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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答复中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增加实施方式中的某些特征吗

发布时间:2012.09.10 浙江省查看:8583 评论:15

修改权利要求,只能朝着缩小的方向努力 ,而且补充的话,内容必须在说明书内容和实施方式中找到依据是吗 ,这么理解对吗

标签: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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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小于”这样的用语不准确,应该是说改后权利要求一般更具体或技术特征更多!

    2012/09/10 13: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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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见解:后半句是对的,修改内容都要在范围内。在主动修改时可以对权利要求增加和删除,并不限于只能减小范围

    2012/09/10 15:0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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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细则51.3 & 审查指南5.2.1.2的规定是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得进行主动修改

    以本案来说应该只能被动修改吧? 还能扩大范围?

    2012/09/10 15:19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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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即使依据依据说明书内容和实施方式也不能重新概括

    2012/09/10 16: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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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zls 发表于 2012-9-10 16:01
    即使依据依据说明书内容和实施方式也不能重新概括

    "不能重新概括",那主动修改或分案时能不能分解呢?例如原独权写了10个特征,保护范围太小,我从中抽出主要的、有创造性的修改、写出5个特征,其余的写在从权中。

    2012/09/10 16:1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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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学不了 发表于 2012-9-10 16:10
    "不能重新概括",那主动修改或分案时能不能分解呢?例如原独权写了10个特征,保护范围太小,我从中抽出主要 ...

    这里讲的是答复,不是主动修改或分案,即使主动修改或分案,任何重写权利,原则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

    2012/09/10 16: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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