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实用新型能否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一个疑问

发布时间:2018.06.11 浙江省查看:2223 评论:3

如果一实用新型,具有实体结构,且结构有新颖性,但需要借助软件实现,且软件为非现有技术,也具有新颖性。但是,说明书公开了软件的实现方法。这种情况下,独权,能算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吗?算缺必特吗? 如果,软件只具有新颖性,没有创造性,又是什么结果呢?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一实用新型,具有实体结构,且结构有新颖性,但需要借助软件实现,且软件为非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公开不充分,缺少比特,不符合20条

    2018/06/12 09:27 [来自安徽省]

    1 举报
  • 第2楼
    @李工仲明  李工来给指点一下呗

    2018/06/13 21:5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3楼
    新型只考虑新颖性,不考虑创造性;本身是结构 需要结束软件实现,实际上软件就是控制方法,控制方法新型不保护;结构是现有技术的话,就不具有新颖性,这个看你怎写了,结构与方法要揉在一起,不能让审查员认定为方法,且结构的使用没有被公开

    2018/06/16 14:4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