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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之“防爆装置”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2.05.05 湖北省查看:3314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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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另外,还包括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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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本次十大案件不仅第一次纳入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并且各案的典型意义也进一步分散开来,例如,案件3的典型意义包括当事人主动撤回请求是否应终止审理,案件4的典型意义包括对“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进行诠释,案件5的典型意义包括单方委托鉴定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案件10的典型意义包括本国优先权文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获取途径。

 

过往的十大案件大部分典型意义集中在创造性等授权条件的认定上,故对专利撰写和答复有较大帮助作用,而今年的十大案件似乎更加注重一些程序性问题。这也是对各位专利代理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即,不应仅局限于撰写和答复上,作为需要参与无效、诉讼等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应追求专业水平上更高、更全的进步。

 

无论如何,撰写和答复能力作为专利代理师的基础能力,还是能从十大案件中有所收获的。笔者将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一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该案的审理结论是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是新能源领域结构类产品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对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

 

案件编号

5W1201865W1202455W120801

决定日

20210702

发明创造名称

防爆装置

国际分类号

H01M 2/04H01M 2/12

无效宣告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三请求人: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1521112402.7

申请日

20151229

授权公告日

20160511

无效宣告请求日

第一请求日:20200401日;

第二请求日:20200413日;

第三请求日:20200615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

决定要点: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不能只考虑其字面意思,一般要依据本领域的通常含义,同时要结合权利要求的整体记载进行理解;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项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只要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一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就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该案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加强机构、用于对电池内部泄压的防爆片和电池顶盖,所述顶盖加强机构包括加强环,所述电池顶盖上开设有纵向通孔,所述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且环绕所述纵向通孔,所述防爆片覆盖所述纵向通孔,且所述防爆片的周边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内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贴附在所述加强环背离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的表面上,且覆盖所述纵向通孔,所述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粘结层,所述粘结层设置在所述加强环和所述保护层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通机构,所述连通机构设置在所述加强环上,所述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通机构包括凹槽,所述凹槽的开口开设在所述加强环背离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的表面上,所述凹槽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空间,所述凹槽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开口的宽度为0.05~1mm。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深度为0.05~1mm。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横截面呈V型,U型,半圆形或者方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环的厚度为0.2~2mm。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环的环面宽度为0.2~3mm。

 

客观讲,整体方案还算是比较简单的,描述得也是比较清楚的,因为即使不加附图标记,读完权利要求大概也能想到所要保护的具体结构。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也就是将原权利要求1、2、4进行了合并。

 

由于该案的无效理由涉及多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仅会选取其中的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请求人基于A22.2的无效理由。

 

证据1公开了一种动力电池盖板组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完全避免动力锂电池过充时的爆炸现象;其包括盖板本体1,盖板本体1的中部设有向外凸出的凸台,凸台中心开设有一个防爆孔2,凸台边缘开设有3个泄气孔,防爆孔2上端安装有弹性体防护片3,防爆孔2下端覆盖有防爆膜4,盖板本体1是由防爆铝合金制成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09、0011-0015段)。

 

证据1中的动力电池盖板组件相当于本专利的防爆装置,盖板本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顶盖,凸台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环,防爆孔相当于本专利的纵向通孔,防爆膜相当于本专利的防爆片,弹性体防护片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层,弹性体防护片、防爆膜和防爆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泄气孔相当于本专利的连通机构,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如上所述,由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简单且清楚,请求人也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技术特征。乍一看,好像其提供的证据1确实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

 

不过,经审理,合议组就该无效理由的认定如下。

 

证据1仅公开了上述文字内容,没有更进一步的详细描述,也没有附图,证据1公开的凸台是由盖板本体的中部向外凸出,凸台边缘开设有3个泄气孔,而本专利中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所述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这些关于加强环及连通机构的具体结构特征及其要解决的气密性检测的技术问题均未被证据1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确定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强环和连通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其功能。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①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②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不同,而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密闭腔室的气密性检测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可以看到,由于证据1仅有不太详细的文字描述,且没有附图,请求人的上述对比性描述其实是经过提炼的,或者说,在字面上将证据1往涉案专利上靠。不过合议组并未认同,其中合议组所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确定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强环和连通机构的具体结构及其功能”告诉我们在对特征进行对比时,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权利要求中直接可见的特征字面含义,另外则是可能需要借助说明书理解的特征作用、功能或效果。换言之,我们在答复例如审查意见时,在**“A相当于B”时,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入手,把本来被认定成相同或等同的特征重新认定成不同的特征,有助于整体答复工作的开展。

 

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进一步举证了证据2、证据3、证据6和证据15。再来看请求人基于A22.3的部分无效理由。

 

证据2中的防爆孔相当于本专利的纵向通孔,凸台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环,防爆阀对应于本专利的防爆片;证据3中的壳体上壁部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顶盖,壳体开口部123相当于本专利的纵向通孔,环状凸部128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环,安全阀部125相当于本专利的防爆片;证据6中的排气口部具体结构和作用均与本专利的连通机构相同,其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的内部,另一端延伸至外部,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公知常识性证据15公开了对铅酸蓄电池的气密性检测,而本专利说明书提到本专利不限于锂电池领域。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或证据3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或证据3再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

 

从证据2公开的多个实施例来看,证据2公开的凸台存在既可用来增强顶盖片在防爆阀处的强度,又可用来防止电解液流到防爆阀上的可能,但是,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护膜难以从电池壳体剥离的技术问题,要兼顾通常的保护膜的固定耐久性与安全阀工作时的保护膜的剥离容易性,其环状凸部是用于即使在电池壳体上具有凹台的情况下,也能够将保护膜容易且可靠地固定于电池壳体(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6-008和第0034段),可见,证据3的环状凸部不同于本专利的加强环,未公开本专利通过加强环增强电池顶盖的强度的内容,也未公开本专利连通机构的具体结构特征,即证据3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证据6公开的是对控制阀4进行气密性测试,即便是电池槽内压力升高为一定以上时,由于该压力而使控制阀4发生弹性形变,电池槽内的气体经由排气口3、穿过阀压板7的通气部、过滤器8、排气口部6而向外排出(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06-0007段),即证据6的排气口部是用于电池内部过压排气和对控制阀进行气密性测试,且该排气口部也不是连通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其并非本专利中用于对防爆片进行气密性检测的连通机构,可见,证据6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5,仅公开了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的密封性能试验的步骤,与本专利的防爆装置的具体结构完全不同,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不能证明相应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②,即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本专利由于采用以上技术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增强电池顶盖的强度的同时使得电池顶盖在固定防爆片时不易变形,并通过气密性检测提高电池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或证据3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或证据3再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可以看到,合议组从特征字面含义认定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从特征字面含义和特征作用认定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从特征字面含义和特征作用认定证据6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从特征字含义认定证据1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总而言之,没有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也就是,连通机构设置在加强环上,且其一端延伸至密闭腔室,另一端延伸至加强环,以使密闭腔室与外部连通。而该特征具有如下作用,或者说基于该特征可以取得如下效果,也就是,增强电池顶盖强度的同时使得电池顶盖在固定防爆片时不易变形,并通过气密性检测提高电池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这样,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兼具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事后之明,如果其为发明专利,称其兼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能也不为过。

 

简单而言,涉案专利的方案就是在电池顶盖通孔上方增加了个加强环,然后在加强环侧壁上设置了连通机构,或者说连通孔。从结构角度而言,基于现有技术加个加强环或加个连通孔,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惯有技术手段。但一方面,从特征字面含义看,连通孔是设置在加强环上的,而有连通孔的加强环已经不是单一特征了,无法轻易被认定成惯有技术手段。另一方面,上述连通孔,更准确而言,加强环上的连通孔是有明确作用的,该作用在防变形和提高安全性上都有体现,这就使现有技术更难给出技术启示了。可以看到,将加强环和连通孔这两个看似简单的特征结合起来,或者有效体现出二者的关联性是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核心所在。

 

这对专利代理师的日常撰写,特别是对相对简单案件的撰写具有一定启发意义。对于结构上的改进,即使同时加上加强环和连通孔,我们主观上也有可能将其认定为惯用技术手段,进而可能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但在方案表现形式,或者说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无法改变的前提下,不妨深究下各特征的作用,或者从发明构思去推敲组成整体技术方案的各个特征。具体而言,在说明书中将特征关系、作用描述、效果推导等撰写得尽量丰富,将发明人所想表达的以及代理师合理扩展的都予以呈现,这样便可为日后授权、确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案专利权人,也就是宁德时代已经通过涉案专利发起了数起专利侵权诉讼,预期判赔额也都是相当可观的。不禁让人想起了2018年十大案件中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案,也就是著名的“自拍杆”案。二者都入选了年度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且都已经或者将要通过诉讼取得较大经济利益,那在“自拍杆专利获得专利金奖的情况下,本案的“防爆装置”专利也将有极大可能获得专利金奖。而这主要是源于发明人优秀的发明构思以及代理师尚佳的撰写质量。

 


往期回顾: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五)》

《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十)》

文章来源: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yGI7Aly9f0-7D9gCPEvdQ

标签: 专利复审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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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总感觉有偏袒

    2022/10/15 01:5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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