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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有关优先权及相应权利保护范围被扩大是否符合专利法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看:1904 评论:2

看到一个正在进行的案件,很典型,值得大家讨论: 基础专利1:权1:a+b;(说明书中记载在了c1,但未进行权利保护)。 在后专利2(要求了专利1的优先权):权1:a+b;权2:a+b+c1;权3: a+b+c(在本说明书中新增加c2、c3) 在后专利3 (要求了专利1和专利2的优先权) :权1:b;权2:a+b;权3:a+b+c;权4:b+C(在本说明书中新增加c4、c5;C高度上位,大于c) 专利2早于专利3,专利2/3都在专利1后12个月内申请。 请问:专利2的权3,专利3的权1、权3和权4能被授权吗?另外,这些权利能享受专利1的优先权吗?

标签: 优先权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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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六海 于 2021-1-22 10:18 编辑

    只对前面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有优先权,即享有前申请的申请日,没有记载的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以实际申请日为申请日。另,上位没有优先权。只对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有优先权,要能从前申请中直接,无疑义的得出或概括得出才能有优先权。很严格,别乱上位,乱概括,基本上前面怎么写的,后面就怎么写,原来零件名称上加的限定词什么的最好还是原样加上。螺丝通孔,改成通孔之类的都不行。

    2021/01/22 10: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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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六海 发表于 2021-1-22 10:12
    只对前面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有优先权,即享有前申请的申请日,没有记载的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以实际申请日为申 ...

    学习了。谢谢您。

    2021/01/22 12:49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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