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区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2.09.08 北京市查看:19630 评论:30
小弟是个新人,刚刚复习专代考试了两个月,有几个比较基础的问题不明,想请教大神们不吝赐教。
在吴观乐老师写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一书中说,从属权利要求在无效过程中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掉,那么可以直接把从属权利要求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那么不如当初把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在一起,免得后来还要被提起无效程序不是更好?
还有,一般来说,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一般会比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窄,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认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侵权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还是以从属权利要求为准,比如说一项技术落在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但没有落在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是否构成侵权?希望前辈能给小弟解答,谢谢
专利无用
如从属权利要求满足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最好按独立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一个专利可以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2012/09/09 08:5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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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申请和获得期间,谁都不知道后续期间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任何一位申请人都希望专利申请能取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申请文件的提出一开始,就把独权的保护范围弄得过小,不符合申请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2012/09/09 10:5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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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包含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如包含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就是多余指定;如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足。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扩大,更不能缩小。一个优秀的专利文件,不存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化”和“最小化”问题。
2012/09/09 12:4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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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前辈指点 追问一个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如果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A+B+C,那么侵权的技术必须是包含A+B+C,比如A+B+C+D吗?
2012/09/09 2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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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 多谢指点
2012/09/10 00: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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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0 08:1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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