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的技术启示 vs. 对比文件的充分公开
发布时间:2019.10.17 广东省查看:2061 评论:0
最近收到一份OA,已交付代理师处理
但作为一名志在“在代理师的引导下爬了几步就想自己迈腿跑(希望不会扯到egg)”的发明人
也不甘寂寞地研究了一下答复思路,从而引起了标题“一句话的技术启示 vs. 对比文件充分公开”的思考
具体到该OA,审查员在三步法第二步引用的对比文件仅有一处提及“XXX提取物中的YYY类化合物具有抗肿瘤活性”,无试验,无数据,就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再结合“相似结构的化合物具有相似的活性”这一公知常识(对于其是否是公知常识业内存在争议)破坏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虽然关于对比文件是否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似乎业内也存在争议。
但《医药化学领域中对现有技术公开程度的考量》中引用的一件案例A与我的专利似乎有很多相似之处:
“虽然案例二(案例A)与案例一非常相似,但案例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比文件的整体构思和技术内容均只是围绕着化合物治疗肺癌进行的,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癌症,
则只是在少数几个地方泛泛记载,既无任何理论解释,也无实验予以验证。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不同癌症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机理有着很大的差异,很少有药物能够同时治疗多种不同类型的癌症。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中文字列举了治疗前列腺癌的内容,但合议组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进展和对比文件的实质公开内容,认定对比文件并未“充分”公开该化合物可以治疗特定类型的前列腺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中获得用化合物治疗特定类型的前列腺癌的技术启示,故撤销该驳回决定”
似乎找到了救命稻草,但后来看到好多OA中“一句话的技术启示”作为对比文件用于考察创造性的案例并不少见。
不知道大伽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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