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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子与水瓢,假设结构无实质区别,但明显属于不同领域,技术效果也无关,是否会影响新颖性?

发布时间:2022.09.19 吉林省查看:773 评论:12


(关于是否转用发明存疑,理由写在末尾)
一个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安全帽子”,特征在于是硬质材料制作,效果是抗撞击。
 
现有产品中存在水瓢。
 
那么感觉参考的因素有3:
 
1.方案本身上看,显然单从特征来看,帽子相对于水瓢并没有区别特征,至少在撰写时很难考跨领域以水瓢作为对比文件以进一步撰写区别特征,于是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包括隐含的)不含有相对于水瓢的区别特征很合理。
 
2.对比文件选取上看,二者不但领域不同,相同特征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水瓢似乎不应被作为对比文件,但二者在客观的物理构造上又完全没有区别(是否能找到区别和问题的目的无关,所以假设没有区别)。
 
3.侵权判定上看,应该不会支持以帽子产品的专利认定水瓢产品侵权吧,相对等地,新颖性的判定似乎也该如此才合理。
 
那么水瓢的存在是否会影响“安全帽子”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呢?(以作为产品权利要求来撰写而言)

ps:关于转用发明,感觉帽子和水瓢的范围虽然无法区分开,但显然二者范围是有交集而非相同的关系,虽然方案上没有区别,帽子实际生产出来很可能相对于水瓢有区别特征(但也未必一定),例如内衬有弹性,或者生产标准不同。
类比于除草剂和催化剂的例子:
一种“化合物x”的作为二者用途的产品,应该相互不具有新颖性。
但“一种除草剂,包括化合物x”,相对于“一种催化剂,包括化合物x”,似乎应该具有新颖性(即使说虽然直接用x就可以除草,但生产应用时往往(但又非必须)会加入一些辅剂以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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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汽车与玩具汽车也不是一个领域

    2022/09/19 08:4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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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08:48:01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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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会吧。只能申请新用途。

    2022/09/19 08:5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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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09:11:47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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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09:30:2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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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10:07:51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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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参考吊车的吊钩和钓鱼的钓钩;审查指南中好像给了这样案例

    2022/09/19 09: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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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09:20:34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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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09:36: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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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单纯从专利法理角度来审视,属于典型的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实际操作中,专利局的事后诸葛亮专员,会将“把水瓢扣在脑袋上”,属于容易想到的技术特征;

    2022/09/20 09:3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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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0 09:30:4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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