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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否定式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15.07.09 北京市查看:2772 评论:7

独权的技术特征是否定式的,比如结构A上不具有B(现有技术中,结构A都具有B), 在一通时,审查员引用了一遍对比文件,符合前序部分,但是整编中都没有提到B,因此审查员就说公开了不具有B,独权无新颖性, 我觉得这样应该是不对的吧,至少也应该找个说明书提高没有B的对比文件吧??

标签: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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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首先你承认了你认为的现有技术是“结构A都具有B”,因此你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给出了一个结构A中不带有B的技术方案,结果审查员找到了一篇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中的结构A也不带有B,通篇都没有提及到B,这完全符合新颖性判断的【技术方案VS技术方案】单独对比的原则。
    另外,从发明的产生历史过程来看,也是说明你的方案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第一步】先研发出来不带B的A,【第二步】然后进一步研发出来A加上了B,【第三步】结果到你这就又把B去掉了,你觉得你的所谓发明不是一种技术倒退吗,你的申请如果能获得专利权,那【第一步】的发明者该情何以堪?

    2015/07/09 13: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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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整编中都没有提到B,因此审查员就说公开了不具有B,独权无新颖性

    这应该没错吧,符合逻辑啊。

    2015/07/09 13: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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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inxingren 发表于 2015-7-9 13:31
    首先你承认了你认为的现有技术是“结构A都具有B”,因此你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给出了一个结构A中不带有B ...

    1. 审查员提出的对比文件没有说A不具有B,而是涉及A的其它方面,根本没提B的事

    2.发展来看也不一定是先有A后加上的B,比如现有技术认为B是不可缺少的,发明时就是含有B的,而本发明通过优化结构可以省略B

    我是想跟大家探讨一下这种权利要求的写法,是不是必须得有不含有B,或者明确提到B可有可无的内容的对比文件才行!

    2015/07/09 14: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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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类似于热力学第二定律,你在B中删除A而使A仍旧保留原有的全部功能,而A的其他部分不做任何改变是不可能的,你完全应该在A其他部分的改变上做文章,而不是纠结于B。
    删除B而保留全部原有功能可作为技术效果来描述。
    你要争辩新颖性和创造性还是要回到A结构的区别。

    2015/07/09 14: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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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rainy_day 发表于 2015-7-9 14:00
    1. 审查员提出的对比文件没有说A不具有B,而是涉及A的其它方面,根本没提B的事

    2.发展来看也不一定是 ...

    你的权利要求写法就很有问题,一般在权利要求中是不采用否定的写法的。
    优化结构省略B其实是本发明的技术课题,不采用B根本就不需要写入权利要求,
    而真正应该写入权利要求的是你采用了什么技术手段可以省略B。
    你在答复的时候,应该争辩对比文件中有没有上述应该写入的技术特征。

    你碰到的审查员也是个新手,所以才会找文献否定你新颖性,
    如果我是审查员,直接认定你没有给出解决课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法26条4,以及细则20条2。

    2015/07/09 15:4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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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tansuyuan 发表于 2015-7-9 15:46
    你的权利要求写法就很有问题,一般在权利要求中是不采用否定的写法的。
    优化结构省略B其实是本发明的技 ...

    呵呵,还好您不是审查员

    我也觉得这种写法是有点问题,范围有点太宽,但是审查员的意见也是有点奇怪;听了您的解释就明白了,他应该指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应该随便找个对比文件说新颖性

    这通先这么争着吧,现一通在改!

    2015/07/10 10: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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