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阿里巴巴的这个专利写得不错,但是否有单一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6.02.17 湖南省查看:3901 评论:16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2-22 09:03 编辑

这是阿里巴巴申请的一个电商方面的软件系统的专利: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性的方法、系统及电子商务平台系统- CN201010524458,而且已经授权。写得很不错,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写的,值得大家学习,只是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12并没引用关系,性质相同都属于软件系统。权7里面提到的电子电子商务平台和权12的电子商务平台没有直接关系,权12似乎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专利,看着像是有单一性问题,怎么直接授权了?

链接在:http://www.soopat.com/Patent/201010524458

标签: 知识产权 阿里巴巴 安全性 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


分享

收藏(8)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实质性内容上看,是具有单一性的。该申请三个独权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只不过他没有直接引用而已。
    形式上看确实很像不具有单一性。

    2016/02/18 09:09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a312436 于 2016-2-18 09:22 编辑

    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就行了,不用引。

    2016/02/18 09:1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3楼
    权12本来就是独立的权要,如果引用了权7才有问题。
    单一性指的是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并非指引用关系。
    另外,这个专利的弊端比较明显,不应该大力提倡学习:
    1、方法权要(权1)和装置权要(权12)并没有一一对应,本身就是犯了计算机专利的一个很严重的弊端。
    2、独权就直接写“电子商务”、“卖方”、“买方”、“订单”这些商业性质的词汇,本身就是技术挖掘不足的体现,没有写出技术的本质,这些商业性质的专利,授权率很低(不信可以查G06Q这个分类的数据),很容易下A2.2的审通(不信你可以查早几年阿里巴巴的申请,最近几年放宽了审查的门槛,下A2.2的审通较少了),即便审查员给你授权,但是在无效的稳定性还是比较差的。
    具体的问题可以看如下的文章:
    浅谈通信领域中涉及****的专利申请

    2016/02/18 09:5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2-22 09:03 编辑

    学习了,还想继续请教一下,这个特定技术特征相同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是否两个独权的所有技术特征中只要有一点重叠的部分就ok?

    权1和权7一个是方法一个是对应的装置,这两个应该可以说没有单一性问题,当然对应方面确实不算严谨。但权7和权12两个都是装置权,技术特征应该很难说相同,说重叠都相当勉强。我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权7的技术特征,撰写人用的全部是系统,然后用基于系统的功能描述进行限定,而权12的技术特征则全部是单元,然后用基于单元的功能能进行限定,技术特征本身的层级都有明确的差别(看得出撰写人对这个系统层级的理解还是到位的),应该说技术特征仅仅是在某些功能描述上有重叠,这个可以认为是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吗?

    就我个人而言,其实我是很支持审查员这么做的,对单一性其实完全不必要看的太紧,我个人认为只要是脱胎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该尽量不要分案,因为存在多个独权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实施,相反能让大家更全面了解发明人对权利的主张,这比要求大家同时找到几个专利,同时打开一一对照要方便多了。而且对审查员而言,还可以让审查过程更简洁,对申请人而言则不单可以更快授权,而且还可以节省分案费用,实在是大好事.....

    2016/02/18 14:16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
  • 第5楼
    流水脉脉 发表于 2016-2-18 14:16
    学习了,还想继续请教一下,这个特定技术特征相同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是否两个独权的所有技术特征中只要有一 ...

    指南的定义是: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肯定是重叠的技术,但是,重叠的技术不一定是特定技术特征。
    举个栗子:
    现有技术:椅子有四个脚,使得椅子固定,不具有靠背,不具有坐垫;
    技术方案A:四个脚的椅子+靠背,使得人可以舒服靠上去;
    技术方案B:四个脚的椅子+坐垫,使得人可以舒服坐上去;
    技术方案C:四个角的椅子+靠背+坐垫,使得人既可以舒服靠上去,也可以舒服坐上去。
    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C具有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特征,即靠背,具有单一性,技术方案B和技术方案C具有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特征,即坐垫,具有单一性,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虽然具有相同的技术,即四个脚,但是这个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具有单一性。

    2016/02/22 08:2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流水脉脉 发表于 2016-2-18 14:16
    学习了,还想继续请教一下,这个特定技术特征相同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是否两个独权的所有技术特征中只要有一 ...

    权7不是与权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12才本应该是与权1一一对应的装置,不要弄混淆了。
    技术特征的本质,不是看你的命名是系统还是单元,而是看里面的步骤本质是否相同。
    还有,装置的模块也不是功能性限定,不要张冠李戴。
    你所说的层级,只不过是保护主体的不同而已,权1和权12是电子商务平台,权7是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信息系统,是电学领域中最普通不过的单侧撰写、双侧撰写而已,仅仅是门槛而已,不是评价一个代理人能力高低的主要标准。

    2016/02/22 08:2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