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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优先权申请,使得双报的发明中仅下位方案享有优先权,那么发明中上位方案是否会被公开的双报实新抵触?

发布时间:2022.11.18 吉林省查看:579 评论:11

(找了件文章补充在题目中,应该有助理解问题)

rt。

作为对比例:已知母案中下位方案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上位方案不享有,那么分案申请中包含的上位方案仅享有母案的申请日,会因母案中的下位方案的优先权日早于该申请日,而被母案抵触导致无法授权;反之亦然。

作为参考:https://www.sohu.com/a/281849746_221481



而对于双报申请,区别在于,发明原本就被实新所抵触(实际上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可通过放弃前者的既有权而得到豁免,使发明授权。



前述豁免条件是指同日申报的发明与实新,那么同样会存在对比例中的问题:



对于既进行了双报,又要求了在先申请优先权的申请,如果优先权申请中只记载了下位方案,会使得实新/发明中对应的下位方案优先权日提前至优先权申请,而实行/发明中上位方案仅享有双报申请的申请日,而导致先公开的实新中包含申请日为在先优先权日的下位方案,破坏发明中申请日为在后双报日的上位方案的新颖性,进而构成专利法所指的抵触。



那么:

实新中下位方案的授权公开,是否会构成发明中上位方案的抵触申请?或者说专利法为双报开的口子,是否能用来豁免上述特殊情形导致的抵触。(如果可以豁免似乎和条件“同日申请”相悖;而若不可以豁免,似乎又不很合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开的口子居然不能豁免“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至少后者情况下方案之间的区别是要大于前者的)

是否会抵触呢(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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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你所说的双报,是指发明和实新同日申请吧?既然是同日申请,就不存在“抵触申请”的问题,而只需要探讨A9的问题。对于A9,上、下位方案,仍然算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当然就不影响了。

    2022/11/18 14:4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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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9 10:24:36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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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9 10:24:56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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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抵触 抵触申请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双报的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下位方案申请日都是优先权日。 发明上位方案,都上位了,那么权利保护范围显然是跟下位方案不同的,当然不是“同样的”, 故不抵触。

    2022/11/18 18: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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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9 10:14:22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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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两年前我也在这里问过相类似的问题,就是部分优先权的会不会对后面申请上位的内容构不构成抵触,当是他们回复是,是在同一个专利申请,所以不构成抵触。现在你的问题是成了两个申请文件,但这个是放弃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后,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现在又拿这个放弃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来抵触刚继承它专利权的发明。

    2022/11/25 18: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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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只能说专利法本身就不完善,解决办法,就是同进同退,双报中,不能出现部分优先权问题。 开脆就不上位了,改成并列方案,估计你上位特征在申请文件最多也就三个下位实例,干脆就把这些做成并列方案。但又要避免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找问题。

    2022/11/25 19: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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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8:38:41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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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08:44:39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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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楼主似乎还是对于优先权、同日申请(双报)等概念有所混淆。
    结论:双报中的发明,由于其权利要求为上位方案,不享有优先权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其中具体用来评价其新颖性的对比文件是在先申请(优先权文本),而不是双报中的实新。因为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与发明的申请日是同一天,那么就不考虑A22.2的问题。——双报中的实用新型公开与否,都与双报中的发明的新颖性无关。
    当然,关于在后的双报案件独权不具有新颖性,这里有一个前提:在先申请(优先权文本)会公开。而如果在先申请因为未缴费、未补正、及时主动撤回等原因导致始终处于不公开状态,则不会影响在后的双报案件。

    至于楼主疑问的公平性、合理性,须知:虽然双报中的实用新型被授予了专利权(授权公告),但按照楼主的设定,该实用新型上位方案的那个权利要求是可以被无效的(原因同上)。

    2023/01/03 17:0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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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至于楼主提到的文章https://www.sohu.com/a/281849746_221481;这个文章里关于分案申请那个C抵触B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另,关于优先权的概念:
    B、C无论是双报案件,还是母案、分案,享受A的优先权,并不是说直接将B、C的申请日“变成”了A的申请日,而只是在用来评价B/C的新颖性、创造性时要求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必须早于A的申请日;申请日就是申请日,除非C的申请日早于B的申请日,否则C不能用于评价B的新颖性(包括抵触申请的情况)。

    2023/01/03 17:5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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