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愿意出来讨论一下必要技术特征这款的立法宗旨吗
发布时间:2010.09.11 北京市查看:3128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7-31 14:46 编辑
抛块砖,希望能引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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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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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f110
缺了技术特征解决不了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完整。这是不允许的。
2010/09/11 10:0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chenyongqing
我以为,还是要从专利权授权的本质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出发来理解: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则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即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因此必然导致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为缺乏实用性而被驳回,这也是该条作为驳回条款的理由吧。
2010/09/11 11:0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hermit
如果按照你说的,那么实用性就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必要技术特征存在的意义何在呢?
2010/09/11 11: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chenyongqing
我的回答确实是有问题,因为实用性是有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决定的,跟权利要求的撰写本身没有关系,抱歉。。。
2010/09/11 11:5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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