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最高院知产庭2021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之创造性判断中对具有协同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考量

发布时间:2022.03.31 湖北省查看:1893 评论:3

01.png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于近日发布,其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02.png

 

继去年对部分案例判决书进行解读后,笔者今年将继续相关工作。希望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分享学习心得,以期共同进步。

 

【(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本案核心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具有协同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考量。

 

涉案专利的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申请日为2010年9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9月28日,申请号为201010293730.7。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源,在规定的波段发光;

光源光发生部件,利用上述光源的发光,以分时的方式发生发光效率不同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以及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的驱动定时,使得由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中,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并且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由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循环发生,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是具备涂覆了发出规定波段光的荧光体的区域的色轮

 

主要附图为:

 

03.jpg

 

简而言之,在红、绿、蓝光循环发生的过程中,使蓝光的发光时间最短,同时使其驱动电流最大。

 

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历经无效、一审和二审,其中,无效阶段的复审委(为便于描述,各单位均采用简称)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一审阶段的北知院认定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二审阶段的最高院知产庭最终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无效阶段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7-156270A)和对比文件2(《Three-Band White Light from InGaN-Based Blue LED Chip precoated with Green/Red Phosphors》)或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简而言之,由于涉案专利方案中红、绿、蓝三色区域分别是以色轮上不同弧度的扇形呈现的,这样在色轮旋转的过程中,三色光的发光持续时间就会有区别,其中,蓝光时间最短,在改变发光时间的同时,将对应光的驱动电流进行调整其中,蓝光电流最大。基于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色轮旋转的过程中,三色光的发光持续时间有区别”的区别特征,而对比文件2及其他对比文件则给出了将对应光的驱动电流进行调整”另一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换言之,请求人希望将上述区别特征进行拆分,然后各个击破。
 
但是,复审委并未认同这一观点,而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一审阶段

请求人向北知院提起诉讼,其主要证据与论述逻辑与之前基本一致。

北知院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源装置……三种颜色的荧光体层在色盘上以色盘的圆心为基点成三个扇形布置,扇形占有色盘的角度大小依次为红色荧光体层的占有角度大于绿色荧光体层的占有角度,绿色荧光体层的占有角度大于蓝色荧光体层的占有角度。由于驱动色盘的转速是一定的,因此三种颜色的荧光体层在色盘转一圈(即一帧)的时间长度内,其各自的发光时间长短依次为红色荧光体层、绿色荧光体层、蓝色荧光体层。由上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不同荧光体的驱动电力以获得更好的发光效果

 

可以看到,北知院认可请求人的观点,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将区别特征进行了拆分,并确定了基于拆分后的区别特征的新的技术问题

 

北知院进一步指出:在本专利优先日即2009年时,LED灯已经在相关领域大量应用,在这样的产业背景下,对光源驱动电流进行调整的技术障碍已经不复存在。而这一技术障碍的克服,并不是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整个产业的整体进步所致。另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针对不同荧光体可以根据其饱和电流差异从而提供不同驱动电力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各个驱动电流能够分时区别调整的启示。

 

可以看到,对于拆分后的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北知院分别从惯用技术手段和其他对比文件的启示角度进行了评价,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这样的创造性评价方式,相信大部分专利代理师都非常熟悉,因为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此种模式的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可谓是最常见的。

 

二审阶段

专利权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其主要观点是不应将上述两部分区别特征进行割裂,而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经审理,最高院知产庭指出: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本院认为,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完成。在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部分内容与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关系,注意技术特征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及其与整体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准确界定技术方案各部分内容与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发明构思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不应机械地将构成整个技术手段中的不同技术特征割裂评述。当技术方案中特定技术手段之间存在紧密联系、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则在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或一组技术特征来整体考虑,才能保证这种通过技术方案中相关部分之间的相互配合作出的技术贡献不会被忽视。

 

可以看到,和本系列前几案类似,最高院知产庭依然是先从理论角度进行定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联性”相关理论之前至多出现在一些案例判决书中,但是,在2019年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明确将其写入,使之可以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发挥更大作用。可以参看笔者之前所作《浅议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相关规定的修改》,其中有较为全面的介绍。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源装置,该技术方案在考虑“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的驱动定时,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的同时,设定“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二者之间具有关联配合关系,而非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技术特征准确理解上述技术特征,应当结合本专利发明构思、说明书记载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予以界定。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当激发光照射荧光体的每单位面积的输出超过某一值时,荧光体会处于饱和状态。由此,存在荧光体的发光效率急剧恶化的情况。进而,当为使荧光体不饱和而照射低输出的激发光时,绝对光量会不足,相反地为了充分得到绝对光量而照射高输出的激发光时,荧光体的发光效率会下降”的技术问题。本专利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在发明构思上考虑将光源和荧光体组合来共同提高各种颜色光的发光效率,在考虑避免荧光体饱和的同时,也保证绝对光量充足,使得图像尽可能明亮且颜色再现性高。在技术手段上采取“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的驱动定时,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的同时,设定“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二者在技术方案中通过协调配合、协同发挥作用,共同解决上述荧光体饱和及绝对光量不足的技术问题,产生图像尽可能明亮且颜色再现性高的关联技术效果,应当作为一个或一组技术特征整体予以考虑。而对比文件1的光源(超高压水银灯)功率不变,并未涉及各色光荧光体层的转换效率或各色光合光时所占比例来调整光源的发光功率。尽管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公开了对色盘发出不同颜色光的发光时间进行调整,从而调整整个单位时间段内三种颜色的出光量,用于完善色彩的平衡性的技术手段,但是这种调整并不是因为考虑到不同颜色的荧光体层的发光效率存在差异而进行的相应调整,并且也没有对不同颜色的光产生时的光源的驱动电力的大小同时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不同,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也不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协调配合的技术特征

 

可以看到,最高院知产庭从发明构思出发,认定了涉案专利中不同特征间的关联性。但此时并未结束,因为认定本专利中区别特征可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能否认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故采用对应的方式,继续认定对比文件1基于不同构思的另一种方案中虽然有部分特征与本专利字面相同,但此时双方应从特征集合的角度进行对比,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中存在部分字面相同特征,但从整体而言,不视其公开了上述具有关联性,或者说协调配合的技术特征集合。

 

(二)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给整个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予以确定……调整发光时间的同时调整光源的驱动电力,在光源照射容易饱和的荧光材料时,使照射时间长一些,但驱动电力小一些,从而既提高出光量又避免荧光材料发生饱和的情况,反之在光源照射不容易饱和的荧光材料或者没有涂覆荧光材料的色轮部分时,设置光源的驱动电力大一些,相应的照射时间设置的短一些,从而提高光源和荧光体组合的整体发光效率,使得亮度更高,还原性更好。因此,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因荧光体饱和而出现发光效率恶化,绝对光量不足的问题

 

可以看到,由于将具有关联性的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也就是区别特征的数量相较而言是增加了的,此时基于区别特征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就会更接近原始申请文件中声称的技术问题,而本案原始技术问题在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得较为清楚。在此背景下,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依然在专利权人的预期范围内发展,没有出现虽然未进行限缩性修改,但因为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与原始技术问题的较大偏离导致实际保护范围显著减小的情况。

 

(三)关于技术启示的认定

判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需要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视角,围绕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光源在生成三种颜色时的驱动电力的大小是一样的,并且是同时生成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就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采用分时方式生成三种不同颜色的光时,通过调节驱动光源的驱动电流的大小来提高各种颜色的光的出光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就不需要将驱动电力大小的调整与发光时间长短的调整结合起来进行考虑。因此,对比文件3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没有公开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解决不同颜色荧光体发光效率不同的有关技术问题的启示

 

可以看到,由于区别特征发生了变化,此时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评价已经不再是其是否给出上述后一个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了,而是其是否给出上述两个区别特征集合的技术启示。相对容易地,可以得出其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结论。

 

我们知道,上述北知院和最高院的部分涉案观点其实分别来自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参见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到一份包含从技术特征拆分到技术问题重新确定,再到存在技术启示的“标准化创造性审查意见。参见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到一份包含从基于协调配合的区别特征重新认定到技术问题的更正,再到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模板化”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文件。二者可谓针锋相对,见招拆招。

 

如上所述,此类“标准化审查意见可谓是最常见的。但是作为代理师,如何去克服其中指出的问题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答复技巧便是本案所呈现的体现技术特征间的关联性。当然,各位代理师以后在遇到类似审查意见或无效宣告时,如果情况类似,完全可以采用本案专利权人的方式进行应对,甚至连一些说辞都不用改,直接套用即可。本案为了论述特征间的协调配合性,从发明构思着手,但这可能不适合每个案件。所以我们需要将其进行一定概括,也就是“对于区别特征的理解,需要放在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在这个大框架下,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具体处理方法,例如可以从发明构思着手,可以从运行逻辑或原理着手,甚至可以从特征间字面含义着手,只要最后能较为有力地证明不同区别特征间的关联性即可。再进一步从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完成创造性相关论述。

 

笔者个人比较推崇此种审查意见答复思路,另外,复审委的部分典型案件(参见《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四)》)其实也是在给大家就此指明方向。但是,正如上文所言,典型案例中的典型思路可以参考,但不宜完全照搬,需要活学活用,对症下药

 

另外,无论是审查意见答复,还是无效意见答复,答复的根本不是凭空构造,而是来源于原始申请文件。涉案专利在背景技术中明确界定了其针对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甚至笔者上文所引用的附图本身就可以在一定程度证明改变发光时间和改变驱动电流在本专利中是一个整体。说明其原始撰写文本的质量就是很高的,加之合理应对无效,授权阶段和确权阶段的代理师均展现了自身的价值,最终使该专利的价值予以体现。

 


《最高院知产庭2021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一)》

《最高院知产庭2021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二)》

《最高院知产庭2021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三)》

《最高院知产庭2020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一)》

《最高院知产庭2020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二)》

《最高院知产庭2020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三)

《最高院知产庭2020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四)》

《最高院知产庭2020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五)》

文章来源: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tt7Ibw6kkBt4Ov5AQTEJA


分享(3)

收藏(12)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昨天刚完成一个答复,就是上面的逻辑,当然没有上面那么完美,但忽然觉得自己还挺有悟性的。很喜欢这个系列,每读一个都认真揣摩里面的分析逻辑。谢谢作者!

    2022/03/31 16:01 [来自陕西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2-03-31 16:12:19 [来自湖北省]

      回复 0 举报
  • 第2楼
    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重新定义其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最高院定义的技术问题有点意思,不是直接按拆分之后的区别技术特征来定义,而是将区别技术特征和现状结合,来定义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2022/04/06 09:07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