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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审时可以改变发明的名称还是主题?

发布时间:2016.05.23 广东省查看:6288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tcluo 于 2016-5-23 21:08 编辑

审查指南规定答复审查意见时为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允许的修改包括:可以改变发明的主题。
那么,这个“发明的主题”具体是指:发明的名称还是权利要求的主题或者包括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
来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2?1节,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具体的: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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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指南原话在哪呀?确定不是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吗?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和类型都可以更改,相应地说明书的发明名称应当适应性修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对应的,所以楼主问“指什么”并不重要。

    2016/05/23 18:1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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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寒江独钓 发表于 2016-5-23 18:13
    指南原话在哪呀?确定不是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吗?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和类型都可以更改,相应 ...

    指南的相关内容,已经补充入主贴。
    这个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和类型都可以更改怎么理解?比如,一个涉及自行车车把的发明,记载了车把、脚踏的改进。如果车把没有创造性,那么将车把该为脚踏,为什么不行?因为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修改后,对发明的名称等都做适应性的修改,又符合法33条的规定。看起来没有问题啊。

    另外,如果原发明的要求的是一种更灵活的车把的权利要求,但是在符合法33条的前提下改为一种车把,是否可以?

    2016/05/23 21: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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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管是发明名称还是主题名称都可以改,但是修改要能符合时机,

    2016/05/23 21:4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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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发明的名称还是权利要求的主题或者包括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
    ——————————————————
    只要你解决了审查意见中的指出的缺陷,是可以修改这两种名称的。

    2016/05/23 22: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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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一梦千寻 于 2016-5-24 07:23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5-23 22:31
    发明的名称还是权利要求的主题或者包括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
    —————————————————— ...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可以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

    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的规定,也可以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
    我的问题是: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3节规定的五种“不予接受”的情况下,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这一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还有多少适用之地?
    例如说,原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在“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这一前提下,申请人将说明书中与产品具有单一性的方法方案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但是这一修改又受到"(4)不允许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这一限制。

    我的感觉:
    在“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这一前提下,“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这一修改几无适用之地。

    2016/05/24 07:1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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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6-5-24 07:18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可以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 ...

    例如,如果名称是一种传播**功的某某视频的方法,可能这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部分,什么问题都没有,只是出在了传播**功的视频,这个显然就有问题了。如果当成传送视频的方法,这个就没有什么事情了。

    还有,某某系统包括某某部件,如果该部件本身的内容不是新的。但是将该部件应用到该系统中是有创造性的。
    如果原来申请的名称是该部件,可能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如果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改为某某系统,再加上一些配套的技术特征,可能就有创造性了。

    2016/05/24 09:3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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