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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26.3超范围的疑惑

发布时间:2021.04.09 安徽省查看:1515 评论:8

案情:
一通从权公开不充分。
二通,公开不充分。
疑惑:
两种声音,
1、删除从权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且为驳回条款。应当驳回。
2、删除从权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应方案未保护,不保护自然没有充分公开的义务。应当授权。

针对不同案件,和审查员沟通的结果不同,案件走向也不同。针对这个问题,一直疑惑。大佬们给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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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上面写的有遗漏,补充下哈。
    案情:
    一通从权对应的说明书实施例公开不充分。
    一通答复删除了相应从权以及说明书对应实施例。
    二通,修改超范围,补回去则公开不充分。
    疑惑:
    一、能否删除式修改的问题
    两种声音,
    1、删除从权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且为驳回条款。应当驳回。
    2、删除从权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应方案未保护,不保护自然没有充分公开的义务。应当授权。

    二、删除实施例是否超范围
    由于是删除整个实施例,剩下的内容并未形成新的技术方案且剩余实施例在原始文件中均有记载。该删除式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

    2021/04/12 10:4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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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主指的是实用新型吗,实践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A26.3情况有很大不同,一般发明有A26.3是整个方案都不清楚才会这样回。  像是一个从权有问题回A26.3只有实用新型的审查员才会这么干……
    一般来说删掉从权是不存在超范围的问题的,需要跟审查员讲讲道理。

    2021/04/12 11:2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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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16:35:5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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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评价权利要求的条款应当是A26.4,A26.3是评价说明书公开的充分与否。

    2021/04/12 13:3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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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16:34:3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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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五星级光棍 发表于 2021-4-12 16:35
    发明。从权对应的说明书实施例公开不充分。删从权不超范围,现在是删除说明书一实施例,审查员电话沟通认为 ...

    一般不让动说明书,除非是能看出来的明显错误。你就把从权删了就行,说明书不要动。

    2021/04/14 07:59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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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4 08:34:5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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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五星级光棍 发表于 2021-4-14 08:34
    以前我也一直这么认为。但是之前有个案子是类似案情,复审委的意见是,删除从权后未对说明书进行修改,说明 ...

    两码事吧,如果说明书整体方案不清楚,你光动权利要求是无法克服的。
    现在你遇到的问题是只有从权对应的那部分实施例有问题,其他实施例是清楚的,那就只删从权就行。

    2021/04/14 12:48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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