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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广东省查看:930 评论:12

外观设计下了一个审查意见: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存在与基本外观设计不相似的外观设计,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 31 条第 2 款的规定。
具体地说,【设计 2-6】与基本外观设计不相似,应删除不相似的外观设计。


我们打算做分案,请教各位大佬怎么处理,这篇母案的审查意见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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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有答复过分案的大佬吗,不白嫖,有偿

    2024/04/11 10: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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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就分案好了啊,建议先跟审查员打个电话确认一下设计2~6之间是否相似,如果不相似,2~6也要分案,设计1保留在原申请中。当然,还要跟申请人沟通一下,如果申请人希望保留所有设计,那就做分案,如果申请人只希望保留设计1,那就不用分案了,直接删2~6。

    2024/04/11 11:0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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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11:10: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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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11:19:4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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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11:26: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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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要分案的话答复很简单,核心内容就是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保留设计*(你要保留的那一组);删除设计*-*(你要删除的几组)。
    2、对外观图片名称以及简要说明做适应性修改。
    通过以上陈述意见以及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本申请应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

    2024/04/11 11:1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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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11:17: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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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11:19:2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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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11:26: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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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24/04/11 14:5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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