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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对比文件2中的零件A与零件B的长度关系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注:已有零件A及B),然后通过改变零件A(注:具有功能a)的结构形式而形成零件C(注:具有功能a及c)。此案...

发布时间:2015.07.24 福建省查看:1781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华山 于 2015-9-3 18:38 编辑

将对比文件2中的零件A与零件B的长度关系(注:此关系可产生技术效果1)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注:已有零件A及B)中,然后通过改变零件A(注:具有功能a,但不具有功能c)的结构形式而形成零件C,则可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中,零件C具有功能a及c,零件C的结构形式属于现有技术,但是零件C与零件B的长度关系具有新颖性,而且该关系可产生与技术效果1相近的技术效果2。请问,这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吗?

标签: 创造性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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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应该不是简单叠加的,这样就可以达到对比1跟对比2的的功能,并且可以产生新的功能效果

    2015/07/24 14:3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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