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用下位(限定更多)的方案的容易想到作为理由,否定上位(限定更少)的方案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2.11.06 吉林省查看:846 评论:1
独权:一种充气囊,利用其浮力解决游泳时迷失方向感的问题。
从权或审查员想到的:一种充气囊,可以穿戴,解决溺水的问题。
那么假设救生衣是容易想到的,但还未被提出过;而独权方案在独权所述的技术效果下是不容易想到的。那么是否会因从权的方案容易想到而否定独权的创造性呢?假设没有该从权,审查员是否可以自己想到从权类似的方案来否定独权的创造性呢?
ps:这与同一方案对应多个技术效果有所不同,对于后者,显然是可以根据各效果之间的权重来进行拿捏,以求权利和贡献对等,我想单就例子中的从权来说,很可能不会授权;但对于题目所说的情况来说,除了要拿捏从权贡献和权利范围对等之外,还要明白,拿捏结果会牵涉到独权之内从权之外的很大一部分无辜的理应授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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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浪湖海波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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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村长呀
2022/11/06 22: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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