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题不清楚的修改问题和答审时修改的一点疑问
发布时间:2017.06.17 江苏省查看:3179 评论:16
一种体育训练器械及其监测系统。
问题一:审查意见说主题不清楚,申请只有一个独权。
请问这主题清楚吗?如果把监测系统理解为对训练器械的限定呢?两个申请,一个审查没提主题的事,另一个申请审查员说主题不清楚。
问题二:答审时,如果把上述主题改为一种体育训练器械,可以这样改吗?会导致扩大保护范围吗?指南上说,主动删除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保护范围即使符合A33也不能被接受。删除主题里的内容,算删除技术特征吗?我现在是答复审查意见,针对意见所指出的问题作的修改,是不是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呢?
问题三:答审时,如果是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所做的修改,删除了技术特征,导致扩大的保护范围,符合相关法条规定吗?可以这样删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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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光棍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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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因为并没有任何规定说明,一项权利要求应该只有一个保护客体。
2017/06/17 16: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6/17 16:2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再者,这样扩大保护范围,是没有违反审查指南的。说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都是有意或无意的误读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2017/06/17 16:2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既然是被动修改,就不受那5种情况管制了。
2017/06/17 16:2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287661755
2017/06/17 16:51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494372831
李工,权书有监测系统的内容。这样改还合适吗?
谢谢啦。
2017/06/17 17: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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