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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

发布时间:2020.12.13 吉林省查看:2251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江河浪湖海波 于 2020-12-13 18:06 编辑

以下几点从指南中看不出,还望大家解答:
1 权利要求删除之后,引用他的从权还存在么,引用他的独权呢?

2 权利要求合并后,必须删除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么,比如用权2权3合并成新独权1,原来的23是否可以保留?
3 权利要求合并后原独权消失了,那些在修改前引用原独权的权要怎么办,可以继续引用权1即使这样会产生新特征么?
4 “多个权利要求合并生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只是要求必须修改独权而不是删除原独权,如果不删除独权只是修改如进行进一步限定,岂不是会多出一个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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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有理解 引用 的意思

    2020/12/14 10:2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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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fl1989 发表于 2020-12-14 10:26
    没有理解 引用 的意思

    比如
    权1。。。。
    权2,如权1所述某某某,特征为。。。
    权2就是引用权1啊

    2020/12/14 10:45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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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每条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所以在先权利要求删除之后,引用它的在后权利要求还可以存在。
    2.权利要求书中独权的保护范围最大,权2和权3合并形成新的独权之后,原权2和权3不能保留。
    3.从属权利要求通过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以当原独权因合并的原因形成新的独权之后,原来引用独权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可以不变,前提是原申请文件里记载了相应的技术方案。
    4.不清楚想问的是什么。

    2020/12/14 10: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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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北纬十八度巨蟹 发表于 2020-12-14 10:48
    1.每条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所以在先权利要求删除之后,引用它的在后权利要求还可以存在。 ...

    感谢细致的解答。第四条是关于指南里“权利的合并”:
    在不修改独权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从权进行合并(形成新独权)。
    看了很多案例,其实就是合并从权后删除原有独权;
    17年以前可行的修改方式只有删除独权所以案例和审查等效(还允许删除病并列特征但删除后不会增加新颖性所以等同于只能删除独权);
    17年以后增加了新的修改方式,允许进一步限定来增加其新颖性,于是可以在满足“修改了独权”的条件下,可以合并从权,这样就等于无需删除独权却可以增加原权要书中没有的新特征(说明书中提到),甚至额外增加新独权,我对这点不确定所以发问。
    再次感谢回答。

    2020/12/14 11:03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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