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浪淘沙 于 2015-2-2 10:22 编辑
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申请,DA)
DA通常是RestrictionRequirement的结果。分案的一个好处在于可以利用Restriction Requirement来规避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鉴于法院对double patenting的最近判决,可以有效利用这一点把需要争取的各方面权利尽可能列在母案里,让审查员给Restriction,以此来规避基于同族申请的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拒绝。通常说明书和母案相同。
DA的权利要求应该是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项或者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的权项。
DA的说明书基本上不能改写,通常都是提交原说明书,也可以在删掉一些不相关的段落后再提交。
DA不能添加超过母案公开范围的内容。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完全延续案,CA)
如果申请人认为母案的权利要求没有包含所有发明,申请人可以通过continuation来继续要求余下的发明。Continuation的权利要求可以和母案重叠。例如,为了得到快速授权,申请人在母案里重点争取范围小的权利要求,然后递交Continuation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通常说明书和母案相同。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得到母案公开内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式)的支持。即,其权利要求可以是未曾出现在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中而仅记载于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
此外,做CA的时候,也可以在不超出母案揭示范围的前提下改写说明书。这通常用于母案没有写好的情形下(譬如,原本代理人写得不好,或翻译有问题等)。
CA和DA在申请方式上大致是相同的,主要是适用的时机不同。
多年前,USPTO曾经想要限制每一专利家族只能有2个continuations和一次RCE,不过引起各方反弹而没有施行。所以目前没有限制提起continuation的次数,只要母案还在pending当中就可以。
相反的,中国专利在主动分案的时间点上有很大限制,所以和美国的实务操作会有很大不同。
Continuation-in-part(部分延续案,CIP)
CIP应慎重使用。新加的东西不享有母案的优先权,但是专利有效期从母案的申请日算起(浪费专利有效期)。同时,由于现在美国新专利法已经实施,如果母案适用旧专利法,CIP含有权利要求涉及新加的内容,那么现在递交的CIP申请很有可能使得CIP不再适用旧专利法而需要在新专利法之下进行审查和诉讼。
CIP比较直接的好处是可以解决母案记载不明确或无法支持请求项范围等缺陷。CIP可以加入新权项,但新权项的审查基准日以CIP案的申请日为准。CIP最好在母案公开前提出,如果是在母案公开后才申请的,母案可以作为CIP的前案。
通过不断地提出CA或CIP,会让一个系列后续案件之间的关系变得很复杂,提升对手提起无效的难度。不过近来USPTO和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已经开始要求申请人说明每一请求项最早可得到支持的案件与申请日等讯息,以利判断可专利性。
如有误,请各位指正。
siceng
来源:@patliu 即刘国伟老师的:
《专利审查指南》这本大厚书中,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名称为“单一性和分案申请”。顾名思义,可知单一性和分案申请是有密切关联的。昨个一时兴起,写了篇关于单一性的小文,但不写写分案申请,就好比一只靴子落地后,楼下的老汉难以入眠一样。于是,还得说说分案申请。
是否有该方案?
(1)对于母案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可以将其分出来,再提出一个申请C。此时,该申请C就叫做“继续申请”。
(2)如果母案说明书的某些方案,没有写入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中,申请人还想保护这部分内容,就只能用分案申请(divisional)方式提出申请D,否则,这部分内容就被视为“捐献”给公众了。
2015/12/22 12:5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angela_chen
2015/01/25 22:1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新平之恋
2015/01/26 14:52 [来自山东省]
1 举报zjszqc
2015/02/01 21:5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浪淘沙
@ip@bos
2015/02/02 16:4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RER
2015/02/03 11:0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