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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审查员接受扩大范围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6.03.29 北京市查看:1829 评论:10

在二通时,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A, 在三通时,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B与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意思相反,不满足33条! 现在的想法是,方案1:重新限定权利要求1,肯定会扩大范围,使得新权利要求1不与权利要求2的B相反; 方案2: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A或B,删除权利要求2,但这样同样也会扩大范围 方案3:直接删除权利要求2,或者以权利要求2提分案; 方案3是最简单可行的办法,但这样费事费钱,申请人不一定能同意。。。方案1和方案2不确定审查员能否接受???大神们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标签: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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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把原权2作为新的独权。

    2016/03/29 15:3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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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3-29 15:31
    你把原权2作为新的独权。

    感谢李工这么快的回复^_^,作为新的独权和方案2是一样的吧??

    2016/03/29 15: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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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rainy_day 发表于 2016-3-29 15:40
    感谢李工这么快的回复^_^,作为新的独权和方案2是一样的吧??

    差不多,建议你还是将原权2直接作为新的独权。

    2016/03/29 15:48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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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有点搞不懂,为什么意思相反就不符合A33了

    2016/03/29 22: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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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个傻子 发表于 2016-3-29 22:03
    我有点搞不懂,为什么意思相反就不符合A33了

    一通的修改,加入了特征A,使得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的特征B形成对立,所以修改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即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B,而且A+B也是不能实现的

    2016/03/30 09: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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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3-29 15:48
    差不多,建议你还是将原权2直接作为新的独权。

    有个小疑问,这样的假从属不行吗?

    2016/03/30 14: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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