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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权和从权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可否不同?

发布时间:2021.02.18 安徽省查看:1302 评论:11

答一个审通的突然疑惑,对资深的老师们也许很简单的问题,望勿喷。

一件审通,审查员评价权1无新颖性,权1-权10无创造性。
评价权1的新颖性采用D1
紧接着评价了权1的创造性,采用的最接近对比文件为D2,对比文件为D2+公知。

这里就有个疑问,如果用D1来评价了新颖性,那意味着:
1、从领域上来说,D1的领域和本申请相同;
2、从技术特征上来说,D1都能评掉新颖性,D2需要加上公知才能评价创造性,那显然D1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是最多的;
3、从技术问题上来说,D1评新颖性,那技术问题肯定是相同的。D2相同不相同,都影响不大,D1理论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权1应当更为接近。
那现在审查员评价权1创造性时将最接近对比文件换为D2,是否不适格呢?

引申的一个问题。
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这里“要求保护的发明”应当是指单项权利要求,还是一套独权+从权,还是一篇申请文件呢?
如果评价权1采用D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评价权2(权2为引用权1的从权)采用D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是否可以呢?
如果评价权1采用D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评价权2(权2为独权)采用D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是否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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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fmcx 于 2021-2-18 13:43 编辑

    建议查看类似贴,  创造性可以用N个文献作对比,范围极广,  不怕审通无创,听说很常见为了某某率或其它因素? 就怕您自己认同无创, 99%发明都存在现有技术的组合,关键在于如何表述让阿审认同... 仅供参考,
    顺问: 哪位属于概括撰写高手,或认为哪个机构成员属于概括撰写大能? 请其书写前提,费用,时间等......  欢迎自荐,推荐私聊或全程公开方式合作等

    2021/02/18 13:3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楼
    “这里就有个疑问,如果用D1来评价了新颖性,那意味着:
    1、从领域上来说,D1的领域和本申请相同;
    2、从技术特征上来说,D1都能评掉新颖性,D2需要加上公知才能评价创造性,那显然D1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是最多的;
    3、从技术问题上来说,D1评新颖性,那技术问题肯定是相同的。D2相同不相同,都影响不大,D1理论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权1应当更为接近。
    那现在审查员评价权1创造性时将最接近对比文件换为D2,是否不适格呢?”

    首先,请看一下D1的申请日和公开日,是否满足做现有技术的条件(D1的公开日在涉案申请日(有优先权的看优先权日)之前或同日),如果D1不满足这个条件,当然不能拿D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了,D1可能只能评价新颖性。如果D1是这种情形,你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了。

    如果D1本身满足做现有技术的条件,那么统一回答你之后的问题:

    创造性,是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也即是以权利要求为单位来评价的,针对同一个权利要求,用多套证据的组合来攻击其创造性是很常见的操作,也就是你所有问的“是否可以”,答案都是“是的,可以”。

    现有技术的选择没有那么严格,理论上只要公开日合适,任何相关不相关(当提到“相关不相关”这个概念时,这本身就已经引入了你的主观判断了)的文件都可以被选择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当然,选择的不好的话,三步法中后续的“带来结合启示”部分的说理也容易圆不上,所以审查员才不会闲着没事找不好用的对比文件。但你说能不能随便找一篇就行,答案是能,有啥不能的,不违法不违规不扣钱。

    2021/02/18 14:05 [来自河南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1-02-18 16:03:50 [来自河南省]

      回复 1 举报
  • 第3楼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21-2-18 14:05
    “这里就有个疑问,如果用D1来评价了新颖性,那意味着:
    1、从领域上来说,D1的领域和本申请相同;
    2、从技 ...

    感谢指点。。
    可是,最接近对比文件,审查指南给了一堆判断基准,实操中就这么不严谨么。。。

    2021/02/18 15:09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4楼
    494372831 发表于 2021-2-18 15:09
    感谢指点。。
    可是,最接近对比文件,审查指南给了一堆判断基准,实操中就这么不严谨么。。。 ...

    “最接近对比文件,审查指南给了一堆判断基准”-------

    这些判断基准只是告诉审查员,什么是“最优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本来“最接近”就是一个理想化的状态,判断是否是“最接近”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充满主观的,现实中只能无限逼近这个状态,不同的审查员面对同一个技术方案,所找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同,也是很正常的。我们无法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找的“不好”‘’、“好”或者“更好”来进行评价,同时,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找的好不好来进行评价也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因为,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只是三步法的第一步而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结合启示的基础,但这一基础本身,是审查员依据个人意志找的,虽然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扮演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色,但是这一角色扮演初次出现的地方,是在三步法的第二步中。所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这一活动,执行者是审查员的第一形态---检索员,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标准仅仅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

    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的原话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可见,我们实操中所用的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标准,在指南中的地位只是“例如可以是”,这只是一个偏向充分条件的语句,甚至严格来说,是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语句。

    我以上说的只是理论上,最接近现有技术可以随意确定,只要我觉得是,它就是(由此带来的风险是被对方抓住答复契机,但是答通不就是这种相互挑刺的游戏吗?),但是现实中,审查员还都是讲理的尽责的,所以审查员找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实挺接近的,我说的那种随意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但是这也不绝对,审查员如果真的没读懂技术方案,还真就会找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这也是偶尔发生的。

    2021/02/18 17:0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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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21-2-18 17:02
    “最接近对比文件,审查指南给了一堆判断基准”-------

    这些判断基准只是告诉审查员,什么是“最优的最 ...

    优秀!感谢解答

    2021/02/18 18:56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6楼
    185****6569 发表于 2021-2-18 16:03
    不好意思,稍微改一下更正确,所有的评述都是针对技术方案的,同一个权利要求如果包含多个技术方案,无论独 ...

    感谢

    2021/02/18 18:5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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