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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夜话8#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和抗辩事由

发布时间:2019.12.23 北京市查看:4022 评论:12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2-23 15:47 编辑

以下分享内容出自12月19日思博IP夜话第7期: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和抗辩事由探讨社群,由@木三 整理发布。

分享人于海东,转载请征得同意并注明出处。

思博IP夜话第8期: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和抗辩事由

本期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于海东律师来为大家做分享

于海东,工学学士、法学博士、律师、专利代理师,现任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先后就职于多家著名跨国企业。

具有近15年的知识产权实务从业经验,并具有近3年的海外工作经历。具有中国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经验,包括苹果与三星全球专利诉讼、中国互联网第一案等。主导代理或参与的多件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兼任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研究会网络分会委员、秘书处执行副主任,北京海淀区政府专家库知识产权专家,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顾问专家等社会职务。在《知识产权》《东方法学》《中德法学论坛》《湖南大学学报》《重庆大学学报》《中国发明与专利》等核心或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部分研究成果获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以下是本次IP夜话的精彩分享,欢迎阅读。



各位小伙伴,大家晚上好,我是今天的分享嘉宾于海东。今天非常荣幸能有这次机会跟大家就专利侵权判定及抗辩原则的司法实用进行一些交流。今天的分享将会按照如下流程跟大家进行展开交流:第一个我们先就专利侵权判定和抗辩原则的司法实用展开三十分钟左右的交流时间。然后会预留五到十分钟的时间,跟大家来进行一些互动。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在咱们的微信群里面进行交流。在分享结束的最后,我可能会在微信群里面选出五名听众,给大家奖励一下我前段时间才出版的《专利实务工作指南》的书,下面我们就开始正式进入主题。

第一个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或者是专利侵权抗辩原则,其实这一点大家应该都有认识。我们说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其实它主要指的是从原告的维度上来讲,怎么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它对原告的专利构成的侵权。专利侵权抗辩原则,其实主要是从被告的维度上来进行的一个抗辩。


简短的内容和用语来概括一下专利侵权判定或者是专利侵权抗辩原则它的一些功能是什么。其实在我看来比较简单,就是提取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侵权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对涉案专利构成侵权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依法使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或者是专利侵权抗辩原则的一个过程。从这句介绍内容来看的话,能够看得出来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或者是专利侵权抗辩原则,其实是整个专利侵权诉讼或者专利诉讼里面最核心的部分。我们做很多的实务就会发现,你所有的专利诉讼工作,其实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原则而展开的。

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侵权判定原则或者是抗辩原则都具体包括哪些原则。首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在实务里面主要包括两个原则:一个是全面覆盖原则,另外一个就是等同原则,大家应该对这两个原则是耳熟能详了。从被告的维度上来讲,如果他要主张被指控的行为并未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侵权的话,那么他可以抗辩的原则包括下面这几个,第一个是禁止反悔原则,第二个是现有技术抗辩。第三个是合法来源抗辩,第四个是权利用尽抗辩,第五个是先用权抗辩。当然侵权抗辩原则的种类比较多,但实务里边经常用到的是禁止反悔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个案里边可能有的时候会出现合法来源抗辩。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全面覆盖原则其实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有体现,具体就是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那么什么是权利要求的内容?虽然专利法对此的具体概念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使用法的问题若干规定》中的17条指出,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那么从刚才提到的司法解释17条所规定的来看,它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这样的内容来看,其实这就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个总体的概括。在侵权认定的时候,在使用全面覆盖原则的时候,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特征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这里必须强调一下,是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然后来看是否是所有的权利要求都在被控侵权产品里边,所有的这个技术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里面有所体现。如果全部的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里面都有体现的话,那么就应该认为全面覆盖住了,因此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紧接着我们需要强调一下,刚才提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7条,其实它最早在2001版本总规定的并不是全部技术特征,而是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的诉讼里,如果依照2001年的司法解释的话,被控侵权产品它缺少的特征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非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构成侵权的。那么2001年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在实务和理论界其实产生了很大的争议,都认为如果是以必要技术特征来限定保护范围的话,会造成对专利权人的过度保护。正是由于这个问题的出现,整个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由原来所规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改成了全部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其实全面覆盖原则在司法层面上或者说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它真正建立、真正被司法认可的时候是在2010年左右的时间。当然在新修改的司法解释之前,在司法实践里面其实已经有大量的案子是按照全面覆盖原则来进行侵权认定的了。这里再提一下,其实必要技术特征的出现,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会出现一个多余指定原则的使用。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主题名称,大家其实都清楚主题名称它主要体现的是涉案专利的一个技术领域。那么这个主题名称在司法实务里面,一般不会把它视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所以说会产生一些疑问:我的权利要求书的前述部分所记载的主题名称,是否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限定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判例里面也进行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其中的态度就是说:对于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一般在侵权认定的时候也是要考虑的。但是该主题名称是否对保护范围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还是要依照个案来认定。

那么就主题名称能否对侵权认定构成实质性影响,或者说能否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构成限定?我可以给大家举个例子,在电子领域或者通讯领域里边,假如我的涉案专利技术是涉及到一种音视频的编解码技术,但是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前序部分,它先进的领域是说数字、数字电视。那么这个数字电视的前序部分或者说它的主题名称一般情况下会认为,这个主题名称不会对保护范围构成影响。因为你的整个技术方案是与音视频的编解码技术相关的,而这个技术本身除了在数字电视领域会有应用,在其他的领域比如说在手机的领域、通讯产品的领域可能都会有应用。

紧接在这个全面覆盖原则里边有一个特别不一样的点,就是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使用不同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使用。在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全面覆盖原则的使用时候,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全部具备了权利要求书里面的所有的技术特征,那么不管被控侵权产品有没有其他多余的特征,都可以认定这个侵权成立。但是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侵权成立的前提是,它只具备封闭式权利要求书里面所限定的所有的技术要素,不能有多余的要素。如果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书侵权的场景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还具备了封闭式权利要求书里面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以外的其他的要素,比如药品的组成成分、其他的产品的结构,或者是其他的方法、步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就不能认定侵权成立,这主要是由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书的特性来决定的。

紧接着方法权利要求书在全面覆盖原则使用的时候,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特例。一般情况下,现在的方法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不会像以往按照什么ABC或者1234的方式来具体限定他的方法步骤。那么在方法权利要求书的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只具备了相关的方法步骤,但是并没有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顺序来实施,那么这个具体的步骤是否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构成限定,或者说是否对侵权认定有影响?这一点在以往的司法判例,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判例里面有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限定明确的步骤,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能从说明书或者是审查档案中能够解读出来涉案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是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步骤的方式来实施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步骤就会对保护范围构成限定。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它在实施这个方法不方法的时候,必须按照权利要求书撰写的顺序去实施。如果没有按照撰写的顺序去实施,一般情况下也是不能被认定成是构成全面覆盖的,也就是并不构成侵权。

最后关于全面覆盖原则,说一下标准必要专利。我们说的标准必要专利它实际上主要出现在通讯领域,比如通讯电子、IOT的技术领域里边。在涉及到SEP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里边,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拿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的。那么它的对比方式是什么呢?是拿着通讯的标准文本与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从而来界定权利要求书里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在通讯标准里面有所体现。不是像非标准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那样,需要拿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进行对比,这也是SEP或者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同点。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第二个原则,就是等同原则关于等同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里的11条规定了。它在对专利法59条里面的“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个具体含义到底是什么进行解释的时候提到,指的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那么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能确定的范围。其实这一司法解释,既体现了全面覆盖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等同原则。

关于等同原则的使用,特别向大家明确如下几点,第一个就是等同原则的使用对象是具体的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数里面一个个的技术特征进行的等同,而不是对里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的等同。在具体处理专利诉讼案子的时候,经常发现一些当事人或者是一些律师,往往认为等同的认定只能限于被控侵权产品里面的一个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里面的一个特征进行一对一的对比。其实在实务里并非如此,也允许以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比。具体就是允许将被控侵权产品里面的多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里面所记载的一个特征进行对比,也允许将权利要求书里的两个或者三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里面的一个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所以就是说等同原则并不限于一对一的对比,它允许进行一对多或者是多对一的对比方式。

第二个需要强调的就是什么时候能够构成等同原则?就是相对比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在实现的功能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上需要等同,需要属于基本相同。同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的话,也是容易不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够联想到的一个技术特征。所以说在等同原则的侵权对比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这两个维度来向法院阐述为什么被控侵权产品里面的特征从手段、功能和效果上与涉案专利里面的某一个技术特征是基本相同的。

等同原则使用需要特别注意的另一点,就是等同原则使用的时间点,是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来进行的等同,而并不是以涉案专利提出申请的时候,或者是以涉案专利授权的时候来进行的等同,这个是司法解释特别明确规定的。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点来使用等同,相对于以涉案专利申请日的时间点进行等同来说,能够更大的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充,相对应的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相对宽的保护范围。

功能性限定的等同也是等同原则里面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一般的非功能性限定可以对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直接等同,但是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其实在实务里面不可以进行直接等同。对于功能性限定如何进行等同,司法实务是以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或者附图里边对该功能性限定进行披露的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者说具体实施例为标准来进行等同,而不能直接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本身进行等同。

在等同原则使用的时候,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涉及到数字范围。一般在化学领域或者医药领域,权利要求书里面涉及数值范围的情况比较多。假如某权利要求书里面限定一个温度是一到十度,对于这样的技术特征本身能否使用等同?例如你限定的下限是1,被控侵权产品限定的是0.5可不可以?或者说你限定的上限是10,被控侵权产品限定的是10.1可不可以?这个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权利要求书不可以使用等同,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构成侵权的话,它的数值范围应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数值范围一致,或者是落入它的范围之内才可以。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则,它实际指的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进行抗辩的一些原则。实务里面经常会使用的点或者被被告所主张的就是现在要讲的这个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在平常的实务里面经常会出现,专利权人在专利的授权过程中(答复OA过程中),或者是确权过程中(无效过程中)经常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或者是说通过意见陈述的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限诉。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侵权诉讼里就不允许权利人对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再重新主张,阻止权利人进行两头得利。也就是说在授权和确权程序中,为了获得权利使得权利继续维持有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限诉,在侵权的时候又为了获得胜诉而有意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这是不可以的。

所以说禁止反悔原则,它的主要的作用就是说限制侵权判定原则的使用。我们明确点说的话,它其实主要限定的就是等同原则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在授权或者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诉,或者说对某些技术方案进行了放弃,那么在侵权诉讼的程序里边就不可以通过使用等同原则的方式来主张将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再纳入到他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等同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第一个就是我们说的等同原则它的使用对象是专利权人,而不是说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实务里边也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代理律师经常会说,你看无效宣告请求人也就是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在无效程序里面对权利要求书的解读是这样子的,而在侵权诉讼里面又对权利要求书做出另外一个解释,所以权利人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也应该用在被告的身上。其实关于这样的主张在司法层面上来讲的话,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一般来讲,禁止反悔原则只适用于专利权人。

刚才已经提到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限诉,或者说对技术方案构成了放弃,往往有两种方式会导致这样的结果。第一种方式就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比如增加技术特征或者删除技术特征,都会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造成直接的影响。所以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发现权利人在确权、授权程序里面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可以直接主张禁止反悔。另外一种可能对权利要求书构成限诉的情况,就是在答复OA的过程中或者在专利无效的审查宣告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的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解释。如果相关的解释没有被实审过程中的审查员认可,或者是没有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认可,或者更明确的说相关的意见陈述被否定的话,那么这样的意见陈述其实并不能够直接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使用。也就是说权利人做的限制性解释或者放弃并没有被认可,那么在后续的侵权诉讼维度里边,也就不可以使用禁止反悔。

还有一个禁止反悔原则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说明书里面可能公开了更多的实施方式,或者是记载了更多的技术内容,但是我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并没有把相关的技术方案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能会直接导致捐献原则的使用,在侵权诉讼的时候就不能主张通过等同原则的使用或者是其他原则的使用,再把你已经捐献出去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你的保护范围里面。所以说捐献原则其实和禁止反悔原则是一对儿相矛盾的原则,正如刚才我们提到的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也是相互矛盾的一个原则,都是限制彼此使用。

下面来看一下另外一个在实务里会经常出现的抗辩原则,就是现有技术抗辩。关于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法的62条有直接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就不构成侵权。在实务里处理专利诉讼的时候,比较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说如果想提起现有技术抗辩的话,并且在整个专利诉讼的期间可能针对涉案专利提了专利无效,那么会拿到无效程序里所使用的新颖性层面上的证据,在侵权诉讼里边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肯定是要体现你的现有技术。除了现有技术本身以外,抵触申请也可以用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那么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抵触申请指的就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但是公开日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进行了公开。那么对于这个抵触申请,虽然它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但是仍然可以用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这一点希望大家能够多注意一下。

第二个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关于现有技术的公开。其实专利法一直都在修改,零八年的专利法有关现有技术的规定和零八年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其实是不一样的。在零八年以前,专利法的现有技术是在两个维度上的公开:对于出版物维度意义上的公开一般采用的是世界的标准,就是说出版物的公开不管是以国内公开还是国外公开都会认定成为是现有技术。但是对于通过使用公开的方式来进行公开,只能将在国内的使用公开认定为是现有技术,而在国外公开的都不认为是现有技术。但是在零八年以后,把这个标准都统一了,就不管是以哪种形式的公开。

在侵权诉讼里边,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审理的时候,一般的对比方式是将被指控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里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会将涉案专利里面的这个技术特征拿进来进行对比。那么这是不是说专利里面的技术特征或者是专利里面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抗辩里面就没有用了呢?其实并不然,专利的技术方案它的作用是用来限定或者用来明确被指控的技术方案的。我们说被指控的技术方案,一定是依据涉案专利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定被指控的技术方案,那么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专利的作用。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维度上能够成立呢?根据司法解释的维度来讲,就是当被指控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成相同,或者是无实质性差异的时候,就会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关于无实质性差异标准的具体概念,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司法实务的大量案子里面看,它不会去纠结什么是无实质性差异,更多是借鉴专利侵权判定原则里的等同原则来进行认定,那么只要构成等同原则维度上的等同就可以。

最后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就是,一般情况大家都认为是从新颖性的维度上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只能通过一份现有技术来主张抗辩,而不能采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现有技术来主张抗辩。不能像无效程序或者专利审查程序里采用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对文件来评价创造性一样来进行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这个是不被允许的。但是近两年的话,司法实务里面同时又允许采用有限的创造性标准,有限的创造性的标准是什么呢?指的就是可以允许用一份现有技术加上公知常识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这是被允许的。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侵权抗辩原则,就是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是规定在专利法里面的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合法来源抗辩首次是规定在2008年的专利法,在此之前司法实务里面有相关的一个抗辩的司法实用,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并没有被立法所接受。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第一个希望给大家强调的是,能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只能是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进口商,不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如果想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需要证明自己在主观上不知道所使用的,或者是我所许诺销售的,或者说我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对此是不知情的。如果刚才提到的三个主体在诉讼之前的若干时间以前,比如说一年之前他拿到了专利权人的侵权警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主张自己在主观上是不知道的或者是说不应当知道的。在收到侵权警告的情况下,就不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抗辩人需要有证据证明他所谓指控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务里边需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主张,第一个你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或者是相关的订单,证明你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与产品的制造商进行了交易;第二个你需要有相关的票据能够佐证进行了相关的支付;第三个就是有一些转账的记录或者发票,能够证明为了侵权产品付出了合理的开支。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最后一点,就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可能会问在抗辩成功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认定我不侵权了?其实并不然。法院仍然会认定为你是共同侵权的,只不过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免除你的赔偿责任。还有一点就是作为使用者或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已经购买了这些产品,后续还能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继续销售或者渠道销售?关于这一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一个规定:对于使用者的话,如果能够证明你进行了合理地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使用;但是对于许诺销售和销售就不被允许了。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就只能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社群或者加我个人的微信,一起在更多维度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前段时间我出了一本书,相关的内容都有详细的介绍,后续也可能应大家的要求提供一些相关的资料,如果感兴趣的话,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关注,也非常感谢大家参加此次的IP夜话活动。



IP夜话第8期精彩交流答疑:


1、请教下于老师,实务中软件专利诉讼如何进行侵权判定,软件企业如何布局(或撰写)专利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效果?尤其是涉及偏底层(或偏内部数据处理)的软件发明创造?
A:关于实务中软件专利诉讼的问题,我本人其实一直都在代理搜狗、百度,那个互联网专利第一案。一审二审目前是再审程序正在进行中,有一些经验可以给大家分享一下。
目前来讲对于软件专利,从北知他定了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说你作为软件专利权人,如果提供一个初步的证据证明被告可能会使用你的软件专利,那么在初步证据有一定逻辑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会转移这个举证责任要求被告证明自己的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证明自己的软件没有使用原告的软件专利。关于软件专利的撰写,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把软件专利写的更外化一些,更具有侵权可视化一些,这样的专利的在后续行权的时候可能会更容易一些。
因为时间有限,如果大家有一些兴趣的话,后续可以给大家分享一下软件专利基于软件专利诉讼来看,软件专利的申请层面上怎么写。

2、于老师,相同侵权判断的时候,直接看权利要求的字面?需要考虑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作用么?
A:其实这个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你自己已经把它限定住了:相同侵权。
在我的理解相同侵权和全面覆盖,其实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意思。相同侵权跟等同原则来讲的是一个对立的,它更表达的意思就是字面侵权,就是从字面上看是不是构成侵权。而等同原则它是出了看你在字面层面上有没有侵权,还要看你的字面周边。其实就是周边限定原则的一个法律层面上的一个规则,就是在字面的层面上再给你些许的范围,使得给你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
所以说在相同侵权的情况下,更多的就是指字面侵权,不会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而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只有在等同原则的使用情况下才会考虑,就是说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上,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在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上是否相同,只有在等同原则的时候可能才会使用。

3、于老师,进行抗辩时,这几种抗辩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A:这个问题也就是在说,被告针对权利人的侵权主张应该怎么使用抗辩。
第一个就是,如果你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的话,那么我认为还是优先使用现有技术抗辩;第二个去认真的审查一下,在专利的授权或者确权程序里边,专利权人是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诉性解释或者是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然后再根据情况来看,是否可以主张禁止反悔原则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的话,那么要积极地提出禁止反悔原则这样的抗辩主张。

4、实际操作中,法官让对权利要求进行划界,请问老师这个划界如何进行?
A:建议大家去看一看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07版。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八条,对于如何来进行技术特征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这里面特别强调了技术特征,就是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够相对独立的产生技术效果,这样的最小的计数单元就可以把它界定成为是一个具体的技术特征。那么在司法实务里面,最高法在以往的司法判例里也是做了这样的规定。所以就是看它是否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技术功能,然后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如果是可以的,那么就可以限定。

5、请问于老师,进行侵权判定的时候,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要当做整体来看待吗?
A:在诉讼里边,一般情况下只依据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侵权主张。
因为我们知道独立权利要求它的技术特征小,相对应它划的权利要求范围会大。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能够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那么它的侵权的风险是最大的。或者说对于原告来讲的话,是更容易获得侵权认定的。因为整个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所以一般主张的时候也是以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来进行主张。
在以往的个例里面,有的专利权人除了主张独立权利要求,还会同时主张从属权利要求。原因是假如说我在侵权诉讼进行的时候,可能无效也在进行,但是权利人会担心独立权利要求在后续可能会被无效。如果他只主张独立权利要求的话,当这个独立权利要求后续又被无效了,那么他的侵权主张就没有了,也就不会被法院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节约程序,专利权人可能会同时主张从属权利要求,即使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后续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被认定侵权成立。

6、做过的真题中提到说,抵触申请不能用于现有技术抗辩?
A:其实这个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0月份制定了一个《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里面提到了抵触申请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来主张,是可以的。还有一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2013民提字,第225号司法判例里边也是认可,可以用抵触申请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7、于老师,对于变劣发明技术是否构成侵权能否讲一下?
A:关于变劣发明技术能否构成侵权的话,我想从两个维度上来主张。
第一个维度,这个变劣发明有没有在技术特征的数量的维度上进行减少。正如我们刚才说的多余指定,假如某个技术特征可能在整个技术方案里边可有可无,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的话,那个可有可无的技术特征在侵权认定的时候也必须把他考虑进去。如果可有可无的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里面没有出现,那么这种情况下,全面覆盖原则其实是没有成立的。第二个维度,如果你这个变劣发明在技术手段上,只是说在功能和效果上变劣了,那么从刚才等同原则的概念上来讲的话,这种情况下其实不构成等同,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8、于老师,在侵权诉讼阶段,专利权人主动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是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作用呢?
A:主动对自己的专利提无效,一般情况是这样,有的时候在诉之前提无效,那可能就是他测试一下我的专利后续稳不稳定,值不值得我拿来诉讼;有的时候在侵权诉讼程序里边自己提无效,可能是说想借助这个机会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让它变得更稳定一些,给自己修改的一个机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拿一些不太相关的现有技术,让复审委先认定一轮儿专利无效,然后做出有效的一个决定。那么我们在实务里面会发现,如果之前已经认定过有效的这个专利的话,那么后期你再无效它难度是增大了。

8、当时在用互联网第一案以案说法,百度在提无效搜狗专利时使用的对比文件1来评述搜狗独权1的新颖性时,复审委直接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来讲解对比文件1不能评述搜狗独权1的新颖性,这点是怎么考虑的呢?因为当时看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确实和搜狗独权1的技术方案一样。
A:提到的这个案子,因为不知道问题中具体指的是哪个无效程序中的,所以可能没办法给出一个直接的回答。但是在我的印象里面,有一个案子情况比较相似,那个情况是因为无效请求人中,他使用的是一个在市场上已经买的二手产品,然后它通过产品的演示来主张,是否能够这个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那么其实在无效程序里面,以后后续的行政诉讼里面,复审委和法院以及后续的高院,对我使用公开的证据,在哪个层面上能够把它认定成为已经公开,其实是存在不同认定的。

9、于老师,针对方法类权利要求的侵权,在取证证明方面有更好的判断方法么?侵权主张是向软件方还是整机产品方更好?
A:关于是依照方法权利要求来主张,还是依照产品权利要求来主张,一般情况还是要看个案。如果你主张的是一个软件专利的话,那么可能你只要主张方法权利要求就可以,不需要主张产品权利要求。其实一般情况下是一样的,法院有时候也会让你确认一下。是不是主张方法权利要求就相应的也算主张产品权利要求,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要两个限定的范围都是一致的,而你的装置也是源于你对方法特征的一个限定就可以。

10、于老师,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专利申请量,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知道有没有其他个人或者企业侵权我们?
A:更多的还是研发或者市场层面上的人员,是否能够从前端获知竞品的一些技术形态、产品功能。然后把这个信息反馈到企业里面,IPR从专业的维度上来斟酌一下相关的竞品是否构成了侵权。其实我们很多的诉讼,都不是说IPR先甄别出来的侵权,很多都是走在市场前端的销售或者市场推广人员,发现某一款竞品在市场上侵蚀了他的市场份额。在这个侵权产品的识别上,可能还是更多地需要依赖其他部门,或者说其他外部专业人员来做调查。其实在外部服务机构里面,可能有一些专业人员能够帮助你来做甄别。然后内部来讲的话,有一些销售人员因为对产品的了解,那么市场上的竞品哪一个可能与你的产品功能很相似,也会有一个直接的判断。再就是说研发人员有的时候也会对竞品进行研究,帮助提供给你一些侵权产品的信息。

11、请问于老师,法院不遵守最高法的一些规定:比如15天之内做出管辖权决定,10月份之后不给立案诸如此类的实际问题,有什么策略能够应对?对于法官庭审不懂技术的情况下,原告方应该如何进行说明?
A:其实实务里面法院不遵循诉讼法的审限,在知产案子里面是非常多的。我手上的大部分案子,有时候光管辖权异议可能就要走一年的时间。还有很多的案子,到目前为止已经立案两年了,但是目前还没有进行开庭。所以实务里面,尤其是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大量的案子积压,这种超期的案子也是没办法的问题。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好的解决思路,但是建议可以多跟法院沟通,多打打电话,跟主审员或者是数据员打电话,催一下看看能不能帮助排一下期。有时候可能对于个案会有用,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还是会优先审立案的案子。如果这个案子本身是立案的时间比较靠后,那么也很难做到能够帮助你往前推。
对于法官不懂技术的情况,其实现在主要的知产法院都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因为现在有一些像专家辅助人制度,或者说技术调查官制度,或者可以做一些技术鉴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12、于老师,被判定侵权之后,是否只有获得授权一条路可以走?否则及不能使用也不能出售,只能免费赠送吗?
A:免费赠送也不行,也会被认定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赠品也被认为是市场行为的一部分,除了获得授权之外,可以去无效他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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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汪周礼——如何开发企业创新能量!(经验分享)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1812-1-1.html
第2期:张晨——从司法实践“侵权案例”看专利代理师大有可为(精彩回顾)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4470-1-1.html
第3期:汪周礼——如何结合创新工具挖掘高价值专利!(精彩回顾)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4628-1-1.html
第4期:华冰——从小白到大咖,专利服务如何搞定各类人群? 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011-1-1.html
第5期:许翰——从不同视角,解读专利质量和价值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462-1-1.html
第6期:蒋风光——专利授权的制胜法宝之一:专利技术方案的第四性“真实性”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701-1-1.html
第7期:凌赵华——优秀的企业IPR必备十条“军规”详解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9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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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谢谢于老师,谢谢蓝胖胖,谢谢木三和小助手哦

    2019/12/23 10: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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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朋友们,北京线下活动,2019年12月8日周日下午的聚会实际上到晚上九点才结束,偶遇到大咖,大家收获满满 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063-1-1.html 下次活动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始呢?大家可以多想想办法了。

    继续呼吁大家分享原创的干货,创作真挚的充分的主题贴
    这些年,对这些创作干货文章的作者的奖励 是 http://ipsiceng.mikecrm.com/OIVkFXQhttps://bbs.mysipo.com/thread-925286-1-1.html 欢迎作者加入思博IP生态圈微信群。

    一些替代性选择:
    如果新朋友是专**生,可以拉进相应的学习群。
    如果新朋友是法考客观题考生,也可以拉进相应的学习群。
    如果新朋友是法考主观题考生,也可以拉进相应的学习群。

    如果新朋友是企业IP、涉外代理人或专利翻译等专业人士,也可以拉进专门的讨论群。
    如果新朋友是有双证的,也可以拉进相应的讨论群。
    但是需要大家先在论坛发表主题帖达到真挚充分的程度,再报名进群哦。

    其他群需要一篇、双证群需要两篇                      达到真挚充分的程度——关于这种程度的认识,需要达到:使我觉得。

    2019/12/23 10: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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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感谢!!!

    2019/12/23 17: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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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9/12/23 17: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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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后续 于老师会分享些软件专利诉讼的文件吗

    2019/12/24 11: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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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感谢分享

    2019/12/25 11: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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