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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二)

发布时间:2020.05.21 北京市查看:3698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思博原创投稿 于 2020-5-21 11:56 编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领域,案件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二篇,所针对的案件为:“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体现了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以区别特征为切入点,综合考虑就餐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牢牢把握发明构思这一核心,层层厘清,作出分析和判断。


该案较为核心的几条权利要求包括:
1.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第一种轨道线路(56)由一条轨道(7)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第二种轨道线路(56)由至少两条平行运行的轨道(7)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第三种轨道线路(56)应至少由四条平行运行的轨道构成,内侧两条轨道相隔间距应比两条外侧轨道间距小,两条内侧轨道构成一个滑行平面,而两条外侧轨道构成一个导向平面,滑行平面位于导向平面之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配有导向组件(63),组件(63)需至少包覆部分轨道(7),并应该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可以看到,该专利的发明构思主要就是在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之间设置运送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且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新创性和不清楚等,我们主要看一下与新创性相关的问题。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主要包括:证据1:公开号为2216357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40年10月01日;证据2:公开号为278226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883年05月22日

看到这两个公开日是不是稍感吃惊?这也正是致使本案论辩过程较为精彩的原因之一,后文再表。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权利要求5、9、10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9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补入权利要求4和6,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5,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5内容如下:

1.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二种轨道线路(56)由至少两条平行运行的轨道(7)构成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配有导向组件(63),组件(63)需至少包覆部分轨道(7),并应该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4.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一种轨道线路(56)由一条轨道(7)构成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5.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三种轨道线路(56)应至少由四条平行运行的轨道构成,内侧两条轨道相隔间距应比两条外侧轨道间距小,两条内侧轨道构成一个滑行平面,而两条外侧轨道构成一个导向平面,滑行平面位于导向平面之下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可以看到,专利权人把独权一分为三,在原始独权的基础上,三个新的独权分别对三种传送系统(6),或者说轨道线路(5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根据技术特征来看,笔者认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师当时应该是希望在原始独权的有益效果上,进一步突出其可以稳定运送饭菜和/或饮料的效果。三个新的独权的相同的技术特征基本就是原始独权,三个新的独权的相应的技术特征就是技术效果基本一致但表现形式不同的轨道线路(56),或者说,三个新的独权分别为一个总发明构思下的不同实施方式。因此,经修改获得的三个新的独权的单一性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回过头再来看看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新创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即,由一条轨道构成的第一种轨道线路)和3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2、17-28、34-39、41-54、58-65、75-7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我们发现请求人并未提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而专利权人在针对无效宣告进行的修改中,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了三条在先权利要求,形成了上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4、5。

按常理,这个故事应该就以专利权人限缩专利保护范围而结束了。但通过合议组的论述,我们发现这个故事其实并不应该就这么简单结束了。

关于作为对比文件的上述两个证据,合议组是这么认定的:

证据1公开了一种食物供应装置,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1行至第2页左栏第37行以及附图1-4):
本发明涉及食物供应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可在相对较小的服务区域内使用的设备,
包括:服务层区域1,其被服务柜台2包围,服务柜台2的外部放置有普通的凳子或柜台座位3;
抬升平台6,用于准备食物;抬升平台6被圆柱形结构5支撑,轨道7围绕该圆柱形结构5;
当抬升平台6上的操作员完成订单时,这些订单通常是三明治,被放置在一个纸盘10中,纸盘10被放置在如图3和4所示的运输盘11内,运输盘11在其下部设置有脚轮,数量优选为三个,并且具有卷边13;
运输盘及其内容物被放入滑槽或滑道20中准备传送,滑槽具有相对水平的初始部分21和圆形部分22,圆形部分22围绕平台,具有连续向下的梯度,使得运输盘借助重力在滑槽内行进;
在服务高度处提供从服务层区域升高的服务台25,到达服务台的滑槽以一系列相对紧密的螺旋26下降到服务台,运输盘全程借助重力从抬升平台直接传送到服务台;然后,服务员将纸盘从运输盘中取出,将食物交给坐在柜台2周围的顾客。该食物传送装置有效地利用了有限的地面空间。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提供了一种通过滑道或滑槽借助重力将食物从抬升平台传送到服务平台的装置,滑道或滑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滑行轨道;该装置中食物放置在纸盘上并进而放置在运输盘中被传送,可见,运输盘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辅助运送装置;抬升平台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后厨工作区,柜台2相当于顾客就餐区以及餐桌。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轨道从抬升平台连接到服务台25,然后由服务员将食物从运输盘中取出,再交给柜台2周围的顾客,可见,证据1通过轨道连接的是后厨工作区和服务台权利要求4中轨道连接的是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更进一步的,连接的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的餐桌,由此可以通过传送系统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工作区直接传送至顾客的餐桌,而不需要服务员将饭菜和/或饮料从轨道系统中取出再转送至顾客的餐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即“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如前所述,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主要就是在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之间设置运送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且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可以看到,证据1确实公开了“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的相关技术特征,但是并未公开在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之间设置运送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的相关技术特征。故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4,或者更确切而言,是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跳出发明人、代理师的身份,作为普通消费者,大家是否觉得这个发明构思也太简单了吧,不就是靠重力上菜嘛?很多多层餐厅都有这套消费者可见的上菜系统,难怪请求人找了份二战期间的对比文件。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包裹承载装置及提升轨道,其中公开了主轨A和侧轨B都由两条平行的轨道构成(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48-85行),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二种轨道线路中的轨道结构。

可以看到,虽然证据1中只公开了单轨道传送结构,但为了证明多轨道传送结构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干脆找了份清朝光绪年间的对比文件。

单从这两份对比文件,就能感觉到请求人的“气势汹汹”。

简而言之,对比文件公开的是后厨工作区与服务台工作区服务员)间设有传送系统,而本发明请求保护的则是后厨工作区与顾客就餐区(顾客)间设有传送系统。此发明构思看似不可谓不简单。

但是最精彩的部分也要来了。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基于专利权人经修改获得的三个新的独权评述如下:

如前所述,本专利通过包括上述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即独立权利要求1、4和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1、4和5均限定了“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由此可以借助重力作用将饭菜和/或饮料直接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并且不会给顾客造成不便或不好的用餐体验,提供了一种新颖的就餐模式,能够给顾客带来新奇的就餐体验,体现了机械结构在餐饮领域的新应用。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体现了本专利与证据1的发明构思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别,二者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均不同,具体而言:

就是基于这么一个看似极为“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竟然可以从发明构思这一角度大做文章。

首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根据前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送到了顾客的餐桌上或餐桌旁,由此无需传菜员和服务员或服务生,既解决了现有服务系统依赖人力提供服务导致人力和时间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同时解决了取消人力服务(如自助餐厅)而带来的用餐不便、体验不佳的技术问题。

众所周知,在餐厅服务系统中,饭菜和/或饮料的准备和提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厨师将食材加工成饭菜的阶段,称为“备菜阶段”;
第二阶段是饭菜由后厨送到服务员或服务生的阶段,称为“传菜阶段”;
第三阶段是饭菜由服务员或服务生到顾客餐桌的阶段,称为“上菜阶段”。

为了适应这几个阶段,餐厅通常会有厨师(负责备菜)、传菜员(负责传菜)和前厅服务员或服务生(负责上菜)等分工和工种,并且,为了保证菜品的卫生,一般情况下,厨师和传菜员主要在后厨区域工作,甚至在分工和管理更精细的餐厅,传菜员在后厨区域和前厅(顾客就餐区)之间工作,而不能进入后厨区域,服务员或服务生则在顾客就餐区提供服务。纵观人类几千年的饮食历史,从餐饮这一行业诞生至今,基本上采用和沿用了这种服务系统和模式,这与该行业的服务性质是密不可分的,因为通常情况下,人们选择到餐厅用餐,除了是为了享用可口、多样的饭菜以外,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享受由他人提供服务的便利和惬意。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由西餐的冷餐会发展而来的自助餐则是将饭菜放在服务台上,由顾客自行取用,顾客由此可以体会不受约束、按需取用的就餐体验,这种方式虽然减少了前台服务员或服务生的使用,但饭菜和或/饮料通常都是由传菜员从后厨传送并布置到服务台的,同时也会因顾客自行取用而为顾客带来不便,并且,由于饭菜和/或饮料全部被放置在服务台上,会存在菜品久置不够新鲜和浪费的问题;由回转寿司店发展而来的回转餐厅,将饭菜和/或饮料放在由机械或电力等动力源驱动的传送带上,顾客餐桌围绕传送带布置,由此将饭菜和/或饮料提供给坐在传送带旁的顾客,这种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传菜员和服务员,但这种模式类似自助餐的性质,饭菜和/或饮料不是按照顾客的点单准备和放置,而是全部放在传送带循环传送上以供顾客取用,某种程度上也会有菜品的不新鲜和浪费的问题。发展到近代,有些餐厅采用了诸如机械或电力等的传送系统将饭菜从后厨传送到传菜口,再由服务员从传菜口取走饭菜和/或饮料,并将其送到顾客的餐桌上,证据1则类似这种传送方式,这种传送方式实质上是以机械传送代替传菜员完成了传菜阶段的工作,解决了传菜阶段的人力成本问题,同时可以在空间较小的区域中提供餐饮服务,虽然证据1中通过轨道利用重力作用进行食物传送,但食物最终仍被传送到服务员所在的服务台上,仍需要服务员的人力服务将食物送到顾客的餐桌上,仍无法解决不依赖人力服务而完成上菜等服务的问题。

可以看到,为了证明实际所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同,从餐厅工作流程讲到了饮食历史,从自助餐讲到了回转寿司,真可谓是“巧舌如簧”。

第二,证据1仅仅是提供了从后厨到服务台或者服务员的传送系统和具有该系统的餐饮服务模式,由后厨准备好的饭菜和/或饮料被提供到服务台上。在证据1所述的诸如展览会、交易会、嘉年华会等空间短缺的场所中,能够被利用的空间有限,而后厨和服务台的占地和距离通常是可以比较小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证据1通过抬升后厨区域提升了空间的利用率,并通过较少的轨道(如仅需一条)和相对简单、固定的轨道搭建方式(仅需从后厨搭建到服务台的某处即可)就可实现菜品的传送但其最终仍需要服务员将菜品送到顾客餐桌上。众所周知,顾客就餐区在餐厅中的占地相对来说比较大,并且顾客的座位(餐桌)相对是分散的,因此要搭建从后厨到餐桌的轨道不但数量较多而占据大量的空间,而且搭建方式也会因餐桌的分散性而极其复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公开的解决狭小空间利用问题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技术启示或指引,将占据较小空间且仅需一条轨道的从后厨到服务台的传送系统,改进为延伸到顾客的餐桌。

可以看到,充分利用了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作为支持专利权人方观点的论据,在区别技术特征看似容易想到的情况下,却直指关键点,突出直面顾客的餐桌,让人有强烈的带入感。

第三,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餐饮行业由来已久,与人们生活关系紧密,在产业上也占重要地位,但广为人知的就餐模式无非上述几种、数量不多,随时间的变化并不大。此外,餐饮作为一种文化,餐厅的布置、风格以及餐厅的服务是除菜品特色和质量之外该文化很重要的两个方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说明就餐模式的改进空间不大,并且要让顾客既不会因节约了人力而感受到服务的缺失,同时又能够提供新奇的就餐体验,带来一种不同的餐饮文化,正是本专利通过包括上述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来实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传统的服务员上菜模式和自助餐或回转模式各自的弊端,做到了餐厅环境、服务、人力成本、顾客体验多方面的兼顾,而证据1无法实现这些技术效果。

可以看到,连俗话都用到了。为了支撑相应观点,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阳春白雪也好,下里巴人也罢。

综上所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迥异而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且仅公开了一种轨道形式,证据1和2均未公开和涉及有关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运送到餐桌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指引或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知识和能力范围内显而易见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最终认定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4、5具备创造性。

看到这里,可以发现两个问题。

第一,上文的“首先”、“第二”、“第三”几段把一个小小的区别点写得如此淋漓尽致的内容完全是出自合议组之手吗?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虽然我们无法通过国知局的中国及多国专利查询系统查到意见陈述等完全由申请人/代理机构上传的具有一定秘密性的文件,但合理推测,上文内容大概率主要出自一位高水平的专利代理师之手,合议组表示认可,遂予以引用。

这几段内容可能没法直接复制到其他专利申请的答通、复审和无效相关文件中,但这一“由点及面、各个击破”的思路无疑值得各位专利代理师学习。

借用最近网络上的一句流行语调侃一下,“但凡有粒花生米,也不至于喝成这样”——可人家就是喝到位了,喝舒服了,不得不佩服。

第二,合议组认可的是原权1中就记载的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以及因此产生的有益效果。这么看来,专利权人所做的限缩式修改是否有点“”了?

事后看,确实“亏”了。

可能专利权人当时是出于**起见的考虑,或者即使限缩后,依然不影响其维权。不过既然都做了相应修改,合议组在给出有创造性的结论后,依然对修改部分进行了如下评述:

此外,独立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辅助运送装置配有导向组件,且组件需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权利要求5还进一步限定了由四条平行轨道构成轨道线路,以便形成具有滑行平面和导向平面。证据1和2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采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辅助运送装置不仅能够适用轨道的滑行特性,而且导向组件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还具有在滑行过程中不易掉落、通过导向组件包覆轨道而增大摩擦力进而使滑行的辅助运送装置的速度不会过快而导致食物或饮料的遗撒;权利要求5的四条轨道可以适用于大小不同的容器或辅助运送装置,保证其平稳滑行。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进一步使其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

说句玩笑话,合议组也得考虑下专利权人的心情,不能让人家明显觉得白改了。

本案审查决定强调,在创造性审查中要充分把握发明构思。本案合议组,或者说,很有可能是本案专利代理师正是充分把握了发明构思这一点,采用清晰的思路以及翔实的论据让一个基于看似简单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予以维持。虽然结果略有不完美,但这一过程还是着实精彩的。

回到“发明构思”这一说法,笔者在处理答通时,遇到的情况通常是:“由于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这一发明构思,为了实现XX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而这是常规选择/惯用手段”。此时,笔者一般会从两方面进行答复,一方面是发明构思不代表具体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是本申请中各具体技术特征的作用、相互关系以及共同取得的技术效果等……(没有针对具体案例,故具体内容就不展开了)。

相信大多数专利代理师遇到的在于“发明构思”的审查意见应该都是和笔者遇到的上述情况类似的。如果我们确认上文的淋漓尽致之言出自专利代理师之手,或者即使就是出自合议组之手,这依然给了我们一个思路,即,在日后处理答通、复审或无效时,若遇到区别技术特征看似容易想到的情况,不妨借用本案中这种对“发明构思”的论述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具体为,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管齐下,更具体为,在保证逻辑清晰的前提下,旁征博引,以为我所用。

另外,在撰写新申请时,如果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看似简单,且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较少,此时千万不要产生随意、怠慢的心理,草草写完的结果必定是驳回。相反,如果专利代理师此时能与发明人充分沟通或者充分查阅资料,即使无法补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也完全可以在说明书中技术效果的推导部分多加笔墨,将类似上文提到的内容“前置化”,也就是不等到在审查员指出时再去反驳,因为此时可能连反驳的基础都没有,而是尽可能事先就考虑到,并写入申请文件中。

当然,必须承认,这是需要长期经验积累以及高度责任心的,不能什么都以“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做过往案件的“事后诸葛亮”,但是,如果自己足够有心,做未来案件的“事前诸葛亮”岂不美哉?从而更能体现一位高水平专利代理师的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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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复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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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学习了

    2020/07/10 18: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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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朋友们,北京线下活动,2019年12月8日周日下午的聚会实际上到晚上九点才结束,偶遇到大咖,大家收获满满 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063-1-1.html 下次活动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始呢?大家可以多想想办法了。

    继续呼吁大家分享原创的干货,创作真挚的充分的主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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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1 12: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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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为分享点赞

    2020/10/14 14:0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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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太棒了

    2021/07/10 23:0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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