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知产庭2023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之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
发布时间:2024.04.09 湖北省查看:588 评论: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于近日发布,其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精选96个典型案例,提炼104条裁判规则,集中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笔者将对其中部分案例判决书进行解读,并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分享学习心得,以期共同进步。
【(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当具有差异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系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本案核心在于: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
涉案专利的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申请号为201310348393.0,申请日为2013年8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
涉案专利在申请阶段包括5条权利要求,在授权阶段包括4条权利要求,授权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伸缩套管的锁紧装置,包括上端口沿壁体轴向设有导槽(12)的套管(7)、插入该套管(7)的插入管(1)、套于所述套管(7)上端口外圆的束环夹(4)、连接于所述束环夹(4)开口端的偏心锁紧手柄(3),所述的插入管(1)外圆壁面上沿轴向设置有平面结构(8);所述束环夹(4)的内圆壁面设有限位块(9),该限位块(9)朝向束环夹(4)中心的为一限位平面,该限位平面与所述插入管(1)外圆壁面的平面结构(8)相贴合,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块(9)的背面呈弧形面,限位块(9)背面由一导片(10)与束环夹(4)的内圆壁面连接,该导片(10)卡于所述套管(7)的导槽(12)中,所述限位块(9)背面的弧形面贴合于所述套管(7)的内圆壁面;所述限位块(9)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4)的内径的0.5~0.8倍。
其中,“所述限位块(9)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4)的内径的0.5~0.8倍”为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答一通时加入,“所述限位块(9)的背面呈弧形面,所述限位块(9)背面的弧形面贴合于所述套管(7)的内圆壁面”为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答四通时加入。
相关附图如下:
其中,图中“L”为笔者加注。简而言之,插入管(1)可视为位于自行车把手,套管(7)可视为位于自行车车身,把手通常是插入车身并可调节高度的,该专利保护的便是保证二者锁紧连接的结构,关键点在于一面呈弧面、另一面呈平面的限位块(9)。
一审阶段
专利权人购买了被诉侵权方生产的自行车,经比对,双方关于技术方案的唯一争议是:被诉侵权产品的L是束环夹内径的0.45倍,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记载相应比例应为“0.5-0.8倍”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专利权人主张两者技术特征等同,理由是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18]段的记载,L与束环夹内径的比例为0.6可以获得最佳效果,数值太大,影响外观;数值越小,定位效果越差,被诉侵权产品的L是束环夹内径的0.45倍只是未达最佳效果,但技术效果和手段是等同的。
被诉侵权方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已明确将上述比例限定在0.5-0.8之间,故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数值为0.45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笔者注:对于数值范围类专利,如果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数值范围,则其保护范围也应该限于该数值范围之内,这应该是大部分人的通常认知。
对于此,原审法院指出:
第一,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0018]段的记载……故从文意出发,被诉侵权产品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0004]段关于涉案专利技术背景及发明内容的记载,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试图改进的是“伸缩套管的锁紧装置”插入管和套管之间少量相对转动空间现有技术的缺陷:插入管和套管的铰接度过紧(即L与束环夹内径的数值比高),则影响产品外观和灵活性;插入管和套管的铰接度过松(即L与束环夹内径的数值比低),则产品定位效果差甚至带来安全隐患。专利申请人认为上述数值设定在0.5-0.8之间可实现对内、外管套之间的连接刚性给予本质性提高,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可见对上述数值区间予以严格设定的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发明点所在。因而专利申请人为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提出的具体而明确的技术手段(数值比限定在“0.5-0.8”区间),不存在可用区间之外其他数值等同替换的问题,否则该专利的发明点无从体现……综上,专利权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L为束环夹的内径0.45倍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方案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笔者注:原审法院首先借用专利权人强调的说明书[0018]段,指出该内容是在强调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数值范围,即0.5-0.8,也就是排除了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其他特征,然后基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的内容,也就是比例数值范围过高与过低分别存在什么问题,认定上述数值范围是专利的发明点所在,这相当于进一步排除了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其他特征,进而认定0.45与0.5-0.8并不等同。笔者曾撰文《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之“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无效案》,介绍数值范围类专利的撰写技巧,其中关键一点就在于,与不在该数值范围内的特征进行区分。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原审法院的观点没有什么问题,但专利权人通常是对自身专利最了解的人,其似乎发现了原审法院的观点存在瑕疵,事后证明,这一点正是专利权人“翻盘”的关键所在。
专利权人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
二审期间,专利权人提交涉案专利审查档案,拟证明争议技术特征“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并非涉案专利发明点。
笔者注:如开篇所述,该案的授权文本相对于公开文本的权1,并非仅补入了原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括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而最后一次答通,也就是答四通时补入的正是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基于此,专利权人认为0.5-0.8并非专利发明点,因此希望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可以适当放松。
最高院知产庭首先指出:
首先,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等同原则的适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就是说,除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否则仍应站位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结合有关数值的差值相对于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有无实质性影响认定其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同时,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对于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予严格限制。只有数值或数值范围上的差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后,认定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利益的,才能够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笔者注:由于等同原则遵循的“三基本、一容易”判断方法本身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了避免主观影响,规定“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是合理的,但与此同时,为了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对其适用应予限制,特别是涉及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更应予以严格限制。可以看到,最高院知产庭指出只有满足“……基本相同……实质相同,综合考虑……既……又……”的条件,才能得出“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结论,其中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
最高院知产庭进一步指出: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经审查,涉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并非涉案专利发明点,涉案专利获得授权是基于专利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限位块背面与套管内圆壁面相配合的弧形面结构技术特征。在此情形下,对于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述数值范围特征不宜完全排除等同侵权的可能性。结合专利说明书[0011]段关于“保持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最好大于束环夹内径的0.5倍,以保证限制插入管的相对转动”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上述数值范围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为保障插入管的稳定性。因此,对于能够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特别接近限定数值范围内的数值,仍存在将其纳入等同技术特征认定范围的有限可能性。
笔者注:如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0.5-0.8为涉案专利发明点,进而进一步认定专利保护范围应限于该数值范围之内,但专利权人正是抓住这一点,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转变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不仅通过说明专利授权是因为补入了其他特征而非此特征,进而证明该数值范围不是发明点,而且在此基础上去争取对等同原则的放宽适用。
最高院知产庭最后指出:
专利权人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该数值比例差值极小,限位块宽度仅仅缩小2mm,该细微差别对限制插入管在套管内的相对转动、保障其稳定性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构成涉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该技术方案涉及自行车机械领域内非精密仪器的锁紧装置装配关系,争议技术特征通过数值比例限定了限位块的宽度,使限位块与插入管相贴合能够限制插入管在套管内的相对转动,故该宽度影响限位块与插入管的装配关系。经审查,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束环夹、套管和插入管装配好后,束环夹上的限位块能够限制插入管转动,使其稳定固定在套管中。在此情形下,本院认为,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数值比例差值仅为0.05,差值范围在10%以内,对于自行车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而且所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实质相同,故应认定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笔者注:也许上述“……基本相同……实质相同,综合考虑……既……又……”的条件没有完全满足,但既然有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最高院知产庭最终认定0.45与0.5-0.8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虽然等同原则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主观性,但基本标准大家都是能理解的,在原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部分从业人员对二审法院判决可能会有一种“意难平”的感觉。笔者认为,还是要梳理案件脉络,提炼对我们最有帮助的点,应用于日后的案件处理之中。
本案中,专利权人一审中引用专利说明书[0018]段,以期证明最佳比值是0.6,进而希望把0.45认定为等同特征,原审法院以及被诉侵权方并不认可,反而将[0018]段作为证明二者不等同的证据。专利权人二审中基于对答通过程的了解而认定“0.5-0.8是发明点”具有瑕疵,进而基于这一点去争取等同原则的放宽适用并最终获得成功。可以看到,双方都在尽量将对方的论据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强化,一审中,被诉侵权方利用专利权人提出的[0018]段,并辅以“发明点”相关内容强调不应等同的观点,二审中,专利权人利用该“发明点”相关内容,并辅以宽限适用的说理争取二者应予等同的认定。
无论如何,一方面,本案给出了何种情况下,涉及数值范围的专利技术特征可较为宽松适用等同原则的条件,另一方面,本案也对专利攻防中如何借力打力,提供了不错的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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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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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___
2024/04/09 09:5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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