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怎么能够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内的特定技术特征中的一种机械结构,客观上具有一种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效果?
发布时间:2015.06.12 福建省查看:7148 评论:39
审查员怎么能够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内的特定技术特征中的一种机械结构,客观上具有一种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但审查员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而言,只要在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看到这样的机械结构而言,就能够根据此机械结构本身固有的功能和效果(备注:不含有本申请利要求1内未被公开的技术效果),然后再作进一步分析之后则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机械结构分析从客观上具有这种技术效果(备注:申请人认为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和已经被公开的另两种技术效果(备注:对比文件2的文字部分没有记载另两种技术效果),而且审查员还不说明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这种技术效果被记载在什么文献中,或者被什么文献公开。请教大家,我该怎么答复这份第三通审查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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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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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boss
审查员是“事后发明家”思维,
2015/06/12 11:57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tansuyuan
用途发明仅限于生化,你把用途发明往机械结构上扯容易引起误解。
2015/06/12 12:06 [来自日本]
1 举报tansuyuan
(⇒对于这一点我很是不解,今天已经有两个人了,都是强调技术效果)
要解决技术课题是不是仅以上述的特定技术技术特征就能实现。
如果是的话,若是对比文献中有此特定技术技术特征那你就危险了,一般而言技术特征一样(结构)
其解决的课题应该也是一样的。
所以,你这么主张没有技术启示的话,一般都过不了。
一般比较好的答辩是,上述特定技术特征有某一种前提,
即你要解决的技术课题需要上述特定技术特征和其他技术特征(没有的话,补入权利要求)相结合,
而对比文献2中仅给出此特定技术特征,但没有上述前提,
所以不可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课题,缺少技术启示。
对比文献1和2的结合并不是很容易,所以有创造性。
2015/06/12 12:23 [来自日本]
0 举报lwboss
哪条法律说了用途发明仅限于生化?
2015/06/12 12:42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tansuyuan
但根据审查指南中创造性中的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以及化学领域中的4.5用途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可以确定。
去年去了一个老审查员的讲座,她也是这么说的,
为了这件事,上世纪90年代,专利局内机械部和生化部还做了一次激烈的讨论。
如果你有机械方面的用途发明的案例,请告诉一下,我也涨涨见识。
2015/06/12 13:17 [来自日本]
0 举报lwboss
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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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写用途发明限于生化,你那种思维叫做 “想当然”。 你没见过可不代表不存在。
2015/06/12 13:3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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