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和听证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11.12 江苏省查看:1771 评论:1

请教两个问题。
问题一:在审查指南无效部分给出了权利要求合并的概念,即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从这部分定义可以看出,在无效中,权利要求的合并,应当是限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
那在答审阶段,对权利要求的合并,也限于从属权利要求吗?
如果,在答审阶段,权2为权1的从权,最终的结果是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 的内容相合并,应当表述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还是可以表述为“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合并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这两种说法在逻辑上,应该是只有一个是对的吧?




问题二:
权1,A。
权2引权1,B。
权3引权2,C。
现在,想把权3的C提到权1中,且,是在答审阶段。
那应该怎么表述?合并权1和权3?将权3中的技术特征C,提到原权利要求1?那提上去之后,权3怎么处理?删除?已经没有实质内容了。
这其中的逻辑,有点搞不清楚。希望有大神可以解惑。感谢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问题1看了,感觉两种都是说得不准确,请楼主仔细查阅审查指南中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阶段允许的修改和不允许的修改的内容,楼主可以把所学内容回帖到自己的问题帖里,以便增进印象。

    2017/11/12 19:4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