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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了个栗子:公开了特征但没有公开效果,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又是否可用来评判其他产品发明的新颖性?

发布时间:2021.04.09 吉林省查看:896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江河浪湖海波 于 2021-4-11 22:08 编辑

rt。
先举个栗子:
比如有人会作为问题提出一些不知效果的方案。
如很很多人在网上问,“下水井盖为什么不是方的?”当然大家都知道方的会掉下去,所以等于相反教导。但是某一天,有人发现把井盖做成方的,下水井口是两层结构,上层是方的和井盖对应,下边是圆的防止掉落,这个圆的直径比方形边长更小,于是也是可以用的,而且很好用,因为翻开的时候四角是支撑在圆外的,不会陷进井口所以拖出很省力,而且是这个前提下井口面积最大的形状;相反如果是圆的则一定会陷进去。那么这个作为申请的话,创造性在于解决的问题和产生的效果,那么这个方形的井盖还具有新颖性么?

下面是想问的问题:
1 关于技术方案的定义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那么没提出问题或效果,是否就不属于技术方案?

2 对于上述公开,显然在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上,某个新提出的申请是可以有创造性的,那么作为方法类发明是有新颖性的,那么问题关键在于,作为产品类发明申请产品类专利,是否还会被上述公开被破坏新颖性?
个人感觉虽然跨领域或作用不同技术方案,在特征相同时如果同为产品时并不具有新颖性,或者说本着先提出先拥有的原则,物的发明的新颖性,并不因问题和效果具有创造性而区别对待,但类似栗子中的情况,此时作为对比的特征组合并不具有任何实质的技术效果,可能只是某人的胡言乱语而已,既不具有任何启示作用,也不会因将其纳入在后申请的保护而影响将已有技术转化为产品,如果因此否定该申请的新颖性,无论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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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所以按照你这个逻辑,由于该专利已经公开了航空发动机,那该类发动机的科技树就被封死了,谁也不用研发了

    2021/04/09 14:53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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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fenrir 发表于 2021-4-9 14:53
    所以按照你这个逻辑,由于该专利已经公开了航空发动机,那该类发动机的科技树就被封死了,谁也不用研发了 ...

    哈哈,这也能找到。
    不过这个都提效果了,等于提出了技术方案,破应该坏新颖性了。如果这个方案不可行,其他人再申请一样不可行,如果其他人提出一样的方案而且可行,则说明了他这个已经是可行的现有技术了。
    我问的大概是这种:比如有很多人在网上问,“下水井盖为什么不是方的?”当然大家都知道方的会掉下去,所以等于相反教导。但是某一天,有人发现把井盖做成方的,下水井口是两层结构,上层是方的和井盖对应,下边是圆的防止掉落,这个圆的直径比方形边长更小,于是也是可以用的,而且很好用,因为翻开的时候四角是支撑在圆外的,不会陷进井口所以拖出很省力。那么这个作为申请的话,创造性在于解决的问题和产生的效果,那么这个技术方案还具有新颖性么?

    2021/04/09 16:45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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