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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实务讨论】minmin0000我对卷3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13.11.04 江苏省查看:6234 评论:11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3-11-4 11:20 编辑

今年的实务我感觉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出题还是很有水平的。
简单是指没有考复杂的无效,撰写也是已经给了一个基本的思路(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已经给你整理出来)和模板(技术特征的描述在原文和题干中都有)给你,需要的只是结合你自己的思考在给出的模板上修改。而且今年同样延续了往年的出题思路,得分点比较多,分数很分散,防止了判断错1,2题就全军覆没的情况。
有水平是指题目基本覆盖了撰写的方方面面,而且几乎把新人撰写时通常容易犯的错误全部归纳出来,以让你挑错的方式考察你对撰写的掌握。
下面具体讲一下对今年卷3的分析思路。
1,确定最接近对比文件。从交底材料来看,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垃圾相内部不通风”。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和用途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的必要技术特征最多,因此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2,先抓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对比文件1-3来看,区别技术特征应该是“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对比文件2虽然有“桶底有通风孔(#)”这个技术特征,但是从技术方式、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来看,该技术特征都不是“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的等同替换。因此更明确了区别技术特征应该是“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
3,明确特定技术特征。从交底材料和对比文件1-3之间的区别来看,本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通过“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这个技术特征解决了“垃圾相内部不通风”的问题,因此特定技术特征也为“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
4,从特定技术特征判断“滤水板(5)是活动的”这个技术特征可以应用在任何一种垃圾相上,因此该技术方案只能为不可合案的另一个独立权利项。同样“箱体有广告”也是可以应用在任何一种垃圾相上,因此该技术方案只能为不可合案的另一个独立权利项。所以分案数为2个,客户自己写的权利项6犯的错误就是直接引用权利项1导致缺乏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缺乏单一性。
5,重新撰写的权利项。从交底材料来看,本发明的初衷是要解决“垃圾相内部不通风”的问题,因此独立权利1应该包括解决这个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并和最接近对比文件正确划界。“滤水板(5)是活动的”和箱体有广告”这2个技术特征在引用独立权利1的基础上是可以作为重新撰写的权利项的。
6,如何与最接近对比文件正确划界。作为一个有4年撰写经验的在职代理人,这点最困扰我。因为从字面上来看,交底材料和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相比有如下3个不一样的技术特征“下箱体(3)和下箱体(#)均为上部开口结构”、“上箱体(3)底部为滤水板(5)”以及“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毫无疑问,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是必须要进入特征部分的,但是“下箱体(3)和下箱体(4)均为上部开口结构”、“上箱体底部为滤水板(5)”是否也要进入特征部分呢?我当时考虑了很久(15分钟),我是这样认为的:“下箱体(3)和下箱体(#)均为上部开口结构”是对比文件1的隐含技术特征,即这个技术特征就算不提及,从上下文和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也能推测出,交底材料只是把这个隐含技术特征写出来而已,所以我还是把这个字面上有所不同的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了;“下箱体(3)底部为滤水板(5)”是对比文件1“箱体底部开有滤水孔”这个技术特征的等同代换,缺乏新颖性,因此我也把它写入前序部分。
7,评价3性。对比文件公开时间都在本发明拟申请前因此都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桶底有通风孔(#)”这个技术特征,如前所述不是区别技术特征“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的等同替换,因此重新撰写的独权1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3的结合,并未揭示区别技术特征“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也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下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上以解决“垃圾相内部不通风”的技术启示,利用“上箱体(3)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6)”以解决“垃圾相内部不通风”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内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解决通风问题使本发明具有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
8,客户自己撰写的权利项的问题。——
权利项1,
a,未给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所有最少必要技术特征;
b,未与最接近对比文件正确划界。
权利项2,
引用主题错误,权利项2引用如权利项2所述的箱体,属于引用发明主题错误。
权利项3,
表述不清楚,“上箱体(3)内部设置有空心槽状隔条(7)”该表述不清楚造成保护范围模糊,应该是“上箱体(3)内侧壁设置有空心槽状隔条(7)”。
权利项4,
引用关系错误。引用权利项2,权利项2中无“空心槽状隔条(7)”这个技术特征,导致本权利项表述不清楚保护范围模糊。
权利项5,
纯功能性描述,将导致说明书无法支持权利项的问题。
权利项6,
如前所述缺乏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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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技术 领域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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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4 引用关系错误。引用权利项2,权利项2中无“空心槽状隔条(7)”这个技术特征,导致本权利项表述不清楚保护范围模糊
       全4引用的是权2,权2引用的是权1.权1中提到了空心槽状隔条(7)”,因此权4是有引用基础的。权4的问题在于“基本”和“附近”等不准确。

    2013/11/04 14:09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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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权5可是引权1哦,整个技术方案可不是纯功能;2,权6明显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谈不上单一性的问题了。

    2013/11/04 14: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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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xx719812 发表于 2013-11-4 14:27
    1、权5可是引权1哦,整个技术方案可不是纯功能;2,权6明显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谈不上单一性的问题了 ...

    我认为权5是正确的

    2013/11/04 14:30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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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4 引用关系错误。引用权利项2,权利项2中无“空心槽状隔条(7)”这个技术特征,导致本权利项表述不清楚保护范围模糊
       全4引用的是权2,权2引用的是权1.权1中提到了空心槽状隔条(7)”,因此权4是有引用基础的。权4的问题在于“基本”和“附近”等不准确。

    2013/11/04 14:31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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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chenjb 发表于 2013-11-4 14:30
    我认为权5是正确的

    权5没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3结合。对比文件3也是可活动的。

    2013/11/04 14:4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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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xx719812 发表于 2013-11-4 14:46
    权5没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3结合。对比文件3也是可活动的。

    第一题不考三性,只看形式问题、谈何创造性

    2013/11/04 15:03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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