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仅将一条非引用独权的从权中的技术特征,增加到独权的特征部分中?
发布时间:2015.11.14 福建省查看:5725 评论:28
原说明书发明内容一节中的技术方案如下:
某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B,C。
优选地,A具有特征D。
优选地,A具有特征F。
原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1:某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B,C。
权2:根据权1所述的某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具有特征D。
权3:根据权2所述的某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具有特征F。
根据上述原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原权利要求书,是否允许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
权1:某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B,C,并且A具有特征F。
权2:根据权1所述的某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具有特征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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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5]思博市市长
主题:7 回帖:50 积分:855
A09160120
2015/11/14 17:3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华山
请再看一下我编辑后的问题,然后再回答一次。
2015/11/14 17:44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patentsimon
且,F不是基于权利要求2的D来发挥作用,
那么
楼主说的修改方式是可以的,并没有明显违反《指南》和相关法条
2015/11/14 17:4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华山
譬如权利要求2的D是A的数量为五至八,且A的横截面为正方形或者圆形,A具有的特征F是A的高度大于十米,那么我就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2015/11/14 18:02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但是,楼主在说明书中所体现的逻辑,无论是你有意还是无意中所体现出来的逻辑,可能能行,我觉得就看婶岔媛怎么把握了。
2015/11/15 11:1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华山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246页中记载的、允许修改的第(1)种情形: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我认为一楼的修改(注: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是可以被审查员接受的。
2015/11/15 12:3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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