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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权利要求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撰写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29 重庆市查看:3348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7-30 13:46 编辑

一种设备,现有技术包括部件A及部件A 的工作方法B,B对A而言是必要的,本发明对部件A 进行了改进,同时增加了A的工作方法C、D,C、D不是对B的改进,只是增加A工作方法。我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设备,包括部件A,其特征是:对部件A 进行了改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设备,其特征是:C、D。
问:一、本权利要求1根据审查指南采用了“包括”字样的开放式结构,因此没有写入B但默认解释包括B等其他特征。如果有人为了规避权利要求1,用部件A的工作方法E、F等等代替B,算不算侵权呢?若不算侵权又当如何撰写?

标签: 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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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首先看A的工作方法对其设备有没有限定的作用,如果有,则看部件A的工作方法E、F和A的工作方法C、D有无实质区别

    2010/08/29 08: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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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A是一弹性圆环,A的工作方法B对A有限定作用,A 的工作方法B、C、D有实质区别,E、F就未知了,但方法B、C、D都是通过不同的力(离心力、电磁力)改变部件A 的位置或形状。如果必须将B列入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的话,如何对不同的改变A位置或形状的方法(B、C、D、E、F等)进行上位概括?

    2010/08/29 08:4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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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一种设备,其中部件A 的工作方法B对这种设备能否起限定作用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对设备中部件的操作方法(类似操作说明)对请求保护的该设备的技术方案来说没什么限定作用(就是可能不会算技术特征)


    A 的工作方法只包括C、D,那就概括CD的共性,或者概括A的目标

    2010/08/29 09: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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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在A的现有结构中,技术人员只能提出B、C、D三种方式。而E、F是技术人员无法想到、或是无法实现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会选择花更多时间在保护好我所能知道、拓展到的技术上。
    请前辈指点。

    2010/08/30 22:1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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