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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一)

发布时间:2020.05.18 北京市查看:11210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5-18 10:57 编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领域,案件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一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技术启示的判断一直是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有时会出现主观性论断。本案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把握技术发展脉络,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客观认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类案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示范作用。


该案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发光装置,包括发光元件和光致发光荧光体,发光元件的发光层为半导体,光致发光荧光体吸收所述发光元件所发出光的一部分,而发出波长与所吸收的光波长不同的光,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层由氮化物系化合物半导体组成,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包括含有从Y、Gd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与自Al、Ga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的、以铈活化的石榴石系荧光体,

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光谱的峰值是在400nm至530nm的范围,且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的主要发光的波长比所述发光元件的主峰值长。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证据2.4~2.7、2.14中的任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可以看到,请求人针对权1的创造性提出了两种无效方式,即,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组合,以及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但所选择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都是证据2.1~2.3。

关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合议组是这么认定的:

合议组查明:证据2.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相当于发光装置),由在阴极杆上有发光元件,并用树脂模包围它们而构成……。

证据2.2公开了一种面状光源(相当于发光装置),具体公开了……。

证据2.3公开了一种利用蓝色发光二极管实现可以是白色的面状光源(相当于发光装置),具体公开了……。

综上,权利要求1与证据2.1~2.3任一相比,其区别特征均为: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包括含有从Y、Gd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与自Al、Ga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以铈活化的石榴石系荧光体。即区别在于选择上述光致发光荧光体与氮化物系化合物组成的蓝光LED配合形成发光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由混色发出白色光系的发光二极管中存在发光二极管有随着荧光体劣化而色调偏差,或荧光体发黑光的外部取出效率低下,耐候性差等。

可以看到,合议组认可请求人提出的证据2.1~2.3均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观点。因此,合议组与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应该也是没有较大争议的。

关于请求人提出的第一种无效方式,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证据2.4~2.7、2.14中的任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与合议组进一步陈述如下: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4~2.7、2.14中的任一均公开了该种光致发光荧光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应用在证据2.1~2.3的任一之上,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查明:证据2.4涉及一种低压水银蒸气放电灯……。

证据2.5涉及一种高压汞气灯,其公开了在高压汞气灯……。

证据2.6涉及一种荧光白炽灯,其公开了……。

证据2.7涉及一种显示系统,其公开了一种氩离子激光……。

证据2.14公开了Y3Al5O12-Ce3+在阴极射线激发下……。

针对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证据2.4~2.7、2.14均公开了可以吸收特定波长的光并且发出更长波长的光的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荧光体。但是,证据2.4中的荧光材料主要用来吸收低压水银蒸气放电灯的蓝光从而降低整个灯发出的光的色温;证据2.5中的荧光材料主要用来吸收高压汞气灯蓝光从而改善灯的演色指数;证据2.6中的荧光材料主要用来吸收白炽灯的较短波长的光从而改变白炽灯的辐射光谱;证据2.7中的荧光材料主要用来吸收来自离子激光器发出的光并在显示屏上形成黑白图像;证据2.14主要探讨了Y3Al5O12-Ce3+应用于阴极射线情形下的发光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4~2.7、2.14中并没有得到启示将其公开的荧光材料与氮化物系蓝光LED配合来形成荧光体不易劣化、耐光并且具有耐候性的发光装置。

可以看到,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可能给出技术启示的对比文件均进行了分析。

基于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还认为:荧光体劣化的问题在证据2.2、2.3中均有明确公开,证据2.4~2.7、2.14已经明确记载该种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荧光体可以在各种光源和显示条件下工作。在本专利优先权日前的1993年,蓝光LED以及基于蓝光LED如何发白光已经公知,测试蓝光LED对荧光体耐候性的要求是非常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荧光体与蓝光LED配合,从而形成性能较好的发光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创造性的判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客观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改进以得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并不知晓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否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合理的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如何改进的技术启示。看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后,再从现有技术中分别寻找相关的技术特征并予以“结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可以看到,合议组准备从“动机”这一角度对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论述。

在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往的发光二极管有随着荧光体劣化而色调偏差或荧光体发黑光的外部取出效率低下的情形等问题以及由于温度升高、水分渗入而导致荧光体劣化等问题。基于此,本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光装置以解决上述问题,使在较高亮度、长时间使用环境下,发光光度与发光光率的降低和色偏差极小。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发光元件具有较太阳光强达30倍-40倍的光,若使用高亮度,在使用方面,对邻近发光元件配置的荧光体的耐候性要求非常严格。

可以看到,在对对比文件文件进行分析后,合议组又对本专利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其中,合议组引用了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这提示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权利要求书也许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但绝对不是唯一重要的一部分。合理的背景技术有助于明确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甚至在后续审查意见答复与无效阶段时,可以通过背景技术将不合理的对比文件予以驳斥。合理的具体实施方式则有助于体现本申请相应的技术效果,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各权利要求所对应的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并不是一句话就能描述完整的,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对各实施例有应用场景介绍、有各特征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推导、有进一步的引申与扩展,无疑将更突出其有益效果,避免在后续审查意见答复与无效阶段时,出现“无病**”的情况。


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使用蓝光LED作为发光元件并配合不同的荧光体实现白色系发光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也意识到(如证据2、3所述),在芯片**被暴露于比阳光还强的放射强度的光线中时,荧光物质的劣化成为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轻松寻找到在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中具备耐候性、不易劣化的荧光物质,从而实现更为稳定的发光。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所面对的现有技术,在使用了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证据2.4~2.7、2.14中,无论是在汞灯、白炽灯、还是阴极射线或者在激光显示系统中,它们的光强都远小于蓝光LED的光强。也就是说,本专利中荧光体所处的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与这些证据所呈现的荧光体所处的环境具有非常大的区别。在存在这种区别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证据并不能预期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是否能够在蓝光LED附近正常工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4~2.7、2.14中公开的内容,并不能预期其提到的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在蓝光LED附近的环境中是否比其他的荧光体(比如证据2.1~2.3中的荧光体)更不容易劣化,以及是否还会有其他有利或者不利的后果,该些效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4~2.7、2.14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抑或可以预期的。也就是说,证据2.4~2.7、2.14没有给出在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中何种荧光体具有更好的耐候性、能够防止劣化的教导,也无法给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明示或暗示的、指向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与蓝光LED配合制作发光稳定的发光装置的技术启示。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需要针对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进行答辩,通常做法主要是论证对比文件中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但是,在本案中,合议组不仅先分析了证据2.4~2.7、2.14中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并进一步通过本专利中上述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去证明“本专利中荧光体所处的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与这些证据所呈现的荧光体所处的环境具有非常大的区别”,然后得出“在存在这种区别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证据并不能预期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是否能够在蓝光LED附近正常工作”的结论,并最终证明对比文件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可以说是上述通常做法的加强版。


对于“测试蓝光LED对荧光体耐候性的要求是非常容易想到的”的主张,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寻找在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中具备耐候性、不易劣化的荧光物质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虽然有动机去测试蓝光LED对荧光体耐候性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代表其能够容易地获得一个或几个能够贴切描述出目标荧光体性质的参数要求。因为从制造一个发光稳定的发光装置的目的出发,需要考虑的不仅包括荧光体对蓝光LED光强和温度的耐候性,还包括其吸收、发射光谱及其可调节性、能否与发光元件的光混色发出所需要的目标颜色的光、抵抗其他外界干扰的抗劣化性等等很多方面的性质,这些性质并不能通过几个简单的参数就能清楚全面的表达。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无法基于一个或几个简单的参数就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筛选出理想的用于与蓝光LED配合的荧光体材料。而且,鉴于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与上述证据中荧光体所处的环境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现有技术中各类荧光体在这一特殊环境中会呈现出什么样的性质,甚至也不知道各类荧光体在该环境中是否会出现在先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不能因为证据2.4~2.7、2.14公开了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就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选用它事实上,现有技术中存在大量已知的有机或者无机荧光体,在蓝光LED的邻近环境中需要选择哪一类荧光体,上述证据没有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明示或暗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获得教导以从众多的已知荧光体中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荧光体来测试其是否适于与蓝光LED配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找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荧光体与蓝光LED配合实现稳定发光的发光装置。

在无效阶段,特别是最终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时,合议组的观点往往都是支持专利权人的。具体而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意见进行相应反驳。此时,可以把无效宣告请求人类比为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把合议组类比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师。这样,作为专利代理师,完全可以从合议组的上述论述中学习相应的审查意见答辩技巧。上面一段内容就从“动机”的角度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论述,各位专利代理师以后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需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关于“动机”的观点进行反驳,不妨学习一下上面的思路,甚至不妨直接“拿来主义”,保持上述内容主体框架,把相应技术特征替换即可。

综合上述评述可知,虽然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材料作为受波长较短光例如蓝光的激发而发出波长较长的光这一性质被多篇现有技术所公开,但是,上述各现有技术均未揭示出将其与蓝光LED相配合可以形成稳定发光的发光装置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证据中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荧光体材料与蓝光LED配合后是否能够具有相应的物理、化学和光学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证据中并不能得到启示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荧光体材料应用在证据2.1~2.3的技术方案中并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得发光装置在较高亮度、长时间使用环境下,发光广度与发光光率的降低和色偏差较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这是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第一种无效方式的总结。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第二种无效方式,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与合议组进一步陈述如下:

第二请求人还认为: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为公知的荧光粉材料,其耐候性已经为本领域所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发光装置中需要使用耐候性好的荧光材料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采用该种荧光体。除证据2.4、2.5之外,证据2.15中记载了YAG:Ce3+在高温中往长波方向移动,证据2.16记载了钇铝石榴石特性非常好,是公知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材料作为一种荧光体,其在申请日前是本领域已知的。但是,一种材料是已知的,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该材料用在任何的技术方案中;另外,一种材料在某个环境中的性质是已知的,并不意味着在未知的新环境中,尤其是在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环境中,该材料的相应性质也是已知的。在本案中,证据2.15中记载了YAG:Ce3+的激发性质,并指出其可使用于低色温的荧光水银灯;证据2.16对阴极射线发光材料进行了综述,认为作为阴极射线发光材料,其寿命取决于荧光屏的积分电流,在这种情况下,钇铝石榴石是寿命最长的;另外,荧光体老化的原因是复杂的,发光机构的破坏或光学吸收的增加都是荧光粉劣化的主要原因,但YAG:Tb很难老化。由此可见,证据2.15记载了YAG:Ce3+可使用于低色温的荧光水银灯,但没有给出其适于与蓝光LED灯配合的技术启示,更不能证明其是公知常识。证据2.16记载了作为了阴极射线发光材料,钇铝石榴石是寿命最长的;在老化方面,证据2.16指出YAG:Tb很难老化,未提及到YAG:Ce3+的老化情况,也没有给出确切的老化机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6的基础上无法判断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在蓝光LED光环境下的老化特点,更不会得到启示将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应用在蓝光LED发光环境下从而得到荧光体不易劣化、耐光并且具有耐候性的发光装置,其也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对蓝光LED灯荧光体的选择是公知常识。

同样,本段内容,特别是加亮部分,各位专利代理师也可以采用如上所述的“拿来主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是要和具体专利申请内容相结合的,而不是生搬硬套,否则就相当于无本之木了。

此外,第二请求人还认为: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荧光体具有很好的耐候性是其固有的特性,证据2.11表明专利权人在在先无效程序中对此予以确认。证据2.19也认为,YAG荧光粉具备优良的耐候性已广为人们所熟知。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证据对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荧光体的耐候性的评价都是在非蓝光LED发光环境下得到的,该些现有技术中没有在蓝光LED发光环境下对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耐候性的具体记载。基于蓝光LED发光环境与上述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发光环境在光强和温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此预期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在蓝光LED发光环境中的耐候性如何以及其是否比其他荧光体性质更好。至于证据2.19中涉及的本专利产品发出白光的效果以及包封状况与水分的关系等内容,其与本案争议问题无关,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虽然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在本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明确它在蓝光LED发光环境下的特性,这些特性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判断其在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中是否比其他荧光体具有更好的表现,因此没有动机将其应用到蓝光LED发光环境下以得到荧光体不易劣化、耐光并且具有耐候性的发光装置。因此,基于当前的现有技术证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取得了使得发光装置在较高亮度、长时间使用环境下,发光广度与发光光率的降低和色偏差较小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区别技术特征明显不是特别公知的情况下,如果对比文件都没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那相对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观点就更站不住脚了。

我们看到,本专利的申请日是1997年,也就是说,现在已经过了其专利保护期了,但是并不妨碍专利权人追索专利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这一情况和朗科的U盘专利有点类似。而本专利又是涉及LED这一发展极为迅速的技术领域,存在很多事后看很简单、实际却很有意义的技术改进,更突显了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审查决定认为,创造性的审查中,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技术发展过程的影响。通过上面的解读,合议组的关键性意见主要就是围绕这个点在展开。

回到代理实践中,作为专利代理师,在处理审查意见答复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这一策略。例如,笔者曾经处理的一个案件,涉及到功能手机的某项功能,但是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的应用对象却为智能手机。笔者当时提示审查员需要站在功能手机的时代来看技术启示的问题,或者说,采用了与本案中合议组类似的观点进行答辩。

对于很多技术领域,特别是通信、材料技术领域,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一定普遍性的。所以,各位专利代理师不妨从本案的审查决定中汲取相应思路与技巧,并应用于日后的代理实践中。


作者笔名: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再次感谢@徐师付 投稿。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D88hfaW14j3Ao0ig2rVgw 另外思博投稿长期开放,欢迎各位博友积极参与哇,投稿邮箱:tougao@mysipo.com 一经采用将在思博公众号及微博等平台发布,还有机会获得额外奖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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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大版主,论坛ID 江郎

    2020/05/18 13:1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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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学习了

    2020/05/18 15: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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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

    2020/05/18 20:4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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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先占楼

    2020/05/18 21:1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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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020/05/19 08:3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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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学习学习,很多看不懂,郁闷

    2020/06/03 08:3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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