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么?
发布时间:2010.06.08 北京市查看:10609 评论:24
权1:一种装置,包括A、B、C,其特征在于A与B是特定连接。(注:A与C的连接以及B与C的连接是公知常识)
另一种情况:
权1:一种装置,包括A、B、C,其特征在于A与D特定连接。(注:A、B、C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公知常识)
问:以上这两种情况都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么?(注:为了突出问题,具体连接关系都用“特定连接”这个说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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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漠
[6]思博省省长
主题:9 回帖:339 积分: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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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华似水
如果通过特征部分的改进就解决了技术问题,
其他公知常识的部分可以不说。
2010/06/08 12:0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dj750604
2010/06/08 16: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adong_ip
2.A、B、C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应该也算必要技术特征吧?
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不以该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来判断吧?
求各位老师回答,
2010/06/09 17:4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年华似水
回复 4# adong_ip
举个简单例子就明白了,
一种椅子,包括椅面,椅腿,椅背,扶手,其特征在于椅面与椅背采用XX特定连接。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椅背的倾角可调范围更大连接更加牢固,
椅面与椅腿、扶手的连接都是公知常识,也并未对解决技术问题起到任何贡献,
所以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2010/06/09 19:1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olo307
简单地说,判断某一个特征是否需要写入权项只要分两步,一是判断该特征是否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要;如果不是,则不需要写入;如果是,则需判断前序部分的描述是否已经隐含了该特征,如果是,也不需要写入,否则就需要补入。
2010/06/09 20:44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年华似水
而是要从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
2010/06/09 21:0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