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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8 北京市查看:4292 评论:58
标签: 技术方案 专利发明 西门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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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9/08/28 13:10 [来自天津市]
CranberryTrap
2019/08/28 13:31 [来自黑龙江省]
2019/08/28 14:03 [来自黑龙江省]
positive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9-8-28 13:31第二条把我吓了一个跟头,“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本身”的区别不就是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区别么,就像修改后 ...
2019/08/28 14:06 [来自福建省]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8-28 13:10技术方案三要素那里,就应该有错了。
2019/08/28 14:10 [来自福建省]
positive 发表于 2019-8-28 14:06“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本身”的区别不就是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区别么——类似于“人”和“人的身体”这 ...
2019/08/28 14:12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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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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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9/08/28 13: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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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把我吓了一个跟头,“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本身”的区别不就是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区别么,就像修改后审查指南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一样,“程序本身”就是狭义指代程序代码,但是广义的“程序”也有可能指的是抽象化的、用自然语言表达的程序流程,你不能说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是互相包含关系就说这俩是矛盾的啊。
而且按照一般的逻辑和文字表达理解,原作者贴出的表7中的审查原则并不是在说“发明是技术方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这个整体”,而是在说狭义的技术方案本身(在很多人的理解里狭义的技术方案就等于技术手段)+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共同组成了广义的技术方案。
所以这条审查原则想告诉你的是,不要把技术方案理解成狭义的,应当理解成广义的。
2019/08/28 13:3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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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也不懂是怎么得出来的,实际上审查实践里判断创造性的确就是考虑了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如果像原作者说的,专利法的定义是在说评价创造性不能参考技术效果,那么对于在一个区间内选择一个点值达到最优效果的专利申请,我们就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了,因为不可能把测试达到的实验数据效果写在独权里,原作者从这里开始就已经存在误读了。
2019/08/28 14:0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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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本身”的区别不就是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区别么——类似于“人”和“人的身体”
这边您说的“广义的技术方案”,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的,只是一些人的观点和解释。根据法条的原文表述,审查员在理解时,多数就是以您所说的“狭义的技术方案来理解的”。想想为什么会这样。我就是因为这样的情况才提出本文的观点。
哪怕您认为的“广义的技术方案”存在,那么,如果一个“狭义的技术方案”结合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会出现什么情况?请您看一下本文第一部分关于轮胎案的举例。
https://bbs.mysipo.com/article-8621-1.html
2019/08/28 14:0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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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能否不那么省笔墨,望指出具体错误,我看下是不是存在问题,对整个想法是不是有影响。
2019/08/28 14:1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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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问,如果广义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也就是说,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时不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那么审查员是如何审查“在区间内发现了一个效果最优点值”这类方案的创造性的呢? 因为按照审查员只考虑“狭义”技术方案的逻辑,首先点值仅具备新颖性,并不必然具备创造性。 而这种方案的创造性体现在某一个点值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而这个效果并不记载在权利要求里,那么是不是这种方案无法评价创造性了?
2019/08/28 14:12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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