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增加权利要求的方式修改疑问~
发布时间:2012.09.09 浙江省查看:11333 评论:15
1、请问在主动修改阶段时,可以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吗?我知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是不允许的。
2、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可否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没有包括的区段,但在说明书已经公开并有支持的数值添加进来,好象在主动修改阶段是允许的,但答复意见时可以吗?例如:原权利要求书中含量是2~5%,但说明书中公开的范围是1~5%和6%,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能否将权利要求改为含量1~5%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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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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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千寻
2、原权利要求书中含量是2~5%,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变为含量1~5%和6%,这种修改不被允许;因为该修改已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含量2~5%的范围。
可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楼主所述的修改不符合所引红字内容的规定。
2012/09/09 17:0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jiajinyan
2.如果符合R51.3,可以,说明书有记载符合A33。
2012/09/09 17:4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zysnb
问题2中,是答复的时候这种修改不被允许吧?《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这一节中,是指的对答复审查意见时的要求吧?因为第5.5.1.2又说到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所以一直没弄清到底后面几节中的修改要求是分别针对哪种阶段的。
2012/09/09 21:1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zysnb
你的回答正好和二楼“一梦千寻”的相反,不知道是不是没有看清楚我的问题,感觉有些不对~~
2012/09/09 21:1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另可参考:http://www.mysipo.com/thread-48927-1-1.html
楼主还可以这样来理解:
不管是主动修改还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均需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这个总原则。
对于主动修改,除了上述总原则外,审查指南只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不再有别的规定。
2012/09/09 21:3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zysnb
这下清楚了,多谢~~~
2012/09/09 22: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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