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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答复中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增加实施方式中的某些特征吗
发布时间:2012.09.10 浙江省查看:8583 评论:15
修改权利要求,只能朝着缩小的方向努力 ,而且补充的话,内容必须在说明书内容和实施方式中找到依据是吗 ,这么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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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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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5909
2012/09/10 13:5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uly0826
2012/09/10 15:06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bonaqabo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不得进行主动修改
以本案来说应该只能被动修改吧? 还能扩大范围?
2012/09/10 15:19 [来自美国]
0 举报zls
2012/09/10 16:0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学不了
"不能重新概括",那主动修改或分案时能不能分解呢?例如原独权写了10个特征,保护范围太小,我从中抽出主要的、有创造性的修改、写出5个特征,其余的写在从权中。
2012/09/10 16:10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zls
这里讲的是答复,不是主动修改或分案,即使主动修改或分案,任何重写权利,原则是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
2012/09/10 16: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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