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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事务所制,允许代理人以个人名义代理申请才是打破目前发明代理水平不高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3.11.05 江苏省查看:13065 评论:38

本帖最后由 minmin0000 于 2013-11-5 22:15 编辑

以一般难度的案子来说,在检索的基础上归纳出初步符合3性的权利项值500,修改一下申请格式值500,在客户交底材料的基础上、在符合技术原理的基础上把文字语言撰写的简炼一些值500,把独权整理的范围大小适中又值500。所以 一个发明案应该代理人提成2000 不算OA。
但是目前很多2线城市代理人连OA在内只有800,其实代理费整体并没有少算代理人的提成,主要原因还是被事务所剥削所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才会出现动辄10+行数的独权。
所以我认为打破事务所制,允许代理人以个人名义代理申请才是打破目前发明代理水平不高的关键。这样跳过了事务所的巨额剥削,让代理费更多的进入代理人自己的口袋,更有利于发挥代理人的积极性。考虑到客户的风险,我建议每个个人开业的代理人可以每季度或者每年按代理量向总局缴纳一定金额的类似交强险的代理风险金,这样如果出现代理人跑路的问题,客户也可以向总局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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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800是一线城市的吧

    2013/11/05 22: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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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可以有,就像律师行业一样,允许个人所执业。

    2013/11/06 03:3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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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还应该允许兼职

    2013/11/06 06:5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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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严重赞同楼上观点!

    2013/11/06 07:0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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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认为在现实中,以代理机构的名义代理与以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两者之间的质量差距并不大。
    因为尽管是打着代理机构的名义代理,一件案子也并不是经过了较多的审核把关程序,往往就一道质检工序,也就是只有一道由第二个人进行把关的工序。为了追求量,很多甚至也没有第二人把关。
    这样的质量,实际上与一个代理人自己做出的文件质量之间的差距并不大。

    2013/11/06 09: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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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个人代理属于无限责任关系,出了事如何解决?

    2013/11/06 09:1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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