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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专利包括了一个产品在使用状态下才需要的部件,会有侵权风险么

发布时间:2020.08.06 江苏省查看:994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1021711703 于 2020-8-6 15:12 编辑

举例:固定电话使用时需要一根电话线(不是本身的那个螺旋线)与插孔连接,而固定电话在销售时可以没有这跟电话线。现在有一个专利的独权记载了固定电话本身(权利要求和产品完全相同)以及这个电话线,即产品不包括在使用状态下的额外部件,但是目标专利的独权记载了这个额外部件,这种情况是不是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我在单单销售这个固定电话本身的时候是侵权的?希望大神解答,并给予相关的法条、案例或者解释,谢谢!

目前我能找的是《最高院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不知上述情况是否适用,感觉还是有点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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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坐等大佬》》》

    2020/08/06 15:3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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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应该是不会的,毕竟全面覆盖原则摆在那里;楼主找的司法解释不是刚好是相反的情况吗?如将手机芯片作为手机的零部件,制造出来的手机当然是侵权的啊。

    2020/08/06 17: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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