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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3 北京市查看:6334 评论:10
评论列表
vicecaptain
2010/06/23 17:24 [来自北京市]
大木
一个化学组合物制备方法的专利,在说明书中公开了这个化学组合物的配方,而且这个配方不属于现有技术,但是 ...陌漠 发表于 2010-6-23 16:37
2010/06/23 21:01 [来自北京市]
solo307
2010/06/24 22:06 [来自北京市]
rodger
如果只要求保护已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则不需要该组合物的效果数据。但有时候制备方法的效果可能取决于所得 ...solo307 发表于 2010-6-24 22:06
2010/06/24 22:28 [来自未知属地]
2010/06/25 00:43 [来自北京市]
dasong
2010/06/25 1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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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漠
[6]思博省省长
主题:9 回帖:339 积分: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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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ecaptain
还是要公开实验数据,否则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010/06/23 17:2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大木
组合物对于公开充分的要求比较低,一般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各种组合在一起的技术效果,比如将β内酰胺类抗生素和β内酰胺酶抑制剂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其达到的技术效果
当然如果请求保护组合物,没有效果数据对创造性可能有影响
你的是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没有公开效果没问题的,一般来说是充分公开了(如果各组分都是已知的活性成分的话),至于创造性嘛,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个人意见。。。楼下继续
2010/06/23 21:0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olo307
如果只要求保护已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则不需要该组合物的效果数据。但有时候制备方法的效果可能取决于所得产物的实际效果,此时仍然需要公开该产物的实际使用效果,如果该效果无法预测,则需要公开数据或实验结果。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此产物实际上已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要求保护该组合物,并以该方法加以限定,也是有授权前景的。
仅要求保护新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如果没有该组合物的使用效果,该制备方法的创造性又体现在哪里?所以在我看来确实是存疑的。
2010/06/24 22:0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odger
看了您的一些贴,除了说佩服,还是佩服,理论和实践具佳也,更重要的还有那种尾尾道来的风度。
不知肯收徒否?
2010/06/24 22:28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solo307
2010/06/25 00:4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dasong
不是专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既然保护的是制备方法,那么方法的有益效果和产品(组合物)的有益效果可以不是一回事。尽管产品的有益效果可以作为方法的有益效果,但方法的有益效果不要求等同产品的有益效果,例如,组合物的有益效果一般主要体现在疗效上,而方法的有益效果可以体现在节省工序,提高产率等等。因此,本发明可以不公开组合物的有益效果(当然,如果有组合物的有益效果,可以考虑保护该组合物),公开了方法自身带来的有益效果即可。
2010/06/25 1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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