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和延续案为什么能延长专利寿命呢?
发布时间:2016.02.23 福建省查看:3922 评论:8
帖子2#中举了一个有趣的案例:
发明人 Jerome H. Lemelson 提交了关于条形码的专利申请,30年来,一致通过分案延续专利寿命。现在条形码在美国经济中无孔不入,发明人也因此从使用条形码技术的公司获得了一大笔许可费收入,大约10亿美元。为了减少人们对专利制度的滥用,USPTO经过一番调研,于2007年8月提出了新的规则,打算了限制申请人提出继续申请的数量,发明人只能就原始申请中的不同类型提出两个继续申请进一步地,申请人就“一族”申请(包括原申请和享有原申请优先权利益的继续申请所构成的一组申请)只能提出一个RCE(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除非申请人能说出足够成立的理由("good cause")。
对于“ 发明人 Jerome H. Lemelson 提交了关于条形码的专利申请,30年来,一致通过分案延续专利寿命”,我有一个疑问希望前辈们赐教:美国专利中的分案、延续案的保护期都是从母案的申请日开始算的,那么分案和延续案为什么能延长专利寿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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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domway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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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domway
2016/02/24 08:37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siceng
这21天,楼主自己也要不断地想,不断地读,不断地回帖,不断地问
2016/02/24 09:2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iceng
http://bbs.mysipo.com/thread-124547-1-1.html
就在一周内得到了答复,还有其他朋友在继续追问呢
2016/02/24 09:2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iceng
2016/02/24 09:2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kingdomway
得到准确、完整的答案后,会分享到这边滴
2016/02/24 09:32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liliteng
以前的专利权期限是核准当日起17年。
所以在1995年6月8日当日仍有效的专利,或在这一天之前申请之后核准的专利,专利权期限是以「申请日起20年」或「核准日起17年」两者中较长的为准。
在1995年6月8号当日或之前申请的CA、DA、CIP,专利权期限是「核准日起17年」。
在1995年6月8号之后申请的CA、DA、CIP,不论其基础案是否在1995年6月8号当天或之前,专利权期限都是「申请日(基础案申请日)起20年」。
理论上,对于旧制下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透过答辩过程延后专利核准的日期,进而把专利权届期日往后推迟。
所以在旧制底下,是可以藉由CA、DA、CIP来延长专利寿命的。
2016/02/25 11:16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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