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答案如下(感觉权3和权4没评很慌,还有就是独权感觉写大了,第三道题没见过只能随便写写了)
第一题:分析客户撰写的无效理由,并以信函的形式回复;
第二题:撰写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三题:针对第二题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思考专利权人B公司可能的权利要求修改应答方案,如果存在一种应对方式,使得A公司的产品仍然存在侵权的可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存在,也请说明理由。
第四题:撰写以及分案或合案的理由;
第五题:撰写的独权相对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
一、
1. 权1相对于D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成立
2. 权2相对于D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
3. 权6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6引的权2,权2有新颖性,权6也有。感觉不太对)
4. 权3权4不具备单一性的理由不成立
5. 权5不符合A2.3的理由成立
(铝不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采用了材料限定)
6. 权6不符合A2.3的理由不成立
二、
1. 权1不具备新颖性
2. 权2不具备创造性
3. 权5不符合A26.4以及A2.3
A26.4写的是和说明书矛盾,不清楚,还有“优选”不清楚(其实还有金属和铝的上下位的不清楚,但是没有写到)
A2.3用了材料来限定,客体问题
4. 权6不具备创造性
另,权3和4没看出来问题,所以没评,请大家补充。
三、
(不知道怎么答,乱写一通的。)
根据A33和R69,B公司只能修改权利要求。
单单提权5,A公司的产品会侵权。
提3和/或4,A公司不侵权。
四、
1. 一种多功能灯,包括灯座、支撑杆、光源、反光罩以及滤光部和光源支撑部,光源设置在支撑杆的上端,滤光部可旋转的设置在支撑杆的上端,滤光部套设在光源的外部,其特征在于:所述滤光部包括三个滤光区,所述滤光区a与光源之间的间距大于其余滤光区bc与光源之间的间距。(感觉范围写大了)
2. 滤光部可旋转的设置在光源支撑部上。
3. 滤光区的交界位于虚拟的圆柱体上,交界线、轴线平行,虚拟的圆柱体的轴线与光源重合。
4. 滤光区a为虚拟的圆柱体的一部分,滤光区bc为平面设置。
5. 滤光区a为虚拟的圆柱体的扇形,滤光区bc为虚拟的圆柱体内的等边棱柱。
6. 滤光区a透黄光,滤光区b透明,滤光区c透微量黄光。(不清楚)
7. 还包括遮光片
8. 包括便于识别的荧光部件
9. 荧光部件包括荧光凸起和荧光凸条
10. 荧光凸起间隔设置
11. 还包括数字型荧光凸起
分案的独权
一种多功能灯,包括灯座、支撑杆、光源、反光罩以及滤光部和光源支撑部,光源设置在支撑杆的上端,滤光部可旋转的设置在支撑杆的上端,滤光部套设在光源的外部,其特征在于:包括便于识别的荧光部件。(感觉范围写大了,不应该概括的)
分案理由
五、
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
louzhu4046
2018/11/05 16:4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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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题涉案专利A公司撰写的无效请求答复。
权1,无新,成立。因为对比文件1 都公开了。
权2,无新,不成立。
权2,无创,成立。对比文件1和2结合。
权5,材料不是保护客体,不成立。
权6,材料不是保护客体,不成立。
第二题,
权1,无新,无创
权1,缺必特。缺端部的遮光板和安装光源的什么支座。
权2,无创。
权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引的权4,说明书明确表示不可行。
权5,不清楚,引的权3和权4中都缺少那个安装光源的什么支座。
权6好像是不是无创啊,我忘了答了。艾玛。
第三题,
答案是不是唯一啊?
去掉权4的技术方案后,全都合并成一条权1了。因为为了解决原权1无新,无创和缺必特的缺陷。所以必须把权5提到权1中。
理由是如果A公司做了跟改后权1一样的产品,那还是侵权。
第四题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小夜灯模式的温升。
权1的其特征在于后面是3棱面的技术特征,什么120度圆弧面,和两个平面的那两句话。
从权不细说了,最后还加上了涉案专利的一些公开的技术特征作为从权。
2018/11/05 16:5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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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不同的地方很关键啊。。。
2018/11/06 10:2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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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12:0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ywwxk
2018/11/06 12:1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patrickfu
对问题一,我答了不同意见。
2、权2不符合A26.4规定,在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018/11/06 14:09 [来自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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