见答复工作的,因为这一修改将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审查员不恰当地将技术方案进行拆解,然后对不同技术特征各个击破。

回到本案中,首先,合议组开宗明义,“对于区别特征的理解,需要放在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将区别特征脱离技术方案或者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区别特征不合理地拆解为零散的元素进行理解都是不恰当的”,定下一个不能进行“不合理拆解”的基调。然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各技术特征,特别是不同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分析,论述不同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对解决技术问题所带来的的贡献。这一过程正是对上述修改内容的体现。(注:虽然本案审查的决定日早于上述审查指南修改版的公布日,但上述修改内容是为了更加规范相关工作,其具体实践应该是一直都在执行的)
虽然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对其创造性的要求要略低于发明专利。但是,本案依然很好地证明了如果能充分论述组成技术方案的各技术特征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其对解决技术问题所带来的贡献,无论是在实审过程中,还是在无效过程中,这都是证明本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有力证据。
但是,代理师只有合理应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才能在与审查员的博弈中获胜。换言之,关于各技术特征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其对解决技术问题所带来的贡献是要合理的,如何做到合理?

一方面,是在撰写阶段就予以考虑,在说明书中对有益效果的推导过程中务必细化到每个特征的作用。其中,对于结构类技术方案,特别是具有不同状态,或者说部分组件可动的结构类技术方案,由于在权利要求中主要限定的是各组件间的连接/位置关系,有些涉及到例如力传导的过程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解释,此时切忌照搬权利要求内容,而是尽可能地用到相应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体现其自身作用或者必要的相互作用关系,并最终推导出该条权利要求所对应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另一方面,就是在答复阶段论述相应特征本身的区别时,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论述不同技术特征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如果申请文件已经有相应记载,哪怕不是很丰富,毕竟我们很难完全预料到所有的对比文件,答复时依然可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无疑将更游刃有余,否则,就很有可能出现“无病**”的情况。

上述工作主要是为了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方案是一个整体,各技术特征共同作用,不能随意进行拆解”。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上面这句话是一个中间结论,而不是论据本身,所以千万不要在没有任何推导过程的情况下,干巴巴地拿出这句话去怼审查员,否则可能就会收到这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了。


笔者不想对这一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过多评论,只想说,尊重是建立在平等和专业性的基础上的。

再回到本案中,合议组进一步指出:

关于证据2´是否给出了将其公开内容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证据2´公开了一种键盘开关内产生按压声音的方法,证据2´中的实施例1与证据1´中的实施例1技术方案相同,即证据2´也是在按压件的凸楞52'下端具有导引斜面521',证据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实施例中均是以弹性件敲击上盖为例,实际应用中可以设计由弹往件形变回弹敲击底座,或弹性件横向形变回弹敲击按压件等均可,其主旨在于保护弹性件回弹复位时产生敲击发声(参见说明书第25段)。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弹性件的敲击位置除上盖外还可以由弹往件形变回弹敲击底座或弹性件横向形变回弹敲击按压件等,但证据2´的技术方案均是以弹性件敲击上盖为例,导引斜面设置在按压件侧面的凸楞下面,其并未公开弹性件敲击底座等部位时导引斜面和其它部件的设置方式,未给出将导引斜面设置于底座上与按压块配合的技术启示,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的主张不成立,不能被接受

可以看到,由于证据2’所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本专利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公开,就更遑论其作用了,所以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关于技术启示,本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和第三篇涉及得比较多,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再去看看。

本案审查决定强调,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而是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虽然本案是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虽然技术特征不是特别多,导致体现各技术特征相互关联性的内容也不是很长,但依然不妨碍本案审查决定所体现的上述裁判思想。

如上所述,既然现行版本的审查指南已经给了各位专利代理师一把钥匙,那各位不妨好好打磨这把钥匙,将其变为保证专利创造性的“取胜之匙”。

往期回顾:

来源公众号: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GI0Ts0DcO-Bynrqy9dC1w


标签: 专利复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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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江老师这个系列还有几个

    2020/05/28 16:41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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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么好的帖子,顶

    2020/05/29 08:4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谢谢,学习了。
    论坛要是有订阅,我就订阅这个系列啦

    2020/05/29 10:15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4楼
    15000697857 发表于 2020-5-29 10:15
    谢谢,学习了。
    论坛要是有订阅,我就订阅这个系列啦

    “徐师付的知产主义”的公众号里有专辑

    2020/05/29 12:30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5楼
    LAB 发表于 2020-5-29 08:46
    这么好的帖子,顶

    2020/05/29 12:30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6楼
    我觉得这个案子更需要琢磨的是决定中“1”这句话。
    无效请求人主张的要点是“区别仅在于提供1的倾斜面所处位置不同,该1”,决定中则认为①这种主张将相互关联的整体区别特征分拆过度;②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各特征的配合来进行引导的方案。
    这就需要讨论2个问题,一个是区别特征究竟该如何认定,另一个是这种区别是否是公知常识该如何证明、或者说证明到何种程度。
    关于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请求人的表达并不充分,所以复审决定看似无可争辩。
    但若仔细分析会发现,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都是通过下压力使弹性件的一端做斜向下、向外的弹性变形运动,力学上需要向下的按压力和向外的推力,两者的合理即构成斜向下、向外的引导力。所不同之处在于,现有技术(证据1等)是通过位于按压块上的一个倾斜面,同时提供向下的按压力和向外的推力;而实用新型则将这两个力分解开分别用不同的部件来实现,具体是按压块上的突起仅提供按压力,而基座上的倾斜面来提供向外推力。也就是说,两者的差别是通过不同的结构方式提供同样的斜向下向外的作用力、实现同样的运动轨迹,可以说实用新型是提供了一种替代的方案,也能实现同样的运动、实现同样的效果(敲击顶盖发出声音)。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上述的替代方案是否是公知常识的证明问题,则又可以存着如下两种观点:
    A. 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说属于简单替换且没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
    具体而言,将证据1的通过一个倾斜面提供向下按压力和向外推力(即斜向外向下的合力)分解为由两个部件——按压面和向外引导面(即倾斜面)来实现,是根据中学的物理力学知识即可轻易地替换的,因为要实现的路径是同样的,都是斜向下向外,显然既可以用一个向下运动的斜面进行按押,也可以直接设一引导斜面引导其路径。而且实用新型的结构更复杂,反而不如现有技术低成本且构造简单,看不出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因此,这种路径实现方式的结构替换,并不值得拥有排他的独占权,即不应当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作为证据,还可以提供力学经典教材,对力学加以分析,让合议组认识到,这只是力学上的简单替换。

    B. 并不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说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
    这个观点,首先要考虑上述A中论述的程度,因为就算是实现同样的力**动,不同的结构也未必就是能够轻易想到的。也就是说,经过事后的分析似乎看起来实用新型的结构也是能够得到的,但这并非是基于现有技术为了实现同样的力**动就会得出的必然结论,在没有该实用新型的情况下,是否确有确凿证据能引导使人想到通过上下两部分构件的配合来实现该力**动,这显然值得讨论,如果A中没有证明到足够的程度,无效理由也难以获得支持。
    另一个障碍实际上是技术效果,如果实用新型的结构实现的是完全相同的效果,但是结构反而更复杂、成本更高,还值不值得给保护,就不禁让人(合议组)产生怀疑。因此如果能够进一步说明实用新型的组合构造的特有效果,显然更有利于维持权利。
    对此我并未加以深入研究,欢迎小伙伴们献计献策。
    作为抛砖引玉,提供以下思路:通过上下部件的组合能够可靠地确保移动路径准确,实用新型的单一斜面,根据打字时候的按压速度,其反弹程度不一,效果未必好。另外一个思路是,两者相比,哪个容易出现卡住的现象呢?比如的单一斜面有毛刺会更容易卡住?这一点感觉好像实用新型的复杂结构更容易卡住。

    2020/06/01 19: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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